《各報要聞》元大馬家案,呂東英抱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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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前金管會對結構債問題的處理,確有行政疏失!」今年1月,監察院已針對金管會10年前處理結構債問題,強迫業者自行吸收結構債損失是否為不當行使職權展開調查,而當年的金管會副主委,也是10年前金管會處理結構債風暴的重要見證人呂東英,昨日打破沈默接受本報訪問。

 

 

呂東英坦言,當時金管會對結構債問題的處理採取「強力行政指導」的作法,的確有行政疏失,也成為之後引發司法訴訟爭議的最重要源頭,元大證券也因此成為犧牲品。

 

 

 

 

 

呂東英現在擔任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理事長,就在元大馬家二老被司法三審重判7年4個月的最後時刻,他挺身而出還原當年這段歷史真相。呂東英認為,站在公司治理的角度,倘若監理機關不當越權、司法審理也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5條「客觀事實認定」精神判決,不僅傷害公司治理,也後患而窮,作為曾經處理過此案的金管會主管官員、以及法院一審出庭的見證人,他有必要站出來還原事實的真相。

 

 

對前金管會委員李賢源指相關結構債決議都經過多次金管會委員會討論通過,呂東英表示,他很確定金管會委員會議並沒有這樣的決議,至於李賢源指的若是小組會議:「小組會議是他(李賢源)自己主持的,不能算是委員會決議。

 

 

現任國立臺灣大學財務金融學系暨研究所專任教授的李賢源昨天則對此指出,相關結構債的決議,都經多次金管會委員會討論,「一定有通過」,但因已經是多年前的事情,詳情可以請教金管會證期局。

 

 

呂東英則說,金管會每周四都會召開一次委員會議,委員有任何主張或行動,都應該在委員會議裡進行討論,另外在11月3日成立一債券流動性檢討改善小組,也的確沒有提委員會討論,其功能、任務都無法知道。

 

 

呂東英表示,重要事務應等委員會議進行共識決之後再行動:「但李委員發函給投信投顧公會的事,當時不論是其他委員,甚至是金管會檢查局等重要部門都不知道。」也因此,之後在2006年第一季對元大證券進行一般金檢時,在投信處理結構債的損失分攤比例的認定上發生了糾紛,元大證券董事長杜麗莊與總經理張立秋認為他們完全是配合金管會的決策(指投信投顧公會應李賢源指示的行文)來辦理,但檢查局卻反而認為有缺失。

 

 

呂東英引述金管會組織法規定指出,當時即有規定,對於金融市場及業者的重要事項,諸如金融制度與監理政策的擬訂及審議、委員提案的審議、重要金融措施的審議,都必須經過委員會議決議才能執行,對此他明確表示:「對李委員透過投信投顧公會,實行行政指導的作法,我們事後才知道,也從未提委員會討論。」

 

 

呂東英也說,在聯合投信發生結構債風暴後2周內,已贖回3,200億元,該動的都動了,市場已漸走向穩定,流動率已從27%回到4成以上,其實根本不需要再下令要投信業者再去吸收結構債的損失,而且投信業者並非單一大股東,也有其他的股東,這種吸收損失的作法會有爭議。(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朱漢崙/台北報導)

 
2014-07-01

記者張慧雯/特稿

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杜麗莊夫婦,一直都是證券圈的傳奇人物。馬志玲曾因介入台灣煉鐵重整,遭黑道槍擊;接手新竹玻璃重整,被兩千多名員工包圍;強勢併購復華金,與國民黨對簿公堂…。他曾公開說:「我馬志玲是打不死的!」但七十多歲的他,這次卻因背信案遭判刑定讞,面對人生最硬的一仗。

一九四○年出生的馬志玲,幼年家境貧苦,常自稱是穿著麵粉袋褲子長大的,或因如此,造就他霸氣、不服輸的個性;商界形容,馬志玲有一套「爛蘋果」經營學,從煉鐵、新竹玻璃到元大證券,他都接手危機或後段班「爛蘋果」,最後卻多能轉虧為盈。

以元大證券為例,早年是國內倒數第二的證券商,馬志玲卻能一步步擴張規模,先與威京小沈的京華證券合併,再強悍娶親復華金,前幾年再併購寶來證券,建構金控集團。

其強悍更展現在復華金一案;當年元大馬家砸下一五○億元,買進復華金股票,遭國民黨中投強烈抵抗、甚至告上公堂,但仍無法阻止馬志玲推動元京證與復華金合併的決心。

元大資深員工都知道,馬志玲一向治軍嚴謹,達不到目標就當場開罵、立刻處分,但達到目標的,就奉上高額獎金;他曾說︰「我馬志玲脾氣不好,但說話算話,絕不欺騙員工。」

如此霸氣的馬志玲,或許沒想到,到了七十多歲,就因一場結構債風波,會讓他身陷囹圄。

 
2014年06月30日14:29 
 

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杜麗莊夫婦,被控8年前誤導旗下上市公司元京證券,大量買進旗下元大投信股票,將元大的結構債損失轉嫁給元京證,使元京證損失4.4億元,損害股東權益,高院去年依《證交法》背信罪,將2人各重判7年4月徒刑,馬志玲夫婦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犯行明確,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2004年發生聯合投信大幅調降債券型基金淨值事件,投資人爭相贖回俗稱結構債的債券型基金,其他投信公司的結構債受波及,金管會因此要求各投信公司出清結構債,若有損失,投信股東須自行承擔。

元大投信當時持有面額276億元結構債,若即時出清將虧損10多億元,元大當時先處理48億元結構債,損失7.7億餘元,檢方認為,馬志玲夫婦為避免後續損失,竟隱瞞結構債損失須由股東承擔的訊息,誤導元京證董事會於2005年7月決議增資元大,股權從2成暴增為8成3。

後來元大金控再出清剩餘結構債,其中4.4億餘元損失,由成為大股東的元京證承受,後來被金管會發現,檢方偵辦後將馬志玲夫婦及數名部屬依違反《證交法》等罪起訴。(劉志原╱台北報導)

 

害元京證虧4.4億 馬志玲夫妻二審改判7年4月

2013年02月07日15:11  

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杜麗莊夫婦,被控違反《證交法》,台北地院一審原各判7年6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今認定夫婦2人犯罪事實有縮減,因此撤銷原判決,改依刑度7年以上的《證交法》「董事經理人背信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之罪,各判7年4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另外,馬志玲律師曾以失智症作為抗辯,高院合議庭認為,與案情無關,無法回應。
 
台北地院一審原認定,馬志玲夫婦2005年為規避元大投信出清結構債損失,由旗下元京證券高價買進元大股票,造成元京證需分擔4.4億元損失,馬志玲夫婦惡性重大,依違反《證交法》證券詐欺罪,判兩人各7年6月徒刑,且須將犯罪所得歸還元京證券等被害人。
 
合議庭指出,比前審減2個月徒刑的原因是,犯罪事實有縮減,前審認為馬夫妻操縱鑑價,以高價賣股給元京證,但高院認為證據不足。

圖為馬志玲與2個兒子。資料照片

 

 

2010-05-28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8日電)元大馬家被控於民國94年間,利用股權轉移和非常規交易,不法套利數億元新台幣。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刑前元大集團總裁馬志玲、前元京證董事長杜麗莊夫婦7年半。仍可上訴。

同案其他5名被告,當時的元京證公司董事林明義遭判5年、元京證副總吳麗敏和陳麒漳遭判4年6月、元京證公司董事兼總經理張立秋遭判3年6月。元京證債券部協理曾鴻展獲判無罪。

根據北院判決,民國93年7月,美國發生聯合投信贖回潮,金管會為消弭風險危機,要求各投信公司所募集的債券型基金,必須於94年底以前全數出清,若有損失,由各投信大股東自行吸收

元大投信旗下基金原持有結構債達新台幣276.9億元,經計算後,發現若自行吸收,將導致14億虧損,且元大先前處理其他結構債問題時,已損失數億元。

馬志玲等人不願承擔鉅額虧損,透過他人以提供不實資訊給鑑價公司、欺騙獨立董事等方式,轉移股權,將家族持有股權全數「倒貨」給杜麗莊掌控的元京證。

馬志玲夫婦完成股權交割後,又安排元京證就結構債、公債或公司債,與馬志玲掌控的投資公司做「低賣高買」等非常規交易,將馬應負擔的損失轉嫁元京證,從中套利3.3億元,造成元京證7億餘元損害。

合議庭認為,馬、杜兩人罔顧元京證的利益,將自身所應承擔的結構債損失轉嫁給元京證,並對董事會隱瞞重要交易事項,其他同案被告身為元京證公司高階經理或董事,應對元京證公司善盡職守,卻違背職務,導致元京證公司損害。

法官審酌被告惡性非輕,馬、杜兩人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依觸犯證交法中的詐欺罪,對馬、杜等人量刑。

不過被告委任律師宋耀明指出,連法院都在判決書裡認定,金管會要求投信處理結構債的方式,在法律上有值得探討空間,因此他們會再研究後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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