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泰:公司前任及現任經理人因違反證交法,台中地院一審判決結果
(107/02/01 09: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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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5)邦泰-本公司前任及現任經理人因證券交易法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公告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前任及現任經理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636號
4.事實發生日:107/01/3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本公司前執行長古紹土於任職期間(98年10月起),涉嫌利用職務之便,行損害公司利益之行為,並牽連部份現任經理人因執行主管所交辦事務,而遭地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審理。
(2)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根據103年度偵字第15384號、第23321號審理後宣判如下:
古紹土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部份條款及背信、詐欺、商業會計法罪名宣判:不得易科罰金部份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得易科罰金部份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余有發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部份條款及背信罪名宣判:不得易科罰金部份,有期徒刑貳
年,得易科罰金部份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伍年。
洪敬程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部份條款宣判:不得易科罰金部份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
6.處理過程:目前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一審判決。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項宣判對現任經理人均給予緩刑,對公司財務業務運作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案現為一審判決,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進行評估,視後續發展,來維護公司最大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上列兩位現任經理人,受前執行長不當行為所牽連,雖基於律法條文規定,被判有罪,但均給予緩刑宣告,兩位現任經理人,均忠誠任職公司多年,於本案中明顯為執行當時主管交辦任務,並無涉個人不當利益等私德事項,對本公司後續營運並不會出現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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