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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唐鋒4609是頭一家被處分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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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股暴漲暴跌 將暫停交易

〔記者林正智╱台北報導〕國內證券市場監視制度進行大翻修,連續暴漲或暴跌的個股,假如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時,賦予證交所與櫃買中心能夠更具彈性、更加迅速的進行處置,可在一定期間內停止其買賣,以有效打擊市場上不當炒作的歪風,市場人士認為,雖然主管單位此舉宣示意味十分濃厚,但應仍會對不少主力介入的小型投機股產生扼制效應。

上櫃股票翔昇去年在特定主力進場拉抬,加上軋空題材的推波助瀾下,股價從8月底開始一路狂飆,至12月下旬時的漲幅已逼近3倍之多,雖然作手痕跡斧鑿,但是由於主力規避法令有道,每每到達處置標準前總能適時的「適可而止」,並在警示危險期結束後再度拉出長紅,繼續飆漲,使得期間僅有10次因漲幅到達標準,被列為警示股,而遭到處置的狀況更只有1次,逼得苦無對策的櫃買中心最後只好連續祭出包括昱成條款在內的三道緊急處置令,但不料隔日還是再度拉出漲停走勢,讓證期會與櫃買中心均顏面無光。

據了解,由於條文的固定化,使得櫃買中心在去年對翔昇祭出昱成條款後,券商實際受委託買進或賣出翔昇的申報金額卻仍在法規規定的上限之上,使得該條款對於介入翔昇的主力是完全沒有作用,引發了主管機關修正相關規定的想法。

雖然過去鮮少有人會正面挑戰主管機關的公權力,但是去年翔昇一役讓所有監視指標與處置辦法均如同虛設,而未來在新規定正式實施後,證交所與櫃買中心將被賦予更多的行政裁量權,擁有「尚方寶劍」,此舉應該會對有心炒作、規避現行法規的投機炒手產生一定的嚇阻效用,讓過去主力結合金主進場炒作特定標的、挑戰公權力狀況再度出現的可能性大幅降低。

早期台灣證券市場監視機制中的警示標準是採取機密作業,並被外界長期詬病,最後才會對外清楚公開標準,如今再度修訂為標準與機密兩部份兼具的情況,不免還是引起市場各方的揣測,因此主管單位希望透過監視督導會報與主管機關等周密的行政措施以確保作業的公正性與適法性,希望能更有力的維護市場秩序。

監視制度大翻修,主管機關目的是要打擊炒作歪風,但市場有不同見解,認為管理辦法字眼模糊,何謂「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什麼叫「損害公益」,到底是連續飆漲或暴跌幾日,才會被列入名單,都沒有明確說明,主管機關這樣「擴權」,是否有違市場自由交易原則,甚或成為另一隻影響交易的黑手,這都有待商榷。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mar/22/today-e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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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起暴落 愈管愈多

〔記者高照芬╱台北報導〕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昨日同步增訂「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與「作業要點」,針對連續暴漲或暴跌的個股,使其他個股隨同發生非正常的漲跌,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或個股發生其他異常情事,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者,得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報主管機關核准,在一定期間內停止個股買賣。這項措施是新的制度,將使主管機關擁有較大的行政裁量權。

證交所表示,以往個股瞬間漲跌幅達3.5%,盤中延緩撮合2至3分鐘,這項「個股瞬間價格穩定措施」,已配合未來台股放寬股市漲跌幅由現行7%放寬至15%後,也計畫修正為個股瞬間漲跌幅達5%,延緩撮合2至3分鐘。

另外,依據「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的處置標準;針對「處置股票」不但要預收款券,同時將改採人工管制撮合,依情節輕重,約每5分鐘或10分鐘撮合1次。

為發揮股票監視處置功能,證交所昨日也「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將原先經召開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或共同責任制給付結算基金管理委員會所採取的限制券商,每日受託買進或賣出處置個股的申報金額,修正為總公司不得超過6000萬元,每一分支機構不得超過1000萬元,增訂必要時得視個股交易狀況、市值或發行公司資本額予以調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mar/22/today-e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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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買中心總經理簡信男:櫃買監視 更具彈性

記者林正智╱專訪

針對櫃檯買賣中心大幅修訂監視制度,總經理簡信男表示,原有的標準還是存在,但是新規定將可讓該中心未來在維護市場交易與交割秩序上更具彈性,也可讓主管機關在相關處置上更符合市場的預期,而簡信男進一步強調,目前整個資本市場變化萬千,增修訂相關規定是希望防患於未然,預留彈性空間,並需經過周延的行政程序,不過他還是希望這些規定,特別是暫停交易部份,能夠備而不用。

簡信男指出,由於現行的監視制度所重視的是充分揭露,所有的警示與處置標準均是對外公開,雖然在執行上比較具有明確的依據,但是相對而言,有時卻會出現反應僵化的狀況,使得在過去不少案例中,即便已經出現會影響市場交易或結算風險時,仍無法給予適當的處置,因此才會希望透過修訂相關規定,來增加管理市場時的靈活度。

簡信男並以昱成條款為例說明,當時昱成即便已經飆漲多日,但在未達到標準前管理單位仍無法對其行相關的處置,後來才訂定限制證券商每日受託買賣的申報金額上限規定,也就是所謂的「昱成條款」,而現在整個證券市場動態千變萬化,總不能遇到狀況時再臨時修訂特定的處置條款,所以才會希望保留更多的彈性空間。

簡信男並指出,先進國家的證券監視制度與標準多是採取機密方式,而台灣因為國情不同,才會公開相關的標準,而在修訂相關規定後,應該是兼具先進國家與台灣國情的遊戲規則,不過他還是希望這些規定,特別是有關暫停交易部份,能夠備而不用。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mar/22/today-e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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