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節稅 五大模型全解析

 

 

會計師●吳怡諒

 

要保人、受益人如何填寫,資金流程如何規劃,才能達到安全移轉財產及稅負最輕的結果,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近年來實質課稅原則成為稅務機關的尚方寶劍,很多過去認為尚屬安全的規劃,卻在實質課稅原則下,逐一被要求補稅,甚至被處罰。

 

俗諺「計劃趕不上變化」,過去規劃保單的觀念須隨著時空環境的改變做調整,才能避免事後被稅捐機關要求補稅及繳交罰款。本文即針對不同的要保人、被保險人、生存受益人、身故受益人等保單模型,依現有實務見解做詳盡的分析。

 

為方便說明,以下分析及次頁附表的甲可視為家長,乙可視為子女。

 

五類保單模型與稅負分析

第1類型保單

要保人:甲

被保險人:甲

生存給付受益人:甲

死亡保險金受益人:乙

甲自己繳保險費,自己領生存給付,因此不用繳所得稅,也沒有贈與情事,不用課贈與稅,且因要保人等於生存給付受益人,故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當甲身故後,乙領取死亡給付免課遺產稅,但因要保人與受益人為不同人,新台幣(以下同)三千萬元以上的死亡保險金,仍應按最低稅負制繳納所得稅。

 

基本上此類型最適合一般的身故險,完全沒有違法之虞,但若屬死亡前投保、躉繳投保、高齡投保,或帶病投保,國稅局極可能以實質課稅原則將這筆死亡給付計課遺產稅。

 

第2類型保單

要保人:甲

被保險人:甲

生存給付受益人:乙

死亡保險金受益人:乙

甲自己繳保費,卻由生存受益人乙領取保險給付,則這筆生存金視為甲當年度對乙的贈與,甲應繳贈與稅,但甲可扣除當年度贈與免稅額二二○萬元,若甲當年度沒有其他贈與,則乙所領取的保險給付在二二○萬元以下,甲是不會被課到贈與稅的。

 

若是活到老、領到老的還本型保單,生存給付每次領二二○萬元以上的話會是很大額的保單,但因要保人與生存金受益人為不同人,若保單在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才簽訂,此時乙領取此生存給付,不論金額為何,皆應全額列入乙的最低稅負制的加項中,保險公司亦應主動通報國稅局,因此保單容易曝光,雖然最低稅負制有六○○萬元的扣除額,仍然不建議如此規劃。

 

若甲身故,乙領取死亡給付不課遺產稅,但應小心實質課稅原則,且若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後才簽訂保單,死亡給付超過三千萬元的部分,應計入最低稅負制的加項。

 

第3類型保單

要保人:甲

被保險人:乙

生存給付受益人:甲

死亡保險金受益人:甲

實務上活到老領到老的保單,選擇此種模式的最多,一來甲當要保人可以隨時解約領取解約金,也可隨時變更生存金受益人,擁有保單掌控權,而乙當被保險人,生存金也可以領得比較久比較划算。

 

要保人甲自己繳保險費,生存保險金由甲自己領取,保險給付不用繳所得稅,也沒有贈與情事,不用課贈與稅,要保人等於受益人,也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乙若身故,甲領取死亡給付,不須課遺產稅,要保人等於身故受益人,亦無最低稅負制之適用。

 

此類保單甲通常會在中途將要保人變更為乙,生存受益人也同時改為乙,這種狀況即為一次式的直接贈與,應依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列為甲對乙的贈與金額,但變更後要保人乙仍是生存受益人,因此每次給付時保險公司不必對國稅局通報最低稅負,因此實務上這類贈與被國稅局查獲的機會不大,很多人自然而然不會主動申報。

 

只不過,逃漏稅的核課期長達七年(亦即七年內被國稅局查到都要補稅、罰款),死亡前二年內的銀行存款更是國稅局必查項目,由於保單通常都是透過銀行轉帳,若甲有可能在保單變更後二年內身故,建議主動申報贈與,以免遭罰。若甲在保單變更後第三年至第七年間才身故,比較不易被國稅局查獲,但仍應視是否為重大個案而定。

 

若要保人中途死亡,因被保險人乙仍健在,此張保單將繼續有效,而保單價值準備金則須列為甲的遺產課徵遺產稅。通常這類保單若不是還在繳保費,就是已開始領取生存給付,甲的銀行帳戶必定會與保險公司有出入款往來,故被查獲風險極大,宜主動誠實申報。

 

若此保單在甲死亡二年前已繳費屆滿,且甲在死亡前二年內亦未領取生存給付,則就算未申報,也很可能不會被查獲。

 

此類型保單未做任何變更之前,要保人及受益人皆為甲本人,尚未發生贈與情事,國稅局不能加以補稅,最適合用來隱藏資金(可能是未稅所得的資金,或是擔心債權人追債者),發揮隱形金庫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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