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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經營權之爭,公司派使出奇招,在股東會上祭出《企業併購法》,剔除市場派股權表決權,讓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拿下全部董事席次,保住經營權,讓主管機關開始擔心,未來若此事再重演,恐怕造成公司治理混亂,近期已有學者專家接獲主管機關開會通知,將於8月4日針對大同案引發的《企併法》認定問題,進行討論,形成共識。

《蘋果新聞網》向已接獲通知的專家學者查證,對方並未否認。
 
大同公司派在6月30日股東會上,以市場派持股逾10%,卻未向主管機關申報併購,認定市場派違法,一一剔除市場派的股權表決權,雖然金管會、經濟部先後定調,認為若公司派認為市場派有違反《企併法》疑慮,應該依法向金管會或經濟部檢舉,甚至直接採取法律途徑,而非在股東會上自行認定,不過大同此先例已開,讓主管機關備感壓力,近期已規劃與專家學者共同商議,釐清主管機關是否有認定權。
 
所謂的認定權,指的是主管機關是否應主動針對公司是否違法《企併法》主動認定或被動認定,在大同股東會後,主管機關包括金管會、經濟部已明確表態,主管機關應有認定權,而非大同公司自行認定。

不過內部卻傳出不同聲音,認為若主管機關有認定權,將引發過去已發生公司派與市場派經營權紛爭的公司,紛紛向主管機關要求認定,反而造成市場動盪。因此內部形成另一派意見,認為主管機關「無需認定」。

這一派主張主管機關「無需認定」的意見,主要是引用《民法》第71 條,及法律俗諺:「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也就是主管機關根本不必認定,只要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就是無效,且企業認為有違反《企併法》,應主動提出,沒提出的話,法律是不會保障的。

熟稔企業併購法的專家直言,大同公司派律師完全掌握台灣《公司法》與《企併法》「只做半套」的漏洞,加上《公司法》、《企併法》與《證交法》,至今仍未建立共同運作機制,導致監管機關難以施展拳腳,使得大同案至今深陷僵局。
 
不具名專家表示,此次大同公司派律師竟會引用《企併法》,排除市場派股東的投票權,「確實是奇招,大家都始料未及。」他表示,《企併法》第27條有一個很重要的概念,是參酌國外企併法的框架,意即意圖併購者,若取得公發公司10%以下股份,得以不公開方式先行單獨或與他人「共同為之」。
 
而市場派股東是否有「共同為之」,成為這件爭議中的關鍵點。專家說,目前世界各國對併購案的態度是不排斥善意併購,也不反對惡意併購,但重點是必須「公開透明」,避免傷害小股東權益,或因市場派私下協議,在股東會上「突襲」,導致股東只能眼睜睜看著公司改朝換代。換言之,《企併法》的功能,是在保障所有股東的權益。
 
然而專家表示,台灣的《企併法》「只有半套」。目前《企併法》僅規定,意圖併購者持股超過10%,需向主管機關申報,但包含星、港、英、美等國的企業併購法,另外設有「30%條款」,也就是併購方持股要超過30%,必須採公開收購,且必須將共同行為人的關係公告。此外,收購方與被收購方,在股東會上都沒有投票權,亦即只有其他小股東可以決定,是否接受這個併購案,避免大股東勾結做掉小股東。

不過,對於8月4日將召開的會議,主管機關包括經濟部商業司、金管會證期局皆不予證實,僅表達現階段還沒有必要針對《企併法》召開會議。(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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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瘋/大同案升溫 這一局林郭文艷勝算已低

 

大同經營權爭議從6月30日股東會後延燒至今,9號一天之內,經濟部與金管會同步出招,駁回公司派董事變更登記申請,並以特別背信罪嫌移送檢調,創上市公司首例。政府顯然加大力道處理大同案,加上市場派大咖王光祥政治實力雄厚,公司派目前手上的籌碼已不多,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極可能吃下敗仗。(張佳琪報導)

 

大同股東會後,經營權爭議炸鍋。刪除股東投票權的作法讓集保結算所、證交所、金管會、經濟部等單位無法坐視不管。事件一直卡在經濟部要不要核准公司派的董事變更登記,經濟部9號正式表態不准大同變更董事。新聞稿洋洋灑灑臚列四大理由,其實理由只有一個,大同股東會在刪除可投票股數後,實際出席股東沒有占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違反公司法。

 

就像約好了一樣,金管會同一天下午也談了大同案,而且是主委黃天牧親自說明,態度更明確。全案依照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的特別背信罪嫌,將大同股東會相關資料提供給檢調單位,依法告發。這是第一次有上市公司因為股東會爭議被金管會以特別背信罪移送,黃天牧親上火線,也代表官方要加大力道處理大同案。

 

兩大市場派抓穩機會重整旗鼓積極反撲,都在同一天表態會向經濟部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大同公司派雖然發出聲明強調股東會的合法性,但以情勢發展來看,公司派處在相當不利的位置。如果公司派也以重開股東會回擊市場派,自辦股務的權限是否會順勢被主管機關移除仍是未定數。

 

公司派現在採取以拖待變策略,時間拉愈長就能把市場派資金卡愈久,用「拖」字訣加重市場派資金成本,以逼退市場派。但是,市場派之一的三圓建設董事長王光祥不管經營能力或政治實力都很雄厚,佈局大同已久,官方又有意讓大同重開股東會,王光祥拿下大同的機率升高。這一仗,大同董座林郭文艷打得艱辛,勝算卻已經不大。

 

 

工商社論》彰顯公權力以遏止資本市場亂象叢生

工商時報
主筆室

 

資本市場有其遊戲規則,除非有特別股的情況下,每股都有相同的投票權;所謂股東平等原則,是最基本的道理。但時至2020年,公司法已經上路90餘年,卻仍上演著主場球隊沒收比賽的戲碼,令人驚詫。

 

日前上演的大同公司股東會改選事件,有傳媒張力十足的描繪公司派是「教案級」的經營權爭奪,以企業併購法為撒手鐧。但稍微回顧一下過往案例,這不過是把十多年前公司派阻擋經營權變更的老把戲,重新包裝再來一次罷了。不過奇怪的是,十多年過了,當年的老招現在還管用。黑衣人依舊排排站,主管機關被當成空氣。

 

2009年,金鼎證券股東會上,公司派就把對手約47%的選票直接打包封存,後來宣稱市場派違反金控法36條規定「無表決權」。這次大同不涉及金融業,就改套用104年修訂的企併法,一樣宣稱過半的市場派股份都無表決權。2007年,面對國巨的經營權挑戰,大毅公司違規拖延股東會召集,遭證交所變更為全額交割股,股價從224.5元重挫至36.75元,損失慘重的是持有2.7萬張大毅股票的市場派國巨。如今,大同同樣遭證交所打為全額交割,股價重挫的後果,仍然不清楚政府到底處罰的是公司派還是市場投資人或小股東。

 

仔細看看這次大同剔除股份表決權的理由,企業併購法在2015年修訂第27條第14與15項:「為併購目的,依本法規定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於取得後十日內,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其併購目的及證券主管機關所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應隨時補正之。違反前項規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這個條文修法時不在行政院提案中,立法理由只有一句:「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按照企業併購法,所謂併購目的,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所謂收購,則包括了取得他公司之股份。純粹按照法條邏輯,取得他人股份就是收購,而收購概念上就是併購,而取得10%以上股份而未申報「併購目的」,就「無表決權」。至於如何判斷「併購目的」、誰來認定無表決權、有無申報補正措施等爭議,條文付之闕如,過去也從未見企併法的主管機關經濟部有任何具體函釋,來限縮或具體化這個突然在黨團協商冒出的修正案,徒留充滿疑問的條文在經營權大戰時給雙方人馬當吵架本。

 

平心而論,未經行政申報就剝奪股份表決權,本來就輕重失衡。而未建構任何具體程序就斷然於法律中制訂「無表決權」的效果,更是粗糙至極之修法。看著這種直接沒收對手表決權的類似戲碼十多年來一再上演,不就是當主管機關都是塑膠,嘲弄著公司治理不過是小兒科的玩意兒?就算股東會選舉結果有爭議,官司慢慢磨但三年任期一下子就結束了。金管會在事發後第一時間所提出的四大聲明,包括:(1)金管會一貫立場不介入、(2)與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有違、(3)行政措施可能限制不得自辦股務、(4)大同股東可依公司法相關規定救濟等。以此觀之,其形式意義恐遠大於實質,因為其行政措施竟然是限制大同公司「未來」不得自辦股務,但對於已發生的現狀則無導正措施。

 

投保中心迅速決定向法院訴請解任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算是最積極任事的公司治理單位,但投保中心解任的依據(投保法第10-1條),是董事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或重大損害公司等情事,解任的對象是該個人;但大同公司卻立刻公告回應「屆時依法抗辯」,不知是大同公司要自己抗辯還是為遭控違反法令的董事長抗辯。如果屆時真以公司身分與資源做為個人董座保衛戰,也考驗主管機關捍衛公司治理的決心。

 

9日經濟部商業司拒絕大同公司申請的董事變更登記,看似打臉公司派,但依公司法第195條的規定,董事任期屆滿不及改選時,延長其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也就是在主管機關限期改選之前,公司派繼續掌握公司命脈。作為公司法、企併法與公司變更登記的主管機關,我們更期待經濟部對企併法第27條的明確解釋。

 

誰取得公司經營權,本非我們關切重點,但撇開市場派與公司派兩方,難道小股東、外資投資人這些無涉經營權爭奪的第三者,也要動輒遭公司派任意剔除表決權?街頭鬥毆,很大根源於對執法者視而不見,資本市場亂象的一再發生,也源自於對主管機關公權力的蔑視,以及移送檢調司法後的曠日廢時。大同一案的後續解決方式和處理時程,攸關國內外投資人對台灣未來資本市場的信心,對於台灣想大力推動成為亞洲金融中心或籌資中心,此案例是否成為最大絆腳石,這才是我們真正憂心的事。

 

大同公司亂象...以惡制惡非政府應為

 

大同公司於股東會上,以部分人士持股違反企業併購法及兩岸條例為由,認定該等股份無表決權,公司派取得全數董事席次。對於公司派玩法弄法之舉,金管會和經濟部祭出各種補救措施。

首先,證交所將大同股票打入全額交割股,金管會並表示將收回該公司自辦股務權限、起訴裁判解任其董事長林郭文艷。然而,此舉短期內無法解決問題,長期看亦無法解決公司派代表擔任股東會主席之權限濫用問題。另一方面,訴請裁判解任林郭文艷,不僅訴訟程序曠日廢時,且是否就是承認其現今是「合法」董事?更何況,只要董事成員結構不變,仍會由另一位林郭文艷繼續擔任董事長。

經濟部起初認為市場派或其他股東可尋求司法救濟;在輿論壓力下,經濟部開始以公司登記制度作為突破口。報載經濟部長王美花表示,經濟部若不認同董事變更登記案,可有二項對策:一是准許股東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重新選任董事;另一是要求重新選任董事。事實上,經濟部是否准許少數股東召集股東會,根本與其是否同意公司登記,沒有關係。經濟部若欲展現企圖心,只有其所認為依據公司法第一九五條要求改選董事。

然而,公司法第一九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適用的前提,乃是董事任期屆滿應改選而未改選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公司改選。依王部長的理解,似乎只要經濟部不同意大同變更登記案,就可啟動公司法第一九五條。果真如此嗎?

依公司法第三八七條及其子法公司登記辦法第四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違反者處以罰鍰,並令其改正,屆期未改正者,繼續令其限期改正,並按次罰鍰至改正為止。但如果硬不改正呢?法律效果就是不同意其變更登記。而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可知登記與否僅是可不可以對抗第三人的問題,並非謂因為可以或不可以登記,就使得公司原本依法成立的行為,變成存在或不存在。真的事情不會因為沒有登記就變成假的,假的事情也不會因為錯誤同意其登記就變成真的。

如果經濟部令大同限期改選董事,前提乃是認定大同股東會決議違法而得撤銷;然而經濟部是否同意大同變更登記,與大同股東會決議於法律上是否有效,是兩碼子事。縱使經濟部不許可大同變更登記案,大同依舊可宣稱股東會所有程序及決議皆屬合法,不服歡迎提告。經濟部令大同改選董事,則不啻與大同公司派一同沉淪。經濟部認為大同公司派僭越主管機關或法院職權,經濟部不也是擅自替代法院認定嗎?以惡制惡,非法治國家應為。

大同亂象非始自今日,王美花部長於擔任次長主導一○七年公司法修正時,即引進「大同條款」,而類似大同公司派惡質手法,亦早見諸開發金、金鼎併購案。經濟部、金管會未能於歷次修法過程中提出有效對策,僅能於事後臨時抱佛腳,甚至端出奧步對奧步的奇招

大同亂象來自長期的立法、行政怠惰,以及司法機關消極保守作為兩種結構性問題。倘若公司法、證交法主管機關不提出修法對策,各種亂象依舊無法解決。大同問題僅是開端,而非結束;本案將成為未來律師界執業時的模範、抑或是敗壞風氣之先,端視主管機關如何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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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欽彥:政府應查大同股東有無違法中資

王欽彥/靜宜大學法律系教授、德國漢堡大學客員研究員

 
大同公司6月30日召開股東會,由於公司在當日剝奪部分股東之表決權,引發軒然大波。經濟部認為是否有違法中資應由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大同公司不應自行剝奪股東表決權,於9日駁回董事變更申請。金管會於9日認為大同公司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1項3款的特別背信罪罪嫌,而將相關資料提供檢調單位。另外也傳出投保中心建議主管機關將大同委任的兩名律師移付懲戒之消息。市場派之欣同公司更於9日下午以3%股東身分向經濟部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因社會風向丕變,不無可能導致大同經營權迅速易手。

由於大同公司之奇襲作法過於激烈,導致四面楚歌。社會的撻伐砲火聚集在大同公司上,反而沒有人關注到底市場派跟中資有無關係了。這演變有點令人憂慮

持平而言,大同公司主張特定股東係違法中資故無表決權,這點在法律上可能站得住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1項規定大陸人「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大陸人提供資金用台灣人或港人、外國人之名義取得台股,也是間接違法,即所謂「脫法行為」。而違反此規定之後果,雖然第73條3項設有由行政機關處以罰鍰、命限期撤資、限期改正、停止股權等之處罰規定,但此為行政法上之法律效果。私法關係上,大陸人或其人頭違法購買台股之行為是否在民事上有效,是另一問題,應依《民法》第71條決定。

《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亦即,購買台股這個法律行為,有可能被認為是違法而無效。如果是無效,該股東就沒有股東權。雖然是否確係無效,最終要由法院認定,就如同主管機關認定是違法中資而加以處罰後,行政法院可以認定其並非違法中資而撤銷處罰一樣。不過,大同公司主張其無效而拒絕其行使股東權,於現行法制下並無不可。

只是萬一最後法院認定並無違法中資,或雖有違法中資,但《兩岸條例》第73條1項僅為所謂「取締規定」,不影響其違反行為之私法效力,故股權有效的話,大同公司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已。這就如同賭博是違法行為,賭輸的人可以自己主張其關於賭債之約定是違法而無效,拒絕付錢,不用等到法院判決確定。

大同公司的作法引發眾怒,應是因為其在市場派與公司派的權力鬥爭中「球員兼裁判」,自行解除市場派的武裝而大獲全勝。不過,大同公司其實已經在2月、5月對特定股東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其為違法中資而無股東權。這些被告股東其實有機會主動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避免其表決權被大同公司剔除。大同公司沒有先明確預告其要逕行剝奪其表決權,而在股東會當日猝然剝奪之,不讓對手有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的機會,可能算是奧步,但似難謂其違法。

《企業併購法》第27條明確規定其違法之私法效果為「無表決權」而非「公司得聲請法院宣告其無表決權」,則大同公司猝然自行剝奪涉嫌股東之表決權,故意不給對方事先尋求法院救濟機會,雖然違反誠信原則,但似也難謂其有重大違法。政府機關在輿論壓力下對大同公司群起而攻,萬一在結果上造成中資迅速入主,恐對國家造成重大傷害。

從香港的例子可知,中共是令人畏懼的。其可以無視於任何國際約定,無視於一國兩制50年不變的誠信諾言,短短幾個月間,就讓百年香港從此改變。台灣面對如此鴨霸而虎視眈眈的鄰居,須極度謹慎。大同事件不應反而成為中資入侵台灣的破口。於再度召開股東會更迭經營權之前,似應再多一點點時間調查清楚違法中資之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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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16:01聯合報 記者何醒邦/台北即時報導
百年家電大廠大同公司的一場驚世股東會,因出盡怪招惹毛主管機關,爭議持續延燒。繼周一(6日)投資人保護中心決議對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起解任訴訟後,投保中心再度出招,對準為林郭獻策的「華麗律師團」開刀。

 

 

法律界傳出,投保中心認為,公司派主要律師團成員陳錦旋、賴中強,涉嫌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建請金管會函送台北地檢署或台北律師公會審議,並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但投保中心對此僅說,不便評論。

 

對此,賴中強表示,還沒收到相關函文,無法評論。陳錦旋則說,她當天除了協助開大同股東會,一句話也沒講,律師依法執行業務,應受律師法保障,希望主管機關審慎了解事實,依法行政,投保中心也不要淪為市場派打手。

 

這幾年來,陳錦旋隱身幕後操刀,包括高興昌-國票金,開發金-金鼎證,長榮大房兄弟經營權之爭,及大同集團等幾次關鍵戰役,都可看到她的影子;而陳錦旋因為善用「全額連記法」,也就是股權超過五成者「贏者全拿」,其經營權女王的封號也在市場傳開。

 

業界說,有可能是公司派玩法玩得太過火,投保中心因此做為訴訟上的攻防手段;一般律師認為,律師會遭到懲戒,多半是沒繳交會費,或與當事人不倫等,但律師這職業有其自由性,涉及法律價值判斷,投保若這樣做,會造成律師的獨立性受損。而律師委員會的懲戒,輕則警告、申誡,最重可撤銷律師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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