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藏股制度答客問

前言   
      證券交易法部份修正條文於89年7月19日經總統公布,同年8月9日財政部證期會發布「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後,迄今已逾兩個月,截至11月4日上午止,已有130家上市公司和41家上櫃公司提出買回自家公司股票之申請。而在公告施行此制度的公司,在近兩個月股市急挫中,相對大盤的走勢,整體而言有相對抗跌的現象。由
於庫藏股之實施可改善股東權益報酬率,提高每股盈餘,降低公司資金成本,並可作為轉讓給員工或作為附認股權或轉換權等各類有價證券股權轉換之用;就短期或長期而言,對股東、員工及股價有正面之影響。雖然庫藏股制度施行已兩個多月,且有超過百家以上的公司執行此買回辦法,證期會為加強推廣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參酌上市、上櫃公司之建議及彙整上市上櫃公司實際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經驗,分別在10月13日修訂「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5條和第7條條文,以及9月11日和11月2日彙總有關庫藏股制度疑義,透過一問一答的方式,將近期對此制度相關疑問收集整理,以解各界疑慮。本文特將此問答整理分類如下:

修正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Q:「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5條、第7條修正內容為何? 
A:第5條修正內容為放寬公司買回股份應於「二個月內」執行完畢。
      第7條放寬公司每日買回股份之數量,不得超過計劃買回總數量之三分之一,並刪
    除公司買回股份不得在收盤前三十分鐘內報價之規定。

Q:公司買回股份期間已放寬為兩個月,公司訂定買回股份之區間價格上限能否配合放
      寬?又目前傳統產業股價偏低,該等公司在訂定買回公司股份區間價格上限,經參 
      考證期會提供區間價格上限公式計算結果,如仍低於面額情況下,該價格上限可否 
        提高至面額? 
A: 1. 鑒於買回股份期間已放寬為兩個月,股價波動幅度可能較大,經參考已執行買回
          股份公司之股價變動情形,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上限得放寬為董事會決議前十個營 
             業日或三十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二者取高)之150%。
       2.若計算結果仍低於面額時,可參考公司每股淨值及每股面額之因素,選擇淨值或
          面額孰低者為價格上限。

董事會 
Q:在執行買回股份期間,當股價低於公司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是否必須召開董
    事會重新決議修正區間價格後,才可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A:公司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應依董事會決議辦理,故當股價低於公司所定區間價格下
      限時,原則上應召開董事會重新決議修正區間價格後,才可繼續執行買回股份,但
      若董事會在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之同時,已併同決議:「當公司股價低於其所定買
      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者,不在此限。

Q:申報買回股份後,在執行期間內能否經董事會決議變更買回目的?已持有之庫藏股
      票能否再經董事會決議變更買回目的?
A:公司申報買回股份即已完成資訊公開,在執行期間內,原買回目的因故不執行時,
      應於執行期間結束後,依規定申報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並於股東會時報告未執行原
      因。如公司另有其他買回目的,應另經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並依規定公告、申
      報,不得直接變更買回股份之目的。至於已持有之庫藏股票不得再變更買回目的。

Q:公司能否經董事會決議,在同一段時間內,同時申報兩種以上不同目的買回股份?
A:若擬於未來二個月內為不同目的買回股份,可合併申報,惟應分別訂定買回期間,
    不得重疊。

Q:能否經常務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
A:買回本公司股份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
    意;如遇董事會休會時,可依據公司法第208條第4項規定,由常務董事依法令、章
      程、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以集會方式經常執行董事會職權,再提報下一次董
      事會追認。

員工及轉讓辦法
Q :「員工」之範圍有無限制?可否轉讓予子公司員工?可否轉讓予外國籍員工?轉讓
        數量有無限制?
A:1.證券交易法第28-2條所稱員工,原則上適用公司法第235條、第267條之相關解釋
         規定,即指非基於股東地位為公司服務者,如經理人;至基於股東地位為公司服
         務者,即非指所稱之員工,如董事、監察人。依證券交易法第28-2條第1項第1款
         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規定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
         應事先訂定轉讓辦法。故公司得在公司法規定之範圍內,另訂受讓員工之資格。
      2.公司轉投資設立之子公司,具有獨立之法人人格,故不包括子公司員工。
      3.除法律禁止外國人投資之事業或其他法令定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比例上限者外,
         並無國籍之限制。
      4.單一員工每次得受讓金額,屬轉讓辦法規範之權利內容,應由公司於轉讓辦法中
         訂定。

Q:若該員工同時具有內部人身分,是否證券交易法第157條歸入權之適用?
A: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取得之時間(認股基準日)非經理人所能控制,且該
    股票自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在未為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另公司如未於規定期限轉讓予員工,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上述買回股票在公司轉讓予員工前,屬不得流通股票,因此,員工受讓該股票,非
      ,非證券交易法第157條所稱之「取得」行為。

Q: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或作為股權轉換之用者,在未逾三年應註銷期限之前,能
    否再行賣出?
A:公司買回股份,除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者,
      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外,為轉讓予員工或作為股權轉換之用者,
      僅能依其申報之買回目的,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將其轉讓予符合該目的所訂條件之
      對象,逾期未轉讓者,應辦理變更登記。簡言之,公司買回股份,均不得再於市場
      賣出。

Q:轉讓辦法中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能否以公司買回股份平均成本加計公司資金成本
      ﹖
A: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應事先訂定轉讓辦法,其中應載明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但其價格不得低於訂定轉讓辦法當日該股票之收盤價格。公司欲以買回股份平均
      成本加計資金成本作為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應屬可行,惟該價格仍不得低於訂定
      轉讓辦法當日該股票之收盤價,至於公司資金成本,應訂明其利率之依據。

Q:員工受讓後可否再行賣出?若可,則公司得否限制員工須持有一定期間後始得轉讓
      ?
A:證券交易法並未明文禁止或限制賣出,惟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10條所訂轉讓辦法中,如有約定保管年限等限制者,員工應從其規定。

Q:上市上櫃公司欲轉讓公司股份予員工,應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2條第1項第1款或第 
      2款之規定辦理?兩者有何不同? 
A:1.上市上櫃公司欲轉讓公司股份予員工,證券交易法第28-2條第1項第1款﹙買回庫
         藏股,直接轉讓予員工﹚或第2款﹙配合「認股權憑證」之發行﹚規定之兩種方式
         均可採行,公司可評估需求辦理。
      2.前述兩種方法之主要差異:
         ( 依據第1款規定應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規定,事先
         訂定轉讓辦法,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不得低於訂定轉讓辦法當日之收盤價,轉讓
         期間最長為買回股份後三年,轉讓前無須先發行認股權憑證,公司買回股份之總
         數量,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10%。
         ( 依據第2款規定應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相關規定申報(
          請﹚發行「認股權憑證」,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認股履
         約期間為「認股權憑證」發行之日起兩年後,最長不得逾十年,其員工認股權證
         流通在外餘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5%。

Q:能否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作為年終獎金?
A:依規定於轉讓辦法中應載明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但其價格不得低於訂定轉讓辦法
      當日該股票之收盤價格。故公司不得直接以買回之股份無償轉讓予員工作為年終獎
        金,仍應依公司之年終獎金發放辦法發放獎金予員工。

公告申報作業
Q:買回股份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證期會申報,所稱「二日內」
      係指營業日或日曆日?如兩日內遇有星期例假日,能否順延?
A:所稱「二日內」係指日曆日,依明﹙90﹚年即將實施之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之
      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Q:公司買回股份之訊息,應如何公開?何時公開?才符合資訊公開之規定。
A:1.公司擬議買回本公司股份未經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前,應遵照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對上市或上櫃公司重大訊息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6條之規定辦理,不得私下公布
        任何消息。
      2.對於經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者,公司應即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 
         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及第6條規定,於二日內登報公告及輸入股市觀測站資訊系統
         ,並向證期會辦理申報。

Q:買回股份之數量每累積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或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
      於兩日內將買回之日期、數量、種類及價格公告並向證期會申報,該累積數量如何
      計算?
A:公司初次買回股份數量達已發行股份總2%或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其中一項條件
      時,即應於兩日內公告並申報;後續當已買回而尚未公告之股數累積再達已發行股
      份總數2%或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時,均應依規定公告。

Q:買回股份應於董事會決議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證期會申報,其中之會計師或證券
      承銷商評估意見應如何公開?
A:經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評估後,應公開買回股份對公司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有無重
      大影響,及所訂買回股份價格是否合理,至於會計師據以評估之相關財務分析數據
      ,可略之。

買回總金額上限
Q:公司在七、八月間如有盈餘轉增資或提撥特別盈餘公積之情況,公司計算買回股份
      上限或總金額上限究係以半年度財務報告之資料為計算基礎,抑或以截至申報買回
      公司股份當日之公司帳列金額為準﹖
A: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8條之規定,公司計算買回其股份之總
      金額時,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以及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提
      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應予減除,公司七、八月間如有盈餘轉增資或提撥特別盈餘公積  
      之情況,在第三季財務報告尚未完成前,應以半年度財務報告為基礎,但減除上述
      已分派之盈餘以及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Q:計算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時,其減除項目應否包括前期所發生之「長期股權投資未
      實現跌價損失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不足數?
A:按89.2.1台財證(一)第00371號函說明:「..若前期累積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提
      列己經不足,依規定次年度要補提,..」,其目的係在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
      與穩定,且按「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計算買回
      公司股份總金額上限應減除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
      積,其意旨亦在避免公司於虛盈實虧情況下買回公司股份,而不僅限於已實際入帳
      者;故當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在計算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時,如有未實現長期股 
      權投資跌價損失應補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及當年度新增之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
      跌價損失金額,均應列為減項。

Q:帳列長期投資跌價損失,是否應於計算公司買回股份總金額時,列為減除項目?
A:為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89.1.3以台財證(一)第100116號函規定上市
       、上櫃公司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
       金額(如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等)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
       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屬前期累積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
       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該等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
       至於該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8條第2項第2
         款之規定應列為計算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總金額上限時之減除項目。

Q: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是否須扣除子公司已持有母公司之股份﹖
A:為求適用上之明確,「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8條第1項已規定買回
      股份總金額上限之計算方式,並不必減除子公司已持有母公司之股份。公司申報時
      應依申報表所列「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公式逐一填報計算。

股份註銷登記
Q:公司買回之股份,事後辦理註銷登記應如何辦理﹖
A:1.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者,應於買回之日起
        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為轉讓予員工或作為股權轉換之用者,於買回之日起三
        年內未轉讓予符合該目的所訂條件之對象時,亦應辦理變更登記。
      2.經濟部89.10.18經商字第89221704號函說明,證券交易法係公司法之特別法,依
         該法第28-2條規定買回之股份應辦理減資之變更登記,屬法定減資之事由,無須
         召開股東會決議通過。又公司召開股東會時,依該法第28-2條規定買回之股份既
         不得享有股東權利,自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
      3.按庫藏股註銷登記係屬法定減資登記,其應檢附文件規定如下: 
         (申請書一份(由公司及半數以上董事暨至少監察人一人提出具名蓋章申請﹔如由
            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時,應加附委託書)。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減資之核准(核備)函。
         (r)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註銷庫藏股備查函。
         (董事會議事錄(內容應包括註銷股數、減資基準日。)
         (減資向債權人之通知及公告。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總額5%以上之股東名冊。
         (減資基準日前一日之試算表、減資基準日之資產負債表。
         (繳銷原領公司執照。
         (公司變更登記表一式二份。
         (規費﹕登記費新台幣三百元、執照費新台幣一千元。
      4.庫藏股註銷時,如影響到公司章程所訂資本額條款時,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應於核
         准函中加註「如章程之資本額與公司執照之資本額未符者,應提下次股東會修正
         章程」字樣,以資週延。

會計處理
Q: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股權轉換或辦理減資,銷除股份時,會計上應如何處
      理?
A: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對公司買回股份、處分庫藏
      股及銷除股份之會計處理均有明確規範,並有範例可供參考。謹配合證券交易法第
      28-2條之規定說明如下:
      1.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買回股份作為庫藏股時:應將所
         支付之成本借記「庫藏股票」,該庫藏股之成本在資產負債表上應作為股東權益
         之減項。
      2.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取得之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或股
         權轉換時:若處分價格高於庫藏股之帳面價值,其差額應貸記「資本公積-庫藏股
         票交易」;若處分價格低於帳面價值,其差額應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
         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則借記保留盈餘。
      3.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2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為轉讓員工、股權轉換所取
         得之庫藏股,未於三年內轉讓,或依同條文第3款規定取得者,須註銷股份時:應
         貸記「庫藏股票」科目,並按股權比例借記「資本公積-股票發行溢價」與「股本
          」。庫藏股票之帳面價值如高於上述借記股本面值與股票發行溢價之合計數時,
         其差額應沖銷同種類庫藏股票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再借記保留盈餘; 庫
         藏股票之帳面價值如低於上述借記股本面值與股票發行溢價之合計數時,其差額
         應貸記同種類庫藏股票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

Q:買回股份後依規定轉讓或註銷股份後,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可否辦理資本公積轉增
      資?
A:關於買回股份後依規定轉讓或註銷股份後,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可否彌補虧損或辦
      理資本公積轉增資,因事涉公司法規定,證期會擬洽詢經濟部商業司表示意見,定
      案後將另文說明。

Q: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在會計處理上已列為股東權益之減項,是否尚須提列相同數
      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A: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性質,與89.1.3台財證(一)第100116號函為督促公司健全
      股利政策之性質不同,是否仍須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列相同數額之
      特別盈餘公積,證期會正檢討是否修正放寬該項規定。

大股東目的多 庫藏股非明牌

日震後,台股中有近30家上市櫃公司實施庫藏股,媒體多以「護盤」、「對自家股價感到委屈」等字眼來形容,上市櫃公司實施庫藏股的確在短期內對股價有正面幫助,但從過去經驗來看,上市櫃公司實施庫藏股背後常隱藏著大股東其他目的,沒有那麼單純。

假如大股東真的覺得自家股票股價委屈,那大可自掏腰包買股票,無須動用公司資金實施庫藏股。所以當一家上市櫃公司要實施庫藏股,而大股東股權質押比又偏高,且股價高於淨值之上,就可能有圖利自己、慷小股東之慨的嫌疑。

從過去經驗來看,上市櫃公司實施庫藏股在短期內對股價多有正面幫助,但時間一拉長,股價多會跌回原點、甚至跌破原點;再從淨值角度來看,假如公司買進的庫藏股平均價格高於淨值,當庫藏股註銷後,每股淨值反而會被拉低,甚至會影響到保留盈餘,造成可分配股利縮水。

簡單來說,當一家上市櫃公司因股價跌破淨值,當然可為其股價抱屈,這時候實施庫藏股平均價格會低於淨值,註銷庫藏股後、可拉高淨值,對股東當然是好事,假如不是,那實在沒充足理由扯說庫藏股是護盤、是抱屈。

還有更惡質的是,大股東股權質押比過高,當股價崩跌,擔心銀行會追繳保證成數,就動用全股東的錢來幫自己質押的股票護盤;甚至是明知公司營運將出狀況,透過實施庫藏股拉高股價,好讓自己逢高先落跑。

當然,不能用陰謀論角度一竿子打翻一船人,推論所有實施庫藏股的上市櫃公司都有其目的,但只是要提醒投資者,庫藏股非明牌,要追得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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