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馬英九的呈堂證供

 

2013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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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接受周玉蔻專訪,還原這波馬王政爭的決策過程,想弭平爭議。但馬英九不說還好,越說爭議疑點越多,這勢必成為北檢偵查洩密案,以及法務部內部調查不法監聽案的呈堂證供。

擺明違法還在詭辯

馬英九說,黃世銘在8月31日向他報告此案時是「行政不法」,而非「刑事不法」,所以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但此案是到9月5日才簽結,直到黃向馬報告時,監聽都還在進行中,馬英九與黃世銘當時豈知會不會有新的偵查證據浮現?這不但違反偵查不公開,甚至觸犯《刑法》公務員洩密罪。事實上,此案當時就是在偵查中,搬出因非「刑事不法」,所以可以聽取「行政不法」監聽報告的說法,是在玩弄「白馬非馬」的詭辯邏輯,難見容於法律。 
馬英九還坦承自己還留下一份監聽譯文,「因為合法監聽是可以的。」殊不知,馬英九此舉已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與第27條,公務員因職務知悉或持有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的規定;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被侵犯公布監聽資料的柯建銘與王金平等人,甚至可以依《通保法》第19條洩漏監察所得資料的規定,向馬黃等人求償。 

比特別費案更兇險

另一項待解的疑點是馬英九稱,8月31日當晚8時30分黃世銘進官邸向他報告,但特偵組9月14日的新聞稿才證實當晚6時40分才在偵訊林秀濤等人,時間點環環相扣,這又成為黃世銘向馬英九洩漏偵查機密的旁證。此外,馬英九坦承在聽完黃世銘報告之後,隨即找了江宜樺與羅智強商討此事,馬英九是否將手上的監聽資料交付江、羅二人,而觸犯《通保法》第27條,恐怕連江宜樺等人都必須對法院說清楚。
馬在受訪時不斷強調是黃告訴他:「這不是刑事調查,所以不涉及個案偵查不公開的問題。」但身為提名檢察總長的總統,他豈會不知特偵並無行政調查職掌?就算特偵組因他案監聽而得悉國會議長與官員「行政不法」的證據,也得等到全案偵結再移送,馬未立即拒絕聽取案情,還要求黃世銘二度進入官邸進行報告,恐怕已更難善了。
此波政爭已經讓馬身陷政治與法律的險境,兇狠尤甚於當年的特別費起訴案,馬英九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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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觀點:馬英九與法院結緣(江春男)

 

2013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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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盤輸,全盤皆輸。馬英九自以為堅持大是大非,結果變成大輸特輸。法院輸,輿論輸,民調更輸。現在地檢署以證人身分傳他作證,將來下台後失去豁免權,改以其他罪名被起訴,恐亦無法避免。
檢察總長夜奔總統官邸,密告監聽王金平關說的資料,並把資料交給總統,馬英九利用這個資料,未經正當程序,以總統身分主動召開記者會,當眾宣判國會議長的政治死刑。這牽涉到許多違法違憲的問題,比起關說案嚴重太多了。
關說只是疑雲,訴訟要件不足,最多是行政調查,馬英九斷言它是大是大非,那是個人的主觀認定,不一定禁得起法律上程序的客觀認證。但是,檢察總長多次透露監聽內容,違背偵查不公開原則,馬英九承認多次打電話給黃世銘,不論內容如何,也有干預司法的嫌疑。
拿陳水扁與馬英九比較很有趣,阿扁把洗錢當建國基金,馬英九以大是大非包裝私心,阿扁只求自保,馬則用來對付政敵,兩人的人格特點,截然不同。

與扁一樣官司纏身

拿黃世銘和葉盛茂相比更有趣,黃看起來鐵面無私,正氣逼人,和葉盛茂的謙和低調,形成鮮明對比。他們也許是體制文化下的犧牲者,但是葉盛茂不假仙,比黃誠實太多了。 
此案最倒楣的是法務部前部長曾勇夫,他走得莫名其妙。馬江為對付王金平,必須先拋棄他,他是典型政爭下的犧牲品。他與黃世銘長期不和,這次被黃做掉,現在輪到黃在劫難逃,也許是上天有眼。 
總統是高風險行業,扁馬兩人連任後,社會聲望急速消退,司法案件開始纏身,兩人困境有異曲同工之妙。阿扁坐牢多年,身心受到重創,但馬堅持大是大非,始終冷眼以對。現在他開始與法院結緣,將來如有牢獄之災,不必太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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