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30 05:30

記者陳慰慈/專題報導

創業風潮興起,不少民眾懷抱開店夢想,自身又缺乏專業技術。第一個想到的就是加盟知名連鎖店,只要依循總店的SOP去做,就能快速上手開店。但不少加盟主在加盟前未詳細了解合約,而部分加盟總部也未揭露完整資訊,導致加盟糾紛頻傳。

隱匿最低訂貨量 便利商店判賠

一名全家便利商店的林姓加盟主指控,2012年4月與全家簽約加盟,給付21萬元加盟金。全家卻故意隱匿「最低建議訂貨量」、「商品銷進比」等限制事項,害她2年4月報廢損失78萬餘元貨物,後因不堪虧損而於2014年10月解約,提告求償貨物報廢、盤損、加盟金及慰撫金等近263萬元損失。

一審認定全家未對加盟主善盡揭露資訊義務,判賠加盟金及貨物報廢損失共99萬餘元;二審認為,加盟主已使用全家商標並接受教育訓練,上月改判全家僅須賠加盟主78萬餘元。而公平交易委員會2016年曾為此裁罰全家300萬元罰鍰,全家不服打行政訴訟已敗訴確定。

不滿商品瑕疵 加盟主獲賠50萬

另一起加盟糾紛案例是,鴻弘實業有限公司2014年7月起,承接隸屬三商集團的連鎖超市「美廉社」旗下原有的分店,經營8個月後,鴻弘不滿配送商品瑕疵及門市機台價格錯誤損失都得自行吸收,提告終止契約,並要求總部返還加盟金及履約擔保金共110萬元。

一審認為,鴻弘加盟美廉社,顯見並非經濟弱者,且還有其他加盟選擇,雙方加盟契約不失平等互惠,加上是鴻弘主動提前終止契約,因此判不須返還加盟金。但違約金80萬元宜減為50萬元,總部得給付鴻弘剩餘30萬元不當得利;二審則認為,總部未提供完整教育訓練,改判賠50萬元(包含10萬元加盟金)確定。

而國人愛喝的手搖飲,也是不少年輕族群創業第一首選,溫姓男子2015年7月,給付中舞50萬元加盟開設「舞茶道」手搖飲,並約定由中舞國際事業公司指派人員經營管理,營收分配比例2:8。去年3月,溫男發現中舞負責人未經其同意,將茶飲店財產及經營權贈與他人,要求終止合約,返還加盟金。

中舞否認擅將茶飲店財產及經營權讓與他人,主張因茶飲店虧損連連,已經結算,且雙方簽訂的是「合夥契約」。但一審法官依溫男提出契約,認定雙方是「加盟關係」,扣除溫男先前領的8萬餘元分紅,上月底判中舞須給付溫男41萬餘元。

 

香港反送中運動進行期間,知名手搖飲料店「一芳水果茶」8月5日在微博發文支持一國兩制,譴責香港「暴力」罷工,消息曝光遭網友砲轟,揚言「拒喝舔共茶」。事後一芳雖推出買一送一優惠搶救人氣,也難以挽回客戶。全台多家加盟分店生意重挫,關門歇業分店也不在少數,不少加盟主串連自救向一芳創辦人柯梓凱求償,以爭取自身權益。

博睿法律事務所律師蔡皇其認為,加盟契約大多規定加盟主的義務,較少有約束加盟總部的規定,從契約出發可能較難主張。但若能證明加盟總部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加盟主損害並能證明損害額度的話,則可如受害的一芳加盟主,向總部提出民事求償。

不少加盟主加盟連鎖店後,發現沒想像中好賺,想提前解約自立門戶。蔡皇其指出,加盟時皆會與加盟總部簽訂加盟契約,契約中大多會約定加盟主提前解約所需負的責任,如提前解約可能會遇到加盟金無法收回、因競業禁止必須變賣營業器具、如何處理庫存商品、員工資遣、如何與加盟總部結清帳款等問題,若雙方無法談妥,恐面臨民事訴訟。

此外,在加盟契約中加盟總部經常會訂定「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加盟主在加盟期間或終止加盟關係一段時間內,不能在特定區域從事相同業務,若違反則須賠償違約金。加盟主簽約前,務必看清楚合約規定,避免遭加盟總部求償。

總部若倒閉 加盟主可續用原商標經營

至於總部如倒閉,加盟主可以繼續持原商標經營嗎?蔡皇其說,加盟時通常都會在契約中約定,可以使用加盟總部的商標,這在法律上就是商標的授權使用。而「在授權期間,不論是加盟總部倒閉或是將商標權移轉,加盟主都可以按原來契約使用商標。」

蔡皇其也提醒加盟總部,與加盟主簽約時,若未揭露加盟完整訊息,會造成契約無效。除會被公平會依違反公平交易法裁罰外,還可能面臨加盟主要求返還加盟金訴訟。另有少數情況是加盟獲利根本只是話術,加盟總部實際目的是要吸金跟騙取錢財,就可能會有涉及違反銀行法及詐欺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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