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25

〔記者楊國文、盧冠誠/台北報導〕大法官會議昨針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的釋憲案,解釋文指出,遺贈稅、稅捐稽徵法對於民眾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等規定,目的正當,未違反比例原則,也未侵害人民的財產權,屬合憲;但對滯納金再加徵利息的部份,認為欠缺正當性,宣告違憲,應立即失效。

此釋憲案是江姓民眾一家六人,十年前繼承九千七百多萬元遺產,遲繳遺產稅,被中區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就應納稅款的半數加徵滯納金,並就應納稅款的半數及滯納金再加徵滯納利息。江家人六年前繳納兩千四百多萬稅款、滯納金一八一萬元、滯納利息九十三萬元後,認為規定不合理,申請退還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被駁回,打行政訴訟也敗訴,前年七月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指出,稅捐稽徵法第廿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兩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遺贈稅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也有類似規定,是督促國人於法定期限內履行繳稅義務手段,未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和比例原則規定。大法官也認為,就納稅款部份加徵利息,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並無牴觸。

財部通盤檢討 不溯及既往

但對於滯納金再加徵利息的部份,大法官認為滯納金是政府為督促民眾如期繳納稅捐而設,並無再加徵利息餘地,且滯納金兼具遲延利息的性質,如再加徵利息,是對應納稅額遲延損害的重複計算,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也和憲法保護人民財產權相違背,屬違憲,應立即失效。

財政部賦稅署長李慶華表示,釋憲文僅針對遺贈稅法,由於立即失效,會立即通知國稅局、行政執行署,關於欠稅但尚未執行的案件照大法官意旨執行。至於營業稅法、所得稅法、菸酒稅法、貨物稅法中均有「滯納金加徵利息」規定,將會同法制處一併檢討,未來會修法或以解釋令方式處理。

前太電董事長孫道存幾年前因欠繳所得稅、贈與稅連同罰鍰、滯納金等,被國稅局分別追討三千七百多萬元、二億九千五百多萬元,差點被管收;但此案已執行、並不受此次釋憲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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