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台揚員工陪酒 《壹週刊》敗訴定讞

2014年02月24日11:52  

《壹週刊》3年前報導台揚科技女職員放無薪假時,到酒店陪酒還遇到公司主管,但法院調查台揚當時沒放無薪假,所謂的「女職員」也只是外包公司員工,認為記者未合理查證,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判週刊、總編輯、記者要聯名在《中國時報》、《聯合報》頭版各刊登1天道歉啟事定讞。

《壹週刊》法務經理葉錫波表示:「我們報導目的是在凸顯勞工所遇到的不公平,對法院判決感到遺憾。」

2011年12月14日《壹週刊》報導化名珊珊的台揚員工,偷偷到酒店陪酒、伴遊,還有公司主管嫖到自己生產線上的美女作業員,消息傳開後,「連公司經營階層都去捧場」,台揚不滿公司名譽與信用受損提告。

高院調查台揚當年度沒有通報任何無薪假的紀錄,且珊珊的工作證明明有「外包公司」欄位,報導翻攝的照片卻故意裁減掉「外包公司」欄位,內文也刻意忽略珊珊是外包員工的事實,且在報導刊出前1天向台揚查證遭極力否認後,仍只以極小篇幅報導台揚回應,導致看過報導的人,會產生台揚不顧員工生計,迫使員工誤入歧途等不當聯想,因此判週刊和總編輯邱銘輝、撰文記者張志勤要刊登道歉啟事,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劉昌松/台北報導)


551期《壹週刊》報導台揚科技女員工因放無薪假而下海陪酒。翻攝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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