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查稅不服提訴願 須先繳納半數稅款

 

2014年04月22日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時,應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

【林巧雁╱台北報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昨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但未依規定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稽徵機關仍移送強制執行,事後即使經執行徵起半數稅款,仍不會撤回執行,會繼續強制執行至扣完稅款為止。
國稅局官員指出,近來有納稅人反映,已依法提起訴願,不過自己的銀行帳戶存款,卻遭行政執行分署扣押復查決定應補稅額的一半,認為國稅局應先予撤回執行。
國稅局官員說明,納稅人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擔保,即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後,納稅人主動要求繳納半數稅款者,才可撤回執行,但如果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者,則不得撤回。

訴願成功將退扣款

為此,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為避免因滯欠稅款遭強制執行,造成財產上難以回復的損害,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時,應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
官員解釋,民眾若想提訴願,依法仍然要先繳應繳稅款的一半或是提供擔保,如果不願繳納,被送強制執行,財產被扣一半,不能當作訴願已繳的稅款,因這是兩件事。
官員說,如果提訴願且已繳一半應納稅款,未來訴願成功,自然會退回數多扣的稅款。 

 

欠稅百萬限制出境

此外,國稅局提醒納稅人應誠實繳稅,如果欠繳稅捐及罰鍰將被限制出境。根據《稅捐稽徵法》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台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台幣200萬元以上,財政部可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個人累計欠稅逾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欠稅逾5000萬元的確定案件,將公告欠稅人或逃漏稅捐者姓名或名稱與內容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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