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塑澄清傳言 97年納稅84億

 

台塑石化:說明自由時報A5版100年3月9日「台塑討價還價 好處撈盡」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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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0 09:04:05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31款

 

1.傳播媒體名稱:自由時報

 

2.報導日期:100/03/09

 

3.報導內容:

 

自由時報A5版報導「台塑討價還價 好處撈盡」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一)台塑、南亞、台化、台塑化等四家公司97年度結算申報之實繳營所稅額共計

 

84.3億元,佔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之18.9%。惟台塑等公司97年財務報告之稅後利

 

益大於稅前利益,其差異主要係公司依稅法規定於申報營所稅時,存貨跌價損失

 

、未實現匯兌損益、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等項目不得認列,應於財務報告調整所

 

得稅費用(利益)時一併調整所致。因此公司繳納營所稅係以稅務資料為依據,該

 

報導以財務報告數據指稱台塑等公司97年不用繳稅、還可退稅,與事實不符。

 

(二)本企業為因應六輕籌建需辦理聯合貸款以籌措建廠資金,當時是由交通銀行

 

梁國樹董事長主動向本企業爭取,表示如六輕需要辦理聯貸希望由該行主辦,因

 

此本企業乃向交通銀行等國內外35家銀行辦理聯貸(計新台幣貸款800餘億元、美

 

金貸款折新台幣600餘億元)。至於其中新台幣貸款部分,各期之應付利息係按

 

「郵匯局公告之定存利率加計固定加碼幅度」為原則進行浮動利息。其中,郵匯

 

局定存利率係市場慣用借款利率計算時之指標利率,定期會調整波動,且全國各

 

企業一體適用;而加碼幅度乃由銀行針對本企業貸款時之信用水準予以評定。一

 

如上述計息方式,完全係全國金融業對國內各企業一體所適用,報載「六輕建廠

 

資金全民出資、利息差額由全民買單」之情事,如非刻意扭曲實情,否則就是對

 

金融業務缺乏常識。以上特此澄清。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經濟日報╱記者邱展光/台北報導】

2011.03.10 04:15 am

 

台塑企業昨(9)日表示,外傳台塑集團相關公司97年不用繳稅、還可退稅,與事實不符。台塑、南亞、台化、台塑化等四家公司97年度結算申報實繳營所稅84.3億元,占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之18.9%。

 

台塑企業指出,集團公司97年稅後純益大於稅前盈餘,主要是依稅法規定,申報營所稅時存貨跌價損失、未實現匯兌損益、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等項目不得認列,應於財務報告調整所得稅費用(利益)時一併調整所致。

 

【2011/03/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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