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3

法官:老闆未盡注意保管之責

〔記者吳政峰/基隆報導〕馬姓男子工作態度不佳遭開除,卻霸著員工宿舍不走,最後還在屋內燒炭身亡,房東不甘吉屋變凶宅,怒向馬男的王姓老闆求償,法官認為王某未善盡「注意保管」責任,判賠192萬元,王某無奈說,「他(指馬)被開除卻不肯搬走,要我賠實在很倒楣」。

去年2月15日,基隆市某冷凍食品行王姓負責人租下6樓房屋,當作廠房及員工宿舍使用,馬姓員工當時住在該處,同年6月因工作態度不佳,且在外積欠債務遭開除,馬雖離職卻霸住該址,王男多次勸他搬離,總被以「還沒找到住的地方」回絕,8月12日,馬在宿舍內燒炭自殺。

簡姓房東不甘吉屋變凶宅,自估房價崩跌4成,請不動產估價師估價為凶宅行情短少192萬多元,再加上相關訴訟費用,簡某要求承租人王男賠償240萬元,王推以馬男非員工,且房屋未受毀損拒賠,簡某遂持不動產估價報告到基隆地方法院,對王男提起損害賠償告訴。

王男主張,馬男輕生時並非他的員工,他也多次要求馬搬離,已盡了「善良管理人」責任,馬不搬且何時尋短,已超出管理人的能力;王男也聲稱,馬男雙親早逝,唯一的姊姊領完死亡證明書就離開,連馬的後事費用都是由他幫忙支付。

王男認為,馬男雖死在屋內,但並未有一磚一瓦壞掉,充其量僅有房價損失,而簡男若認為自殺讓房子賣不到好價錢,應向馬的繼承人求償,而非承租人。

老闆無奈:他不肯搬卻要我賠

法官則認為,王男應善盡承租人「注意保管」的義務,既然將房子交給馬男居住,便應對他的行為負起連帶責任,而估價結果顯示凶宅價比市價少了192萬多元,代表王男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因此判他必須賠償簡男的損失。

內政部曾於2003年6月公告修正「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賣方須載明建物是否「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成為判定凶宅與否準則,目前凶宅房東向承租人或繼承人索賠案例中,多數判決勝訴,但也有不需賠償判例。

律師李慶峰表示,判決迥異原因在於,有法官主張自殺沒有造成房屋「物理上」的毀損,所以不能依照民法有關租賃的規定向房客求償;認為應賠償的法官指出,成為凶宅後的交易行情必然下跌,該交易損失和房屋「物理上」的毀損雷同,房東可類推向房客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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