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01 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金管會昨(31)日出手控管金融業併購產生的廉價購買利益,要求必須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能分配到股東口袋,而且一年內不得迴轉,一年後若要迴轉,也只能用來彌補虧損或撥充資本,以健全財務結構。

這項新規定從2014年1月1日起生效,換言之,從2014年開始的併購案都必須適用,最大的兩案就是中信金併購日本東京之星及元大金入主南韓東洋證券案,未來所有打亞洲盃的併購案也都必須適用。

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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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價購買利益是指,併購時,被併購公司的帳面淨值高於併購價,被併公司帳面淨值100元,但只賣40元,併購的買家就能認列60元的廉價購買利益。

2014年中信金併購日本東京之星銀行,廉價購買利益高達148億元,元大金入主南韓東洋證券,認列的廉價購買利益也有56億元,讓中信金、元大金獲利暴衝,全體金控獲利也因此成長五成以上,讓外界投以羨慕的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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