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留才關鍵! 陳垣崇條款三讀過關

 

中研院生物醫學研究所所長陳垣崇(圖左)。
報系資料照
為留住國內優秀研發人才,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案,將智財權及其成果下放至公立學校、機關,相關研發的收益及處分排除國有財產法限制。未來公立學校、機關科研人員不受技術作價10%的投資上限規定,並可兼職。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趙麗雲說,科學技術基本法多年未修,中研院長翁啟惠發布的人才宣言是今天通過修法的最大助力。她說,國內科學研究十分普及,但是開發成果相形之下,卻是十分稀少,原因是因為國內對於智慧財產權認為是國有財產,對於其收運用、處分,非常保守,所以這次才要修改不合時宜的法令。

行政院為解決科技研發工作與一般行政依循同一套法令的困擾,促進長期投入而累積在公立學校及機關 (構)所產生的研發能量,能夠更順暢釋放予國內產業,達到全民共享科技發展利益,也支持提出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案。

參與研議修法的翁啟惠曾表示,國內法規對技術轉移的規範不夠明確,使得中研院生物醫學科學研究所前所長陳垣崇蒙受不白之冤,希望能從法令制度面改善國內研發環境。

立法院今天通過的新法明定,未來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智慧財產權、成果,屬於公立學校、機關 (構)或公營事業者,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相關條文限制。

為配合私人捐款意願、目的等因素,法案鬆綁公立學校、機構向大眾、企業募款後的採購彈性,明定公立學校、研究機關 (構)、法人或團體,接受私人捐贈現金,辦理科學研究發展的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

立法院通過鬆綁研究人員技術作價投資和兼職規定,現行法規限制服務於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 (構)的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須技術作價投資時,持股上限為10%,出任董監事也有限制,這次修法後予以放寬,明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 (構)研究人員技術作價投資不限持股10%,並得兼職。

不過在立法院通過新法後,對於智財權及其成果歸屬及運用,以及接受現金贈與相關規定、技術作價投資比率限制,及得兼任職務與數額等,立法院要求必須由政府相關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2011/11/25 聯合晚報】



中研院陳垣崇 曾為研究付出愛的代價

「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國科會表示,未來公立學校、公立機構及公營事業在取得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時,可以更彈性且更具時效性地處分及運用,未來將不再發生「陳垣崇事件」,高階研究人才也會比較願意返國服務,提升國內研發能量。

科技基本法自民國88年1月20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兩次修正,但公、教、研在業務執行上並未明確分軌,以致中央研究院等科技研發單位仍需和一般行政機構一樣,依循同一套法令及制度,不僅失去彈性,也出現失去國際競爭力的危機。

國科會副主委陳正宏舉例指出,依現行規定,研究人員研發出新技術,專利為國家所有,要受國有財產法的規範。當科技業者有意取得這項專利技術時,研究人員就必須透過研究單位向政府相關機構申請,走完整個申請流程,至少也要一年,屆時這個專利技術往往已過了時效,當然也失去競爭優勢,淪為垃圾。

為此,這次修法就大幅修訂,修正後的第6條條文規定,下放到公立學校、公立機關或公營事業的智慧財產權及成果,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都排除國有財產法相關條文的限制。

陳正宏認為,條文鬆綁後,未來可提升智慧財產權及成果運用的靈活性。另有第6條第3款賦予智慧財產權及成果的歸屬、運用及利益迴避,可釐清公立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避免研究人員誤觸相關法規。由於中研院生物醫學研究所所長陳垣崇一年多前因國內技轉相關的法規不夠完備明確,一度被懷疑涉嫌貪汙,遭檢調大動作搜索,在學術圈引發震撼;因此這一修正條文又被稱為「陳垣崇條款」。

全力推動科技基本法修法的中研院院長翁啟惠也認為,陳垣崇之前蒙受不白之冤,他對此深感遺憾。如今,科技基本法能順利三讀修法,建立更完備的制度,相信今後將會有更多優秀人材願意返台服務。

 

【2011/11/25 聯合晚報】



增競爭力 科技基本法三大鬆綁

立法院院會昨(25)日三讀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草案,進行三大鬆綁:未來科研人員可兼任董監事;需要技術作價時,不受公務人員技術作價持股10%的投資上限規定;下放智財權,未來屬研發單位的智慧財產權可以適時處分或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相關限制。

 

中研院生物醫學科學研究所前所長陳垣崇去年被檢調約談,他被指控自民國94年起讓親戚經營的生物醫學公司承攬所內招標案,疑涉違反政府採購法,最後不起訴處分。陳垣崇事件凸顯國內法規對技術轉移的規範不夠明確。

科技基本法修正草案三讀後,未來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智慧財產權、成果,屬公立學校、公立機關(構)或公營事業者,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將不受國有財產法相關限制。

依據公教人員相關法規,服務於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須技術作價投資時,持股上限為10%,出任董監事也有限制,降低創業誘因。修正法案予以鬆綁,明定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須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不再受相關法規限制,大幅放寬公立學研機構人才的創業彈性。

另外,未來由政府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所進行的科技發展,其智產權及成果應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若有歸屬於中研院部分,將相關智財權及成果所得撥入所屬的科學研究基金內。

未來公立學校、研究機構接受大眾或企業捐贈辦理科技研究發展的採購,也不再受限於政府採購法規定。此外,條文也增訂培養、輔導及獎勵女性科技人員,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1/11/26 經濟日報】



全文網址: 增競爭力 科技基本法三大鬆綁 | 科技產業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3/6742650.shtml#ixzz1emERod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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