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交易市場信用交易炒作型態之淺析

吳克昌

壹、前言

        集中交易市場信用交易制度,係為自有資金不足而想買進股票,或現在沒有股票而想先賣出的投資人,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的融通,是具有活絡股票市場功能的一項制度,但一些炒作者卻時常利用這項制度的漏洞來進行不法炒作,影響所及使得集中交易市場一些怨氣衝沖天的投資人到處投訴。為使投資大眾了解利用信用交易制度進行炒作的手法,以免一再誤入陷阱,茲就過去發生之案例分析探討如后。

 

貳、經常被炒作者利用的相關規定或實務

        要了解炒作者利用信用交易制度炒作的手法,就必須先了解相關的規定,以下就是被炒作者經常利用的規定或實務

一、資金及有價證券的提供者

        目前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提供資金向投資人「融資」,及提供有價證券向投資人「融券」的機構包括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證券金融公司(以下簡稱證金公司),以及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得自辦融資融券之證券商。又上述四家證金公司融資融券之對象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以在證券商開戶買賣之委託人為限,因此證金公司應與證券商訂定代理契約,由代理證券商代辦證金公司與投資人間之融資融券事宜;至於自辦證券商融資融券的對象,依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時,應終止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代理業務。但原代理之客戶融資融券餘額尚未結清者,得繼續代理至清結為止。故依上述規定,自辦證券商融資融券的對象,除在獲得自辦資格前原已代理證金公司尚未了結部分外,以在該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且合於信用交易開戶規定之客戶為限。

二、資金及有價證券的來源

        證金公司資金及有價證券的來源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七條、第十六條規定,資金部份包括向各行局庫融資、發行商業本票或公司債、融券人融券賣出之價款及融券人所繳之保證金;而供融券賣出之有價證券,主要來自融資人融資買進之證券或自辦證券商向其申請轉融通及轉融券,所提供之擔保品至於自辦證券商,其資金來源包括自有營運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銀行短期借款、發行商業本票及承作債券附買回交易等)、融券人融券賣出之價款、融券人所繳之保證金及向證金公司轉融通之資金等;而供融券賣出之有價證券,主要來自融資人融資買進之證券及向證金公司轉融通之證券此外不管是證金公司或證券商,融券的券源尚有以公開方式向證券所有人借入證券及經由證券交易所標購之證券等(有關後二者使用時機詳後述)。

三、融資及融券之上限

        依據「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股票,其融資或融券餘額達該種股票上市股份百分之二十五時,暫停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又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如融券餘額已超過融資餘額時,暫停融券賣出;俟其餘額平衡後,恢復其融券交易。另對於證券商自辦部分,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客戶融資及融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二百五十,同時對每種證券之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十,對每種證券之融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且當每種證券融券餘額達到融資餘額時,應即停止融券。此外在現行實務作業上,當融資或融券餘額,達該種股票上市股份數之百分之二十時,於次一營業日起證券交易所得進行分配,以避免融資或融券餘額超過上限。

四、強制回補

        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八十六年七月七日公告修正之現行「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自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五個營業日起,停止融資買進三日並於停止過戶前七個營業日起,停止融券賣出五日;已融券者,應於停止過戶第六個營業日前,還券了結,但發行公司停止過戶之原因,係因召開臨時股東會或其原因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者不在此限。由於融券賣出會導致發行公司在市場上流通的股份數虛增,會影響股東會投票或除權除息的權數,因此在停止過戶前必須還券了結,使市場上流通之證券數量歸於正常。在現行實務上,通常會導致停止過戶的原因不外乎發行公司召開股東常會、臨時股東會及除權除息等。而在八十六年八月三日以前只要發行公司因故宣布停止過戶,則所有融券戶(即俗稱的空頭)一律要強制了結還券,也就是所謂的強制回補,但如果於停止過戶第六個營業日前空頭不回補,則該戶即屬違約,將於次一營業日起由證金公司,或自辦證券商於集中交易市場上代為回補,如果無法於集中交易市場上回補,證金公司或自辦證券商,必須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公開標購該證券,這就是俗稱的「標購」,標購的費用由空頭平均分攤。由於以往作業規定空頭在融券放空後,如無停止過戶情形,只需在屆滿限期(現行規定為一年)前還券了結即可,因此炒作者常會與公司經營者勾結,假借各種理由召開臨時股東會,使得空頭在毫無心理準備下被強制回補,對空頭顯然的並不公平,也造成空頭到處陳情控訴,因此台灣證券交易所經過研究後,於報經證期會同意後,公告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自八十六年八月四日起,發行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時或其原因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者,融券人得免還券了結從此僅剩股東常會、除權或除息及融券期限到期時,才有強制回補的情況發生。

五、標借與標購

        由於融券之券源主要來自投資人融資所買之證券,因此如因融資投資人以現金贖回證券或融資賣出了結,導致融券餘額超過融資餘額,使證金公司或自辦證券商無法向交易所完成交割時,如果是自辦證券商,則可向證金公司申請轉融券,但如果是證金公司,則必須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八條規定,當一家證金公司某種證券融券餘額,與證券商向其轉融券餘額之合計數,超過該證金公司辦理融資融券與轉融通業務所取得之全部該種證券,經向他證金公司或自辦證券商轉融券後尚有不足時,於次一營業日上午八時起,向該種證券所有人「標借」;若再有不足,於下午二時前,洽特定人「議借」。但不管是標借、議借,都必須向交易所提出申請,其中標借部分需從交易所的標借系統向市場上公開標借;而議借則在交易所派員監督下,向特定人通常是發行公司的董監大股東洽借,如經上述方法所取得之證券數量仍有不足時,證金公司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起至三時三十分止委託證券商在台灣證券交易所辦理公開「標購」此外,因標借、議借或標購所產生的借券費用,由融券人按融券數量平均分攤,又由於標借或議借而來的證券,依上述借貸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須分別於次一營業日(標借)或次二營業日(議借)返還,因此只要融券餘額超過融資餘額的情形不消失,證金公司每天都要辦理標借或議借甚至標購,使得融券人每天都要額外增加一筆借券費用。

六、融資自備款及融券保證金

        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證金公司或自辦券商對客戶融資,應依證期會規定之比率收取融資自備款,並以融資買進之全部證券作為擔保品;對客戶融券,應依證期會規定之成數收取融券保證金,並以融券賣出之價款作為擔保品。因此投資人自有資金不足,需向證金公司或證券商申請融資時,並非可以借得全部的買進價款,除了需將買進證券當作擔保品,押在證金公司或證券商處不能立即取回外,尚必須自己準備一部份的價款,此一部份即是融資自備款,至於融券時,投資人除不能立即取回賣出價款外,尚需準備一筆保證金繳交給證金公司或證券商,作為賣出後萬一股價大幅上漲不履行增繳保證金時供作保證金,這就是融券保證金。

七、個別投資人融資融券限額

        個別投資人融資融券金額的限制,依據各證金公司或自辦證券商徵信結果,共可分為四個等級,每個等級融資額度及融券額度都分別計算,其中第一級融資及融券額度同為二百五十萬元,第二級同為五百萬元,第三級同為一千萬元,第四級同為一千五百萬元,但每一個戶頭對於同一種有價證券融資或融券又有不得超過七百五十萬元的限制,同時融資融券額度的計算不得以融資、融券互相抵銷後的餘額計算。又在投資人的開立信用交易戶頭限制方面,每一投資人對每一家證金公司,僅能透過證金公司的代理證券商開立一個戶頭,如投資人開戶之證券商同時代理多家證金公司,亦僅能選定一家證金公司開立一個戶頭,因此一個投資人想在四家證金公司同時開立信用交易戶,就必須在四家代理證券商處開戶交易,但除了在四家證金公司的代理證券商處開戶外,另外可同時在每一自辦證券商處開立信用交易戶,因此實務上,一個投資人如果同時在四家證金公司及所有自辦證券商處開立信用交易戶,則可能擁有十多個以上的信用交易戶頭,其可同時使用的信用交易額度可能達數億元以上,此實為現行制度上的一個漏洞,也造成炒作者有可乘之機。

 

參、案例研究

過去數年利用信用交易進行炒作的案例甚多,現舉數個例子分別說明如下:

一、案例一

        甲股票屬於易被炒作者相中之小型上市其他類股,本案炒作者利用百餘人頭戶,在該股票開始得為融資融券的第一天,就將所有的融資額度一次占滿,同時也等於將百分之二十五的股票籌碼鎖住,使得該股票在市場上流通籌碼大幅減少,更易於炒作者拉抬股價,當時的規定融資融券期限為半年,每滿半年時所有融資戶必須強制還錢或賣出了結,為應付此一規定,炒作者先後二次利用大量人頭戶進行換手動作,即將原融資人頭戶持股全部賣出,同時由新人頭戶融資買進。本案由於該上市公司股本小,原本流通籌碼即不多,再加上炒作者利用融資鎖住四分之一籌碼,股價很快就被拉抬至一百五十多元,結果由於股價偏離該上市公司本質,一般散戶投資人不願跟進,炒作者無法下轎,最後以違約交割收場,證金公司也被套取為數不少的資金,只能用損失慘重來形容。

二、案例二

        乙股票為一中型股本規模的上市股票,其發行公司以生產建材為主,八十四年起因營建業不景氣建材業連帶受拖累,業績及盈餘明顯衰退,但炒作者卻先利用大量人頭戶以融資方式買進,一方面以每日小幅上漲避開交易所監視制度監視之方式炒高股價,一方面得以創造融券放空的額度,以形成「養空」的環境,此時一般散戶投資人看到乙股票價格逐漸上漲,已和其發行公司本質偏離,認為如放空該股票,相信該股票下跌機會很高應可獲利,再說當時每年的股東常會才剛過,乙股票當年又無除權或除息的計劃,短期內應不至於被強制回補,大可放手一搏,因此融券餘額快速大量增加,這一階段的誘空」對炒作者而言順利達成,到這一階段雖然融券戶大幅增加但乙股票成交價仍緩慢上漲,融券戶猶不知大禍即將臨頭過不久乙股票發行公司突然宣佈,由於公司名稱被該公司董事長之兄長,也是該上市公司實際原始創辦人,在大陸地區盜用,雖經向法院提起訴訟獲得勝訴,但為避免未來不必要困擾且與其產品品牌能名稱相符,將召開臨時股東會討論變更公司名稱,當時因臨時股東會融券戶強制回補的規定尚未廢除,因此被誘空的融券戶在毫無心理準備下面臨被「軋空」強制回補的困境,而在同時乙股票也因此一宣佈,在炒作者繼續拉抬及部分融券戶開始回補情況下大幅上漲,每日一開盤立即漲停板鎖住,短短二個月漲幅即高達一‧五倍以上,且被「軋空」的融券戶即使想認賠回補,在籌碼幾乎被完全鎖住的情況下,也是回補無門,不得已乃群起到處投訴,而每日控訴及要求以行政力量干預的電話更是不斷,到最後回補日甚至尚有部分融券戶無法或不願回補而造成違約,而於次一營業日才在炒作者釋出籌碼下由證金公司完成回補。此一案例造成證券市場相當大的震撼,同時也促成交易所重新研議融券戶強制回補的相關規定,八十六年八月起臨時股東會不再強制融券戶回補,主要即是受此一事件影響。

三、案例三

        丙股票為一小型航運股,股本小且股權集中,炒作者盯上該股票後即逐漸的以人頭戶,利用融資買進一方面鎖住籌碼,一方面製造融券額度以「養空」,並於籌碼集中一定程度後,將股價快速拉高,由於股價偏高,引發一般投資人看空其後市,而紛紛於高價時融券賣出,使得融資餘額幾與融券餘額相當的局面,炒作者「誘空」目標達成。此時由於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階層不願股票遭人炒作,乃賣出持股予以摜壓,惟炒作者在市場「丙種金主」協助下,將公司派賣出之股票全數吸入,致最後炒作者持股逾該股票發行股數一半以上,差一點導致該公司經營權發生移轉,其後雙方雖私下協調解決,但此時因籌碼全部被鎖住,股價由炒作者予取予求,每日開盤時炒作者先以低於漲停價一至二檔差距,使丙股票開盤,以讓融券戶回補,融券戶如不願回補,則立即將股價迅速拉至漲停並鎖住漲停價,此時融券戶想回補都來不及,只有等次一營業日回補的機會。炒作者除將股價以上述方式炒高外,由於公司派不可能配合召開臨時股東會,亦不可能除權或除息來強制融券戶回補,因此炒作者乃將部分其所使用之融資戶以現金贖回了結,導致融資餘額低於融券餘額,證金公司依規定必須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標借,此一標借的動作,由於籌碼鎖在炒作者手中,除非其願意釋出股票讓融券戶回補,以降低融券餘額至融資餘額以下,否則標借動作無法停止,以致證金公司對丙股票的標借幾乎長達一個月,每日都必須向證交所申請標借,在當時證券市場簡直是空前的新聞。此時的融券戶可說苦不<I2>堪言,一方面要負擔股價上漲的損失,一方面每天要負擔高額借券費用而炒作者不但賺了股價價差,每日光是借券手續費收入亦不少。本案最後在炒作者逐漸釋出持股後收場,但融券戶已是傷痕累累損失慘重。

四、案例四

        本案例標的股票仍是甲股票,甲股票由於資本額小,易成為炒作者的目標,距離甲案例為時不過一年餘,再度成為另一炒作者的目標,炒作者除以現金買進部分籌碼外,同樣先以人頭戶融資買進製造融券環境以「養空」,接著利用第四台某著名「老師」在第四台投資理財節目中大力鼓吹一般散戶投資人買進,甚至鼓勵投資人以融資方式大量買進,同時利用當年度甲股票發行公司股東常會董監事改選時取得九席董事中之四席。當一般散戶買進時,股價逐漸被墊高,炒作者亦漸釋出以現金買進之籌碼先行獲利了結,由於散戶買進促成股價上漲,卻不知股價上漲正是他們自己造成的,卻因股價上漲而對於該名「老師」奉若神明,跟進者越來越多,股價更形上漲。當股價上漲漸趨不合理後,投資人開始融券賣出,當該發行公司因獲利情形不佳被取消信用交易資格時,融券餘額已高達融資餘額之八成,「誘空」階段完成。由於信用交易資格被取消,甲股票融資餘額無法再增加,炒作者於是開始賣出以融資買進的籌碼,此時甲股票在一般散戶投資人繼續聽從「老師」將來一定會「軋空」的勸誘買進下,價格雖不再上漲卻持續維持在高檔,惟融資餘額卻因炒作者的獲利了結而迅速下降,證金公司必須標借情形再度發生,融券戶面臨第一階段的「軋空」,不但損失價差還得負擔借券費用,但因當時每年的股東常會剛過,在預期無除權除息,不致於被強制回補的情形下,融券戶打算打一場持久戰,因此也不急著回補。融券戶不急著回補,老師在第四台所發布「軋空行情即將開始」的諾言卻不能不實現,於是在先前入主發行公司的董事運作下,摹仿丙股票模式宣佈將更改公司名稱,意圖以停止過戶強制融券戶回補。不過,或許是炒作者並未察覺,依當時台灣證券交易所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五條但書規定,停止過戶之原因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者,融券戶不必因發行公司停止過戶而強制回補,炒作者這一招算是失敗,但炒作者為對跟進的散戶投資人有所交代,以免砸了「老師」的招牌,於是繼續使出第二招,四名先前入主才數個月的董事突然宣佈辭職,造成發行公司董事出缺達三分之一以上,依法必須召開臨時股東會進行補選,以致於融券戶必須強制回補,因此全部的融券戶第二度被軋空,遭到強制回補的命運。空頭被強制回補,這齣戲卻尚未落幕,部分跟進的投資人,由於來不及在第二階段軋空期間中出脫持股,而炒作者亦希望儘速獲利了結出場,於是形成多殺多局面,不少投資人因此被套牢而損失慘重。

五、案例五

        丁股票亦為一小型股,屬其他類上市公司,其製品以外銷為主,由於其產品製造過程中會產生重大環境污染,在國內日益重視環保的現在,同業大都以外移因應,國內已不具生產效益,因此業績大不如前,但因股本不大而被炒作者盯上,炒作者一如其他案例,先以人頭戶融資買進製造融資餘額,並拉高股價先吸引多頭的散戶投資人共襄盛舉,接著在股價拉高後以另一批人頭戶融券賣出製造融券餘額,由於一般散戶投資人看到某一股票如有人已先放空,通常比較敢於跟進融券賣出,如此一來一方面可引誘空頭進來融券放空,一方面製造出融資餘額及融券餘額相近,使投資人誤以為丁股票即將展開一波軋空行情,不久果如大家所期望的,丁股票發行公司宣佈即將在一個月後召開臨時股東會討論現金增資案,在當時如召開臨時股東會,融券戶尚需強制回補,因此一些散戶投資人立即一窩蜂搶進丁股票,部分融券戶怕被軋空也陸續回補,正當散戶搶進時,炒作者卻利用這機會將原先用人頭戶進的股票大量倒出獲利了結,致使一些投資人措手不及而被套牢,但炒作者並未就此罷休繼續摜壓股價,使多方不得不賣出甚或被證金公司或自辦證券商斷頭賣出,當丁股票被多方的賣壓連打數日跌停板後,股價已相對偏低此時炒作者再利用這時機,將原先所使用的融券戶,在臨時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限前全數回補,不管是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炒作者全部獲利。本案炒作者的手法可說是完全顛覆過去先軋空等停止過戶期間一過再殺多的傳統,將軋空及殺多全部在臨時股東會停止過戶前一氣呵成,而形成了以不正當的手段獲取暴利的惡例。

六、案例六

        戊股票為一中小型股,業務以內銷為主外銷為輔,外銷受國際競爭影響獲利逐年下降,公司業績大不如前,因此成為炒作者的目標。本案炒作者先尋找一家分支機構不多的自辦融資融券證券商A,在A證券商以人頭戶融資買進,達到該證券商對戊股票融資上限,然後又在部份證金公司的代理證券商處,再以其他人頭戶融資買進,使戊股票在A證券商及證金公司的融資餘額比率大致成八比二的比率,然後開始將戊股票股價逐漸拉高。由於對外公告的融資融券餘額表,係全體市場的總餘額,並未分別公告各自辦證券商或個別證金公司的餘額,而一般有意融券賣出放空的投資人,基於過去案例的教訓,通常會注意該股票發行公司的股東常會是否已召開過、未來是否會有除權除息,會不會被強制回補;以及融資餘額大小,會不會造成標借等,但卻從來沒想到去了解融資餘額或融券餘額係分佈在哪些地方,因此當戊股票價格上漲到已明顯偏離其本質,且依證券交易所公告的資料顯示有不少的融資餘額,不虞發生標借,近期又沒有強制回補的疑慮,一些散戶投資人就開始放空戊股票。由於A證券商分支機構較少,會去A證券商融券賣出放空的投資人幾乎沒有,大部分都到證金公司的代理證券商去賣出,而形成融券餘額集中於證金公司的情況。此時炒作者誘空的階段已完成,接著就將原先在證金公司代理證券商處以人頭戶融資買進的戊股票全數還款或賣出了結,使得證金公司所擁有的信用交易餘額,僅剩融券餘額而無融資餘額必須向市場上標借才能完成交割,造成融券戶需長期負擔借券費用,而炒作者一方面提供股票借給證金公司賺取借券費用,一方面在融券戶不堪負擔借券費用紛紛回補的情形下,又獲取股價的價差,完成一項前所未有的炒作模式。

七、案例七

        本案例包含三種股票,當事人為近年股票市場剛崛起的新秀,在短短一年不到時間裡,迅速入主三家上市公司,同時也參與多種股票的買賣炒作,成為股票市場的新天王,其使用的炒作手法通常係採用最費資金的「鎖籌碼」方式,也就是以大量資金買進,鎖住大部分的市場流通籌碼,再慢慢的拉抬股價以引誘一般散戶投資人跟進後出脫獲利,但因自有資金不足於是大量向市場丙種金主墊借,資金成本負擔極重。八十七年下半年三合一選舉的前數月,亞洲金融風暴的颱風尾終於掃到台灣,股票市場連番重挫,政府為穩定股市以穩定民心,連續祭出多項利多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將信用交易融資自備款由五成降為四成,也就是融資成數調高為六成,當時本案的三種股票融資餘額甚低,並未達到需要採取分配的程度;此外依據「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七條規定,雖有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其融資餘額或融券餘額不得逾上市股份數百分之二十五的規定,但因技術上的困難,一直無法在盤中交易時間內以電腦加以控管,只有當餘額達到百分之二十時,由證券交易所進行分配,以防融資或融券餘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本案操盤人深深了解此實務作業上的困難,於是利用政府宣佈的利多措施,分別在一個營業日內,利用將近二百餘名人頭戶全數以融資買進該三種股票,將原向丙種金主借款並由金主掌控的股票全數轉到這些人頭戶上,不但使該三種股票於各當日成交量暴增,同時也使融資餘額大幅增加,並且都超過該三種股票上市股份數百分之二十五的規定,甚至還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此一做法大大的震撼整個市場,但因融資買進所可以貸到的成數遠比丙種金主多,利息也較低,使得本案當事人一舉自市場上取得逾三十億的資金。不過,本案當事人雖一戰成功,卻也引發一般投資人對該三種股票敬而遠之的心理,往後該三種股票成交量迅速萎縮,完全失去炒作者炒作股票的目的,根本無法獲利了結。此時又碰上金融風暴加劇,銀行對於部分客戶放款採取謹慎的態度,使得本案當事人所經營的企業集團資金週轉發生困難,進而發生違約交割,使得該三種股票連日大幅下跌,成交量更形萎縮,而原先以人頭戶融資買進的股票由於股價持續下跌,且無法在市場上賣出,只得全數套給辦理融資的證金公司及自辦證券商,造成證金公司及自辦證券商莫大的損失。

 

肆、綜合分析與結語

        前述的案例都是最近三至四年間發生的炒作案,而從這些已發生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綜合以下幾個結論:

一、易被炒作者盯上之股票大都為股本小且最近期間之營運狀況欠佳者,因為此種股票容易鎖住籌碼,    又因為營運狀況欠佳,讓人有股價易於下跌的聯想,成為空頭最愛放空的對象,但也因而成為炒作者最容易引人入殼的對象,因此投資人在融券放空賣出此類股票時應更加小心,以免上當而不自知。

二、股票市場信用交易制度雖然可以讓投資人以較少的金額買賣較多的股票,就像槓桿原理一樣,可以較小的出力舉起更大的東西,但是水能載舟亦能覆舟,信用交易制度可以讓投資人賺更多的錢,卻也可以讓投資人賠得傾家蕩產,從過去的案例可以發現,凡涉及炒作的案例,一般散戶投資人大都是輸家,因此投資人在利用信用交易買賣時,應該審慎考慮多方蒐集情報,以免誤入陷阱,尤其是可能涉及炒作的股票最好敬而遠之。

三、受到過去案例的教訓,一般散戶投資人在利用信用交易買賣時,已較過去更能注意相關規定,尤其融券戶常常被軋空後,通常都能注意有無停止過戶的可能,也會先分析公司的基本面,但炒作者之所以敢於利用信用交易來進行炒作,係基於信用交易制度已較過去開放,辦理信用交易的單位也從過去復華一家證金公司獨占的情況,變成四家證金公司及多家自辦證券商共同存在的局面,而且臨時股東會也不再是強制回補的原因,因此已經從過去單純的「養」、「套」、「殺」三部曲變得更為複雜,尤其第四台開放後使得利用信用交易的炒作技術更上一層樓,一般散戶投資人在收看第四台節目時應更加冷靜思考,以免陷入別人圈套而不自知。

四、投資人在利用信用交易買賣時應以更健康的心理及更成熟的態度處之,因為不管是主管機關或是台灣證券交易所都已經從過去案例中吸取經驗,且不斷積極修改相關法規,使信用交易制度更加公平,也更能保護屬於弱者的一般散戶投資人,然而市場炒作日新月異,相關規範難以完全及時因應,因此在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時,除了自己要多加考慮及蒐集情報外,一但不幸碰上炒作案,應該冷靜相信主管機關及台灣證券交易所絕對是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場來處理此類案件

五、台灣證券交易所市場監視部有信心可以掌控所有的炒作案,也希望能獲得所有善意投資人的支持,更希望惡意的炒作者切莫存有僥倖之心,夜路行多了,終會作繭自縛。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一、台灣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業務章則彙編」。

二、復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范志強先生著作,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印製之「證券信用交易違法態樣及案例之研討」。

( 吳克昌,台灣證券交易所市場監視部專員 )

 

https://www.twse.com.tw/ch/products/publication/download/0001000026.htm

二、復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范志強先生著作,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印製之「證券信用交易違法態樣及案例之研討」。

( 吳克昌,台灣證券交易所市場監視部專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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