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配股課稅 新原則上路

企業員工取得公司庫藏股等獎酬股票,今(24)日起,課稅原則將劃一處理。其中,屬於興櫃股票的時價,因改按交付股票日加權平均價取代淨值,員工取得股票為初次上市櫃者,亦明訂應按交付日當日均價做為實價。

財政部表示,為使員工行使認股權及取得公司庫藏股的股票,其「時價」認定原則,與公司其他以股票獎酬員工方式一致,並配合公司法修正,公司以庫藏股轉讓員工,亦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不得轉讓的規定,財政部今天將發布釋令,補充規範員工取得獎酬股票的統一課稅規定。

有關員工行使認股權取得股票及公司將庫藏股轉讓員工,財政部原已在93年及96年分別發布行政命令規定,其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的差額,為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或交付股票年度員工的所得課徵所得稅。

不過財政部昨(23)日說,因過去的課稅規定,並不包括屬初次上市櫃股票的時價認定方式,加上如為興櫃股票者,其時價認定方式,亦與現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保留員工認購,及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不同,為取得一致,財政部因此決定重新規範股票時價認定原則:

一、屬上市或上櫃股票者,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的收盤價;該日無交易價格者,為其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的收盤價。

二、屬初次上市者,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自市買賣日起五個交易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內;屬初次上櫃者,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自櫃檯買賣開始日起五個營業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內,應以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格為其實價。

三、屬興櫃股票,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格,該日無交易價格者,為其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四、其他未上市、櫃或非興櫃股票,為執行權利日或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的每股淨值。

這項劃一規定,採不溯及既往原則,員工行使認股權及取得庫藏股的時價認定規定,均自發布日以後發生案件一體適用;但發布日前已發生但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其時價估定有利於納稅人者,准予援引適用。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2/05/24 經濟日報】



全文網址: 員工配股課稅 新原則上路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7112802.shtml#ixzz1vksqiqQ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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