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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1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濱秀傳紀念醫院10年前與佳特健康事業有限公司簽訂「血液透析業務合作契約」,等於委外辦理洗腎業務,後因衛福部規定不得外包而收回辦理,但廠商聲稱之前秀傳未依約給付帳款,求償6千萬餘元;彰化地方法院昨判決彰濱秀傳應全額給付,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佳特健康公司主張雙方簽約後,約定合作期間自營運日起10年,斥資購置儀器、設備,並招募醫護人員、司機,所有營運費用由佳特負擔,雙方依約對帳;不過98年起,彰濱秀傳得知該中心轉虧為盈,便有毀約收回自營計畫,並開始拖延付款時程,自100年12月起,積欠款項達6千萬元以上。

彰濱秀傳向法官表示,他們從100年12月至103年5月,以管理顧問費的名義付給佳特6千萬餘元;且2010年8月彰化縣衛生局發函各醫療院所,應將血液透析等診斷、治療、核心護理醫療業務收回自辦,因此規劃終止契約。但佳特在103年5月片面中止契約,且造成醫院的評鑑出現缺失。

法官表示,審酌後認為,經查行政院衛生署對彰濱秀傳醫院評鑑結果仍是優等,且佳特也就所列缺失陸續改善;而原告從簽約到終止契約期間,都按約履行,彰濱秀傳也依此申領健保給付,因此依照雙方契約關係,判處彰濱秀傳敗訴。彰濱秀傳表示,會再上訴。

2015-10-01 02:53:36 聯合報 記者何炯榮/員林報導

彰化縣彰濱秀傳醫院將洗腎中心委外給佳特健康事業公司經營,事後收回自營,雙方發生合約糾紛;佳特主張彰濱秀傳未依約對帳,興訟求償6千萬多元,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有理,昨天判決彰濱秀傳敗訴。

彰濱秀傳回應說,此事不影響醫院的正常營運與財務,純粹是雙方對合約認知的不同,醫院無法接受一審判決結果,將提出上訴。

彰濱秀傳2006年開幕,與佳特公司簽訂「血液透析業務合作契約」,成立洗腎中心,原本雙方合作愉快,去年佳特提告求償,指出彰濱秀傳從2011年12月起未依約對帳,積欠佳特應有的收入6000萬2188元。

佳特公司主張,雙方約定合作期間從營運日起10年,佳特投資購置儀器、設備,並招募醫護人員、司機;洗腎中心2009年起才收支平衡,沒想到彰濱秀傳有毀約收回自營的計畫,開始拖延付款時程。

彰濱秀傳說,2011年2月間衛生署(衛福部前身)公告「醫療機構業務外包作業指引」,規定涉及診斷、治療、核心護理等之醫療核心業務,都不得外包。同年8月,醫院也收到彰化縣衛生局公文,指出醫療院所應將血液透析等診斷、治療、核心護理醫療業務收回自辦,秀傳才開始規畫終止合約。

彰濱秀傳醫院則表示,是佳特公司先在2014年5月間片面中止合約,且經營期間評鑑也有缺失;秀傳醫院在2011年12月至2014年5月間,已經給付管理顧問費共6千萬多元,根本未積欠任何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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