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報要聞》個資法今起上路,通知義務令企業不安

  • 2012-10-01 
  • 【時報-各報要聞】

    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施行細則今(1)日起上路,所有企業都適用,企業對客戶資料若使用不當,依個資法,將有刑事、民事及行政罰鍰的處罰,特別是通知義務及能否跨部門行銷等規定,令多數企業惶恐不安。但法務部說,只要獲得「當事人同意」,進行跨部門、跨機構行銷都沒有觸法問題。
 個人資料保護法在2010年4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但由於該法爭議多,施行細則至8月底定案,政院並決定今日起先實施第一階段無爭議的條文,而有爭議的部份,待政院重新討論、修法後再決定第二階段的實施時間。

 個資法所保護的個人資料,不僅貯存於電腦中,也包括紙張。企業對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新法明定須負通知及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義務,否則要受罰。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陳維練說,要搞懂這兩項義務的責任,首先要弄清楚企業要利用的個資是直接向當事人蒐集而來,還是間接取得。企業行銷時,才不會誤蹈法網。
 就間接取得的個資來說,舉例來說,你去銀行辦信用卡,幫太太辦的副卡及以父母為緊急連絡人而填寫的資料,就是間接取得的個資。
 個資新法第54條規定,這種「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資」,應在個資法施行後1年完成告知當事人。
 陳維練說,這種間接個資,以先生辦一張卡,再幫妻子辦副卡,至少會產生兩筆,金融機構發行的信用卡起碼3,000萬張,就有6,000萬筆以上,不論用寄郵或電子郵件通知在人力物力的勞費上代價很高,爭議很大。因此他指出,個資法第54條並不在第一階段施行範圍內。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個資法爭議多 分兩階段上路

個人資料保護法將分兩階段上路,沒有爭議的條文明天施行;部分有爭議條文8月底經行政院會通過,已送交立法院審議。

個資法在民國99年5月修正公布,因各界對部分條文有疑慮,延宕迄今未施行。行政院日前下令個資法除第6條、第54條外,其餘條文定自10月1日施行。而有爭議的第6條、41條、45條及54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會8月通過後,送交立法院審議。

現行第54條規定,過去間接蒐集所得、並非由民眾自行提供的個資,需在個資法施行1年內完成告知。因實際執行上有困難,新的修正草案改為蒐集者在法修正施行後為處理或利用者,應在處理或利用前,告知當事人。

個資法第6條規定,特種個人資料,例如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即使當事人同意,也不能蒐集、處理或利用。

但新的修正草案則明確將病歷納入特種資料,且增訂當有維護公共利益必要,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與利用,準用第8、9條蒐集個人資料告知義務規定。

此外,原第41條規定,非意圖營利而違反個資法的處罰,各界認為課以刑法太重,有違比例原則;修正草案改為針對不同情節輕重,重新釐清相關的罰則。

不過,若為了營利而非法使用、處理個資,仍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2012/09/30 中央社】



個資法明起施行 外洩最高賠2億
 
時間:2012/9/30 10:01
新聞引據:自由時報

 

 

  「個人資料保護法」明天(10月1日)施行,未來個資外洩,最高可求償新台幣2億元、刑度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至於有爭議的「特種個人資料」條款和「一年告知」條款共兩條文,則暫緩施行,將等立院修法通過後再實施。

  「個資法」共56條條文,立法院民國99年(西元2010年)4月27日三讀通過,明天將施行其中的54條條文,另兩條「特種個人資料」條款和「一年告知」條款暫緩施行。個資法也創下多項紀錄,包括「法案三讀通過後,逾兩年後才施行」,以及「部分條文未施行就準備修法」。

  個資法明天施行後,未來民眾從網路等管道蒐尋資料,並無觸法之虞,例如找出虐貓者等基於公益的「人肉搜索」也不違法;個人部落格及臉書等,原則上可張貼一般日常生活或公共活動的合照或影音資料,只要內容不結合其他個人資料就不會觸法。

  但違法蒐集、處理、利用或變造個資,造成他人損害,或者意圖營利,都可處以刑責及罰金,最重為5年徒刑;若難以證明實際損害金額,民眾也可向法院申請求償,每人每一事件5百元至2萬元,但同一事件總額以2億元為限;主管機關或所屬縣市政府除可依規定限期改正,也可視情節處以罰鍰。

  在媒體免責條款部分,媒體基於公益目的報導新聞,原則上不必告知當事人個人資料來源;媒體在公開場合、公共活動的新聞報導跟拍,原則上也都合法。

  銀行、保險、電信等民間企業擾人的電話行銷也將有法可管。企業利用個資行銷時,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一經拒絕須立即停止行銷,否則將受罰。業者首次行銷時,須支付民眾拒絕行銷的所需費用。

  另外,若購物台、大賣場、網路業者不慎洩漏個資,民眾可以委託公益社團提請團體訴訟、集體求償;若有民眾自認明明沒提供業者個資,卻收到廣告DM,有權要求業者說明,如發現業者違法蒐集可以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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