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6-24

少女無法舉證 仍逆轉打贏理賠官司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陳姓男子從高處摔落地面,月餘後去世,他生前有投保意外險,保險公司以醫院記載死因是「腦溢血」,家屬未舉證死因和意外有關拒絕理賠,但高等法院認定,陳男墜落受傷、出現腦溢血時間相連,逆轉改判保險公司應理賠200萬;可上訴。

在新北市某鋼鐵公司任職的陳姓男子,96年10月間向「國泰世紀產險」投保1年期團體保險,意外死亡可獲賠200萬元。陳男97年5月間工作中,自3樓鋼骨架上重摔地上,送醫住院39天去世。

一審保險公司勝訴

陳男和同居女子生下的13歲胡姓少女打親子訴訟,99年5月勝訴,確認胡姓少女是陳男女兒,胡女訴請保險理賠;國泰世紀產險以馬偕醫院死亡證明書上的死因是「腦溢血」,與意外事故無關,拒絕理賠。

胡姓少女打官司求償,台北地院認為,胡未舉證陳男是因外傷導致腦溢血死亡,去年7月判她敗訴。

法院︰意外傷害舉證困難

胡上訴,高等法院認為,意外傷害事故因有「證據遙遠」或「舉證困難」的問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減輕家屬的舉證責任,即只要事故已發生,事件本身是偶然、外來事故無法預見,應認定已盡舉證責任。

合議庭指出,經函詢馬偕醫院,證稱陳男急診入院後,有多處外傷,診斷出腦部有深部腦溢血,住院隔天意識變差,陳的腦幹視丘出血,無法排除是外力造成的,依此認定陳男傷後死亡的事故明確,且受傷與有腦溢血的時間緊接,有因果關係,改判國泰世紀產險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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