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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議會副議長郭信良被控在7年前利用官田鋼鐵鍍鋅廠遭民眾抗議,主動找業者表示可協助環評過關索賄,歷審都判無罪,檢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上訴理由不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判處無罪定讞。

檢方指控,郭信良與助理郭仲進在2011年8月與官田鋼鐵榮譽董事長陳協同餐敘時,表示如果官田生產的廢渣給他處理,環評就能通過;郭還向對方舉例有些廢棄物掩埋場雖然取得環評執照,卻遭市府撤照,就是因為「弄錯邊找錯人」。

2012年4月間,陳協同再邀郭信良到辦公室會談,郭表明會讓環評案通過,要求官田先撤件,重審時會幫忙處理市議員及自救會的成員,並疏通環保局;但陳男交付700萬前金後,環評案卻未過關,陳男於是終止支付尾款,檢方偵結將郭信良、郭仲進起訴。

台南地院認為,郭信良收取了700萬元,但他事後無法阻止群眾及議員的抗爭行動,不能因此認為他從一開始就存有詐騙犯意,檢方不能證明郭的貪汙犯行,將郭信良、郭仲進判決無罪,但檢不服提上訴。

台南高分院認定,沒有證據證明郭信良向陳協同施用詐術的情事,且陳當時同意以1200萬代價委託郭男協助處理民眾抗爭或官田鋼鐵公司環評案,是陳男自己評估後決定,並非郭施用詐術,因此將郭信良等人判決無罪,檢再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中國時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聞稿
日 期:105 年 8 月 31 日
發稿單位:行政庭
連 絡 人:庭長 郭貞秀
連絡電話:06-2956566 編號 105-007
有關本院 104 年度訴字第 50 號被告郭信良等違反貪污治罪
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壹、 主文
被告郭信良、郭仲進均無罪。
貳、本院判決無罪之理由
有關被告郭信良、郭仲進二人被訴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
財物罪嫌部分:
一、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
詐取財物罪,必須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
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
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所用方法不能認係詐術,亦不致
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二、 被告郭信良曾由官田鋼鐵公司董事長汪振澤處收取新
臺幣(下同)700 萬元,固認屬實,然此係證人陳協同、
汪振澤出於擔憂地方居民及議員之抗爭,將影響官田鋼
鐵公司環評審查之考量,遂請被告郭仲進連繫被告郭信
良至官田鋼鐵公司辦公室商討,以 1200 萬元請託被告
郭信良出面處理群眾及議員對於官田鋼鐵公司擴廠所
為之抗爭,惟被告郭信良並非利用副議長職權來影響環
評審查之結果,自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可言,
且就汪振澤以 1200 萬元委託被告郭信良排除群眾及議
員對於官田鋼鐵公司擴廠所為之抗爭部分而言,亦係汪
振澤與被告郭信良商談研擬合意之結果,被告郭信良並
無向陳協同、汪振澤施用詐術,陳協同、汪振澤亦無陷
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可言,因此認定不構成利用職務上
機會詐取財物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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