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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矽案 胡洪九二審改無罪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日電)茂矽公司前負責人胡洪九被控侵占茂矽資金新台幣4.8億元,一審被判刑4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胡並未侵占款項,改判無罪。

胡洪九被控於民國92年間,與時任茂矽公司股務處副處長葉惠珍偽造茂矽公司在NM BANK定存單,並侵占環龍、威力公司出售茂矽公司所得股款4.8億元,涉犯侵占、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等罪。

此外,於93年間擔任倍利國際證券公司投資理財部經理的洪良則被控授意時任營業員的歐梅芳,代表數家未在國內登記營業的海外公司,在台灣向茂矽等公司推薦購買金融商品,涉嫌違反公司法。

法院一審依業務侵占罪,分別判處胡洪九、葉惠珍4年及2年;洪良、歐梅芳則被依違反公司法均判處拘役50日、減為25日,得易科罰金;同案被告南茂公司及泰林公司董事長鄭世杰、倍利證券總經理張明杰均獲判無罪。

高院指出,NM BANK是合法的外國法人,茂矽公司也確實在NM BANK存有款項,胡、葉2人並無違反偽造文書及商業會計法,又茂矽、NM BANK與環龍、威力公司間,有三方貨幣交換協定,胡、葉2人並未侵占茂矽公司款項,且檢察官也未起訴此部分。

此外,高院指出,起訴書並無隻字片語提到「外國公司未經於我國設立登記不得於我國從事營業行為」的構成要件,原審就此部分判決洪良、歐梅芳有罪,屬訴外裁判。

高院二審改判胡洪九、葉惠珍、洪良、歐梅芳無罪,鄭世杰及張明杰仍維持無罪。檢察官就胡洪九、葉惠珍、洪良、歐梅芳4人部分,仍可上訴。1020903

 

南茂:董事長涉違反證交法一案、二審獲判無罪
(102/09/03 17:18:12)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8150)南茂-鄭世杰董事長違反證券交易法案第二審獲判無罪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99號,被告鄭世杰
2.事實發生日:102/09/0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就南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鄭世杰前遭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非常規交易而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台北地方法院前於96/10/01一審宣判鄭世杰董事長無罪。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嗣於96年10月間就前開判決提起上訴,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今日(102/09/03)二審宣判無罪。
4.處理過程:不適用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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