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01-21 01:27

 

  • 中國時報

 

  • 王己由/台北報導

 83歲謝姓老婦將房子送給獨生子,兒子卻打官司搶房客承租合約,使她原本租金收入中斷,老婦認為兒子坐收每月高達14萬多元的租金,另繼承她先生21筆房地遺產,生活富裕,卻只給少少生活費,未盡扶養義務,感傷「養兒未防老」,憤而提告撤銷贈與,法官判准她可收回房屋。

 冠夫姓的謝姓老婦,丈夫過世後,靠出租房屋過活養老,9年前,她將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1樓房屋,過戶給兒子後,兒子後來卻以訴訟手段趕走房客,導致她養老的房租收入中斷。

 老婦還說,兒子每月只給她800到3000元不等的生活費,前年11月,她開膽囊切除手術出院,日常生活需專人照顧和協助,她不得不發存證信函,要兒子給她生活費、看護費和看病零用金共6萬元,但兒子收到信函後只付2萬5500元。

 以她目前的狀況,每月至少需要2萬元生活費,兒子受贈房屋後,月租收入14萬5000元。加上先生往生前買給兒子的房屋月租7萬元,還有兒子繼承先生的21筆不動產遺產,生活相當富裕,竟對負擔她的生活費敷衍以對,因此要撤銷對兒子的房屋贈與。

 台北地院審理後,老婦兒子辯稱,母親繼承父親現金、存款和股票,且每月還領取雲林縣老人年金7000元,資力足以維持生活,他也沒有不履行扶養義務。

 法官認為,雖然謝男有3位姊妹也是月付3000元給母親,但民法規定扶養不是簡單的除法平均分擔,應依經濟能力分擔義務,謝有許多房地產,租金收入豐厚,應負擔母親每月維持基本生活、看護的開銷,顯然不是他每月匯款800至3000元就可滿足,謝確實未盡扶養義務,判他應將八德路的房子所有權還給老母親。本案可上訴。

2015-01-20  15:0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謝姓男子,92年繼承父親名下21筆土地房產,每月收租至少賺14萬元,卻對現年83歲的老母不孝,未盡扶養之責,每月只付3000元給母親,還打官司搶房客的承租合約,使母親原本每月5萬租金收入斷炊,母憤而提告要求撤銷贈與北市八德路一間房子,台北地院今判老母勝訴,謝男應將房子移轉給母親。可上訴。

謝母主張,她前年11月開膽囊切除手術,住院看護費8萬多,兒子接到她存證信函才付她5萬多,在她提告撤銷贈與之前,兒子每月匯給她3000元,爭奪到八德路租客後,卻不幫她還房客的押金,害她被房客告返還押金。

她又說,她手術後須要看護照料,但她每月只有雲林的老人年金7000元,看護費基本工資就要1萬9;她也不承認雲林的房子是兒子的。

法官認定,雖然謝男有3位姊妹也是月付3000元給母親,但民法規定扶養不是簡單的除法平均分擔,而是應依經濟能力分擔義務,謝男有21筆地產,收租收入頗豐,應負擔母親每月維持基本生活、看護的開銷3萬4000多元,認定謝男未盡扶養義務,判應將北市八德路的房子所有權登記還給老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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