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公積配息 設立6門檻

為避免證券商拿資本公積與法定盈餘公積來配發現金股利,金管會祭出高門檻,昨(20)日發布規定,券商需符合6大要求,才能拿資本公積與法定盈餘公積來配發現金股利。

金管會表示,如果券商是以當年度的獲利,來配發現金股利,金管會沒意見。但如果是要拿資本公積與法定盈餘公積來配發現金股利,除了需符合6項門檻,還必須報金管會核准。今年初公司法修正,允許企業的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25%以上的部分,可以配發現金給股東。

為此,金管會銀行局於今年3月,率先發布新規定,另外要求銀行的財務要達到高標準,才能拿法定盈餘公積配發現金股利。由於銀行局定的門檻太高,目前沒有任何一家銀行達成。

金管會證期局昨天也跟進發布規定,同樣對券商訂出高標準。6項門檻包括:1、近期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扣除現金盈餘分配、及以資本公積發給的現金及法定盈餘公積發給的現金後,試算資本適足比率須達250%(法令要求券商最低資本適足率為150%)。

2、最近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出具無保留意見,且財務健全,無虧損及累積虧損情形。

3、最近年度及半年度已依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的內部控制改進建議書的建議,確實改進。

4、近三年未曾遭證交法、期交法相關處分。5、發放後相關財務比率仍應符合金管會相關規定,並不影響原證券業務正常運作。6、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

【2012/07/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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