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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銀併購案 6股東各判賠花旗280萬美元

 

10年前併購案,今年判舊股東賠錢。遠雄人壽21日公告接獲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ICC)仲裁結果,當年華僑銀行6大股東必須給付花旗銀行1,287萬美元,連同利息及仲裁費用等,每一股東需支付280萬美元(約新台幣8,512萬元)。

2007年花旗銀行以每股11.62元、總價約141億元的價格,併購華僑銀行,也就是今日的花旗(台灣)銀,但事後花旗銀發現僑銀先前銷售連動債商品,有不合乎法令情事,遭到消費者求償,因此花旗銀轉而向當時僑銀股東求償。

此案經過多年的國際仲裁,本月有結果,即6大股東需支付花旗銀賠償金額共1,287萬美元,且從2013年開始計算1.2662%利息及仲裁費用,共約新台幣5.1億元,由6大股東均分。

相關人士透露,僑銀6大股東即包括當時占最多股份的寶碩財務科技、寶來證券(現為元大證券)及已故寶來總裁白文正,及當時白文正找來的投資人如遠雄人壽、西華飯店、紐約人壽(現為元大人壽)等,但具體名單花旗銀行以有保密協定等,不願證實,只有遠雄人壽公告相關金額,且表示會在今年上半年認列損失。

遠雄人壽表示,這項仲裁結果是因為花旗銀行認為華僑銀行在併購完成前,所銷售的連動債商品有許多違反法令的行為,以致花旗銀行在併購後,遭受來自客戶的大量客訴及賠償請求,因此花旗銀行依股權協議書的約定,向僑銀當時的主要股東求償。

這項仲裁案進行約4年多,仲裁庭在英國時間106年8月18日認定僑銀6大主要股東需連帶給付花旗銀行,每一股東平均約需分攤280萬美元,遠雄人壽表示,已委請法律顧問研商後續因應措施,釐清連帶債務人間的責任分擔歸屬,以減輕衝擊,此案還需向台灣法院聲請承認後,才能在台灣執行。

(工商時報)

元大金:元大人壽自始即非花旗與華僑銀售股股東所簽契約當事人;元大證亦與仲裁案無關
(106/08/22 11:54:19)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2885)元大金-元大金控澄清媒體報導「僑銀併購案6股東各判賠花旗280萬美元」中,與元大證券及元大人壽(原國際紐約人壽)有關之內容

1.事實發生日:106/08/22
2.公司名稱: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工商時報A13版、中時電子報、中央通訊社、聯合財經網等媒體
6.報導內容:有關工商時報等媒體報導「僑銀併購案6股東各判賠花旗280萬美元」一事,茲就其中與本公司所屬元大證券及元大人壽(原國際紐約人壽)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1)元大證券業與花旗銀行就因合併寶來證券概括承受出售華僑銀行股權合約之相關權利義務簽署和解契約,元大證券亦就前揭內容於102年11月28日以重大訊息公告在案,故元大證券與媒體報導之仲裁案完全無關。
(2)元大人壽(前身國際紐約人壽)自始即非花旗銀行與華僑銀行售股股東所簽契約之當事人,故亦與上開媒體所報導內容完全無涉。
本公司僅此說明。
7.發生緣由:不適用
8.因應措施: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遠壽:獲悉ICC就連動債爭議之仲裁判斷,認定公司等應依VPA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106/08/21 10:21:56)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5859)遠壽-本公司於106年8月18日收盤後獲悉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ICC)之仲裁判斷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106/08/18
2.公司名稱: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前因美商花旗銀行海外投資公司Citibank Overseas Investment Corporation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Citibank Taiwan Limited)(下稱仲裁聲請人等)就連動債爭議遭第三人求償,請求本公司及其他五名相對人依股權協議(Voting and Proxy Agreement, VPA)負契約上賠償責任,並向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ICC)提請仲裁,本公司於106年8月18日收盤後獲悉ICC的終局仲裁判斷(Final Award),該仲裁庭認定本公司及其他五名相對人就仲裁聲請人等遭第三人求償之金額,應依VPA之約定負賠償責任,判斷本公司與其他五名相對人須連帶給付仲裁聲請人等美金12,870,725元,暨自102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1.2662%計算之利息及自仲裁判斷日送達之翌日起,按年利率4%計算之利息;並應負擔仲裁所生之費用美金3,271,636.66元及其利息。
6.因應措施:
本件 ICC外國仲裁判斷仍須向台灣法院聲請承認後,始可在台灣執行,又本件係因連動債爭議致使本公司與其他五名相對人遭連帶求償,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研商後續因應處理措施,以維護保障本公司及本公司股東權益,並減輕衝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寶碩:收到ICC就連動債爭議之仲裁判斷,預估可能負擔賠償金額約165萬美元、已提列準備
(106/08/21 06:22:48)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5210)寶碩本公司於106年8月18日收盤後獲悉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ICC)之仲裁判斷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106/08/18
2.公司名稱: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前因美商花旗銀行海外投資公司Citibank Overseas Investment Corporation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Citibank Taiwan Limited)(下稱仲裁聲請人等)就連動債爭議遭第三人求償,請求本公司及其他五名相對人依股權協議(Voting and Proxy Agreement, VPA)負契約上賠償責任,並向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ICC)提請仲裁,本公司於106年8月18日收盤後獲悉ICC的終局仲裁判斷(Final Award),該仲裁庭認定本公司及其他五名相對人就仲裁聲請人等遭第三人求償之金額,應依VPA之約定負賠償責任,判斷本公司與其他五名相對人須連帶給付仲裁聲請人等美金12,870,725元,暨自102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1.2662%計算之利息及自仲裁判斷日送達之翌日起,按年利率4%計算之利息;並應負擔仲裁所生之費用美金3,271,636.66元及其利息。
6.因應措施:
(1)本公司刻正釐清連帶債務人間之責任分擔歸屬,預估可能負擔之賠償金額約美金165萬元。另本公司已於102年12月27日經董事會決議已就本合約提列準備,日後依仲裁結果進行調整。本公司經初步評估,認為此仲裁案對公司之營運及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2)本件 ICC外國仲裁判斷仍須向台灣法院聲請承認後,始可在台灣執行,又本件係因連動債爭議致使本公司與其他五名相對人遭連帶求償,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研商後續因應處理措施,以維護保障本公司及本公司股東權益,並減輕衝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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