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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結果不符合規定明細表

 

 

 

購買預售屋請睜大眼睛
日期:104-05-26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針對建築業者所使用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與內政部地政司及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新竹縣等7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共同就其轄區內32建案進行專案查核,結果全部項目均符合規定的計2建案,部分不符合規定的計30建案。
本次共查核契約審閱權、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契約總價、履約保證機制、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驗收及違約之處罰等11項目,除富宇大雅(臺中市-富宇建設)及富椿莊(臺中市-寶鯨建設)2建案完全符合規定外,其餘各建案均有部分項目不符合規定(如附表)。
前開查核項目中,以下列三項違規情形最為嚴重,其違規建案數及態樣如下:
一、違反「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規定,共計26建案,違規情形多為未記載停車位高度、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面積計算方式及停車空間面積占共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等規定。
二、違反「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規定,共計23建案,違規情形多為未記載土地及停車位面積誤差找補規定。
三、違反「驗收」規定,共計21建案,違規情形多為未記載交屋保留款或以個別磋商方式、錯誤基礎計算,降低交屋保留款數額。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查核結果出爐後,隨即邀集內政部地政司及各地方政府地政局(處)召開會議,除確認查核結果無誤外,並請各地方政府地政局(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命不合格之業者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範儘速修改合約條文,並定期追蹤業者改善結果,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行政院消保處再次提醒消費者,簽訂任何定型化契約前,請務必參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發布之各類型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避免消費糾紛產生。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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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6 11:40:05 經濟日報 記者曾宛琳╱即時報導

民眾購買預售屋得小心契約內容有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3月針對六都和新竹縣等七縣市建築業者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進行查核,結果32個建案中僅二個建案完全合格,不合格率高達94%,其中違規最嚴重的是高雄聯上實業所推出的聯上峰景,11項項目全都違規。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本次共查核契約審閱權、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共有部分項目、總面積及面積分配比例計算、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契約總價、履約保證機制、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驗收及違約之處罰等11項目。

消保處處副處長吳政學表示,這次完全符合國家標準的建案只有台中市富宇建設的富宇大雅,及台中市寶鯨建設的富椿莊。違規情節最嚴重高雄市聯上實業推出的聯上峰景,不管是否已簽約,消費者皆可請建商更改契約內容,並請建商改到符合國家標準,若建商不願更改,消費者可向消保處申訴。

消保處表示,此次檢視契約內容後發現,建商違規項目前三名分別為「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驗屋」。在房地標示及停車位部分,業者違規情形都是未記載停車位高度、車道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等,可能造成消費者入住後,才發現停車位高度和家中車輛不符合。

陳星宏說,在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房屋登記總面積有誤差部分,其不足部分建商均應「全部」找補,若超過部分,消費者只找補2%為限,舉例來說,若消費者今天購買100坪的房子,實際交屋後,若坪數大於100坪,消費者僅需付102坪以內的價錢,但若不到100坪,建商須退錢。

吳政學說,目前已請個地方政府地政局處對查核結果不符合規定的建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要求建商限期改善,若逾期仍不改善,將依消保法第58條開罰6萬至150萬,可連續開罰,罰到廠商改善完畢。

上櫃建商聯上實業上午喊冤表示,消保處日前來清水函要求將建案契約送查,公司於4月1日送查後,迄今沒有任何單位告知不符規定,也未要改正;該公司強調都是按照政府公布定型化契約訂約,到現在也不知道違反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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