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號錯錢匯「死人戶」 竟然追不回

【聯合報╱記者鄭國樑/桃園縣報導】
2011.07.14 03:39 am

在知名智慧型手機上市公司工作的桃園縣陳姓女子,上周匯兩萬多元給朋友,帳號寫錯一
個字,錢匯到另一個人帳戶裡,她請郵局幫忙追回,郵局發現她匯入帳號的開戶者已死亡
,表示沒辦法幫她把錢要回來。

陳女改向警方報案,警方以「妳要告什麼?應該到法院告民事吧,派出所沒法受理」,她
四處碰壁,感慨求助無門,因為除了損失兩萬多元,她為了追回匯款,特別向公司請一天
事假,「這一個月全勤獎金三千元沒了」。

陳女上周到工業區內的郵局匯二萬多元借朋友,但隔天朋友說沒收到錢,兩人核對帳號,
才發現匯款時寫錯一個數字,兩萬多元匯到另一個帳號裡,她趕緊到郵局要求幫忙追錢。

郵局人員指出,通常匯款或轉帳錯誤,只要客戶能證明確實有將錢匯出,若對方也是郵局
客戶,工作人員會在保密狀況下,通知匯入帳號的客戶,說明有這樣的錢進了錯誤帳號,
如果不退還恐會吃上官司;通常帳戶裡多出現金的客戶會退還。

但陳女匯入的帳號開戶者已死亡,這是頭一次碰上,過去沒有實務案例,在不能提供陳女
其他客戶個資情形下,實在沒辦法幫忙追錢。

郵局能否直接把錢還給陳女?法界人士指出,過去有學者為了類似問題寫書,但還是沒有
確切答案,各方見解不一,有人主張,既然帳戶開戶者已死亡,「人格已不存在」,在匯
款證據明確下,可以要求郵局直接歸還。

法官認為,陳姓女子最好能查出死者身分,再以其所繼承人為被告,提起「不當得利」民
事訴訟,雖然麻煩,但應可追回匯款。

【2011/07/14 聯合報】

2015年03月03日

民眾日常生活中常會利用ATM匯款轉帳,但操作時須再三檢視匯款帳號及金額等重要資訊,否則若不慎操作錯誤,引發帳款糾紛,恐難以要求金融單位將已匯款項逕行扣回。專家表示,若因民眾自身操作有誤,導致匯款錯誤,可請存款銀行協助聯絡收款人退回,若收款人不願出面處理,銀行無權強制扣回款項,恐怕只得循法律途徑解決。
投訴組

 

新北市李小姐表示,1月中旬她操作ATM (自動櫃員機),欲匯款3萬元到朋友帳戶,輸入帳戶時按錯一個號碼,導致3萬元誤匯入陌生人帳戶中,她驚覺有誤後趕緊請求存款銀行協助。 

 

臨櫃匯款銀行有責

銀行受理後僅回覆,收到此款項的當事人不願出面處理,銀行無法強制把匯錯的錢轉回,令她感到無所適從,質疑「銀行為什麼不能把我轉錯的錢直接還給我?
不過消基會金融委員會委員郭尚義指出,假如民眾是臨櫃匯款,銀行行員轉帳錯誤,銀行方自然要負起責任,但此案是民眾自行操作ATM造成錯誤,恐難要求銀行把款項匯回。
郭尚義表示,依照「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存款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時,應仔細檢核帳戶、金額等資料,若因操作不慎導致轉錯帳號、金額時,可請存款銀行協助,請收到匯款的民眾退還款項,並回報處理情形。他提醒,銀行無權把匯錯的款項強制扣回,若收到匯款民眾不願處理,恐得循法律途徑解決。 

不還錢涉不當得利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江皇樺表示,匯款人匯錯帳戶,收款人有不當得利之嫌,理應返還,若不願處理,匯款人可備妥匯款明細循民事途徑請求返還,或循刑事途徑提出侵占告訴。 

【操作ATM轉帳匯款須知】

.仔細檢核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及金額是否正確
.妥善保留交易明細表
.非約定帳戶,單日轉帳金額上限3萬元
.操作過程有任何問題,可撥打ATM所標示之銀行緊急聯絡電話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2012年10月17日

 

網友Miko問:
日前我在郵局網路ATM匯一筆二萬二千元的帳款,隔日我持郵局存簿去刷,才發現我轉錯帳戶了,我趕緊將此事告知郵局人員,並請求郵局人員幫我跟對方聯絡,可是至今都未有回應,請問可否請郵局人員將對方的聯絡資料給我,讓我直接跟對方聯絡?我究竟該如何去要回這筆款項?

 

律師余文恭答: 
一般而言,帳戶所有人的電話、住址等基本資料屬個人隱私,金融機構不能任意透露。建議讀者可先請金融機構代為通知對方,請求對方返還款項,如果對方已收到通知,仍拒絕返還款項,則必須透過訴訟方式處理,其中又可分為民事或刑事兩途。 
因讀者匯錯帳號,對方帳戶無故多了二萬二千元,此種無法律上正當原因而受有利益,且因此造成讀者的損失,已構成《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不當得利,依法對方必須負返還責任。 

 

知情不還涉侵占

如果讀者想提民事訴訟,由於仍不知對方基本資料,所以必須先向法官聲請查詢對方的名字及地址,由法官函請金融機構提供對方基本資料,再將開庭通知送達對方,請對方到庭說明。
對方如果已知悉帳戶內有他人匯錯的款項,但仍拒絕返還,則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侵占罪,讀者可提出告訴,由檢察官向銀行調閱資料,請對方到庭說明,在刑事官司的壓力之下,一般人通常都會馬上出面還款。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喔…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