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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逾3,000萬 要繳所得稅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經濟日報
年金及人壽保險金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不代表可以免繳最低稅負所得稅。財政部指出,國稅局最近查核案件時,發現納稅人因為誤解法令,導致被補徵逾千萬元的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發現,有一宗課稅案件遭電腦選定,經深人調查時,被選案人(即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減少1億餘元,存款流向為購買多家人壽保險公司的儲蓄型增額終身壽險。

 

國稅局說,人壽保險金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如為被繼承人,並指定受益人時(此宗案件的受益人為被繼承人的已成年子女),且非屬重病期間投保,無規避遺產稅情事時,該筆人壽保險金即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不必然因此可以免除報繳最低稅負。

 

這件申報案件的保險給付合計全年為新台幣1億元,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超過3,000萬元以上部分(即7,000萬元)須計入受益人的基本所得,並在扣除600萬元免稅額後,按20%稅率繳稅。不過,國稅局發現這件調查案件並未主動申報基本稅額,但因未屆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國稅局主動輔導後,由受益人補徵1,280萬元所得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約定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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