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巨7/19起預定買回4,500張,區間價632.80~1,616.80元
(107/07/18 06:36:47)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2327)國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實施第十三次庫藏股買回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7/17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5,508,047,02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07/19~107/09/1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4,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632.80~1,616.8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28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6/04/10 ~ 106/05/05 、預定買回股數(股):30000000 、實際已買回股數(股):3392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1.00
(2)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6/01/03 ~ 106/02/14 、預定買回股數(股):30000000 、實際已買回股數(股):18349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61.00
(3)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5/03/11 ~ 105/04/18 、預定買回股數(股):35000000 、實際已買回股數(股):4731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4.00
(4)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4/10/14 ~ 104/11/16 、預定買回股數(股):30000000 、實際已買回股數(股):4045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3.00
(5)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4/08/17 ~ 104/10/12 、預定買回股數(股):40000000 、實際已買回股數(股):796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20.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二次預計買回111,447,000股,實際買回2,193,000股,因執行期間股價回升,為兼顧市場機制,並維護股東權益,採以不影響股價為原則,致無法按預計數量全數買回。
第三次預計買回243,822,000股,實際買回145,470,000股,因執行期間股價回升,為兼顧市場機制,並維護股東權益,採以不影響股價為原則,致無法按預計數量全數買回。
第四次預計買回98,352,000股,實際買回97,889,000股,已達維護股東權益之目的,為顧及資金有效運用,致無法按預計數量全數買回。
第五次預計買回47,000,000股,實際買回18,001,000股,已達維護股東權益之目的,為顧及資金有效運用,致無法按預計數量全數買回。
第六次預計買回80,000,000股,實際買回39,494,000股,已達維護股東權益之目的,為顧及資金有效運用,致無法按預計數量全數買回。
第七次預計買回20,000,000股,實際買回17,445,000股,為維護整體股東權益及考量資金有效運用,致本次未執行完畢。
第八次預計買回40,000,000股,實際買回7,960,000股,因執行期間股價回升,為兼顧市場機制,並維護股東權益,致無法按預計數量全數買回。
第九預計買回30,000,000股,實際買回4,045,000股,為維護整體股東權益及考量資金有效運用,致本次未執行完畢。
第十次預計買回35,000,000股,實際買回4,731,000股,為維護整體股東權益及考量資金有效運用,致本次未執行完畢。
第十一次預計買回30,000,000股,實際買回18,349,000股,為維護整體股東權益及考量資金有效運用,致本次未執行完畢。
第十二次預計買回30,000,000股,實際買回3,392,000股,為維護整體股東權益及考量資金有效運用,致本次未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十二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議記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訂定員工認股基準日,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註銷並變更登記。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員工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含海外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本公司應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工作績效表現優異者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報請董事長核准之。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間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並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等事宜。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惟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如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另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條 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28%,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18.28%(依107第一季經會計師核閱財報),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對該公司之股東權益、每股淨值、負債比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未有重大影響,且預定買回股份、價格均依法規辦理,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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