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0 20:45經濟日報 記者林于蘅/即時報導

經濟部對大同案股東會申請案之准駁,將在本周定案,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今(10)日表示,不論准或不准,經濟部都需要完整的說詞,須綜合股東申請、公司答覆以及金管會提供的客觀事證分析,研擬法律意見做出決議。

 

經濟部表示,依過去案例判斷,確實很難以此通過,但考量大同爭議「特殊」,且受社會矚目,將採納上市公司主管機關金管會意見,作出「部會一致」的決定。

 

不過,經濟部官員今日指出,不論最終是核准或是駁回申請,一定都會有一方不滿意,案情走向行政救濟的可能性很高;也因此,經濟部商業司勢必需要對此案決議有充分的法律論述,提供完整的說明。

 

大同市場派股東林宏信、王光祥7月先後以公司法173條第四項向經濟部申請召集股東臨時會;經濟部3日收齊大同公司對二案的函覆意見後,考量大同為上市公司,已同步轉交金管會函詢意見。

 

經濟部長王美花日前表示,大同爭議受到各界高度關注,經濟部將以最快速度審理案件,預計本周內會公布正式決議,說明是否核准大同市場派的股東會申請,以及理由。

 

經濟部官員說,有關目前經濟部審理大同市場派股東會審請案件之進度,經濟部會依照金管會所提供之客觀意見,綜合分析當事人的書面主張,研擬法律意見做出決議。

 

鑑於經濟部將與金管會做出意見一致的決議,外界評估經濟部可能會破例核准申請案,對此,商業司副司長陳秘順表示,目前還在「掙扎」,沒有定案;李鎂也強調,不管是准或不准,經濟部都需要完整的說詞,所以這部分需要一點時間。

 

李鎂表示,金管會公文提及大同公司6月30日違法剔除市場派選舉權,並禁止公司自辦股務代理、對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解任訴訟、以《證交法》特別背信罪主動告發大同等措施。

 

經濟部身為公司法主管機關,最終仍由經濟部來判定公司法173條第四項條文中,對公司董事會狀態的認定。對此,李鎂僅說,經濟部不同意大同公司6月30日股東常會改選董事登記,經濟部是根據2017年選任的董事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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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原本經濟部打算周三後才會對大同市場派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案作出准駁,但為避免市場上臆測紛紛,經濟部決策擬加快作業,預計最快今、明二天內應會有處分決策,經濟部依特例作出新見解,准許市場派召開股臨會的可能性很大。

 

大同市場派以《公司法》173-4條文申請,主張大同公司「不能、不為」召開股東會,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依照過去經濟部商業司對法律立法例原理原則,大同公司董事會現在依然存在,應該朝駁回作出行政處分。

 

金管會6日以電子公文回覆商業司意見,重申大同公司6月30日違法剔除市場派選舉權,引發社會震撼,金管會周邊單位包括證期局、證交所、集中及投保中心,都依特別背信移送董事長林郭文艷,並作出禁止大同自辦股務代理等一連串處分動作。

 

至於是否同意市場派召開臨股會,表面上金管會雖尊重經濟部的職權,但據悉,金管會並不希望經濟部對市場派申請駁回而一再拖延,因為大同公司6月30日的作為已違反公司治理,危害股東權益,違法亂紀事證明確,盼經濟部依大同是特例的狀況作出速戰速決的行政處分。

 

知情人士表示,經濟部是公司法主管機關,本就有對法律解釋權的空間,何況,173條第4項對公開發行公司及非公發公司,考量重點不同,基於保護股東及投資人,必須依個案情況作出解釋。而大同案又是極為特殊且社會高度關注個案,不論金管會及經濟部都要有特別作法,不能侷限舊案或通案的思維,因此與金管會研商後,處分決策恐出乎一般外界意料,依特例提出新見解,但短期內暫不會形成函釋。

 

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這項要件應以「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為原則,知情法界人士說,光「其他理由」,主管機關經濟部就有很大法律的解釋空間。

(工商 )

 

 

(中央社記者吳柏緯台北2020年8月5日電)大同 (2371) 市場派股東林宏信、王光祥日前先後向經濟部申請召集股東臨時會。經濟部收齊大同公司2案函覆後,正在徵詢金管會意見;對於是否准駁市場派申請,知情人士分析,經濟部駁回2案機率高。

大同市場派股東林宏信等人,在7月9日依據公司法173條第4項,向經濟部送件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另一名市場派股東王光祥則在16日,依公司法相同條文送件。

經濟部日前發函給大同公司,要求就此兩案陳述意見,並於近日陸續收到的函覆,徵詢金管會意見後,將進一步討論並做出決議。

雖然目前兩件申請案仍在行政程序之中,經濟部尚未做出決議,但知情人士分析,經濟部駁回申請的機率高。

這名知情人士指出,市場派股東都是根據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提出申請,根據規定,若是董事會因故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可由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東,報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

「事實上,雖然6月30日股東會引起部分爭議,但是目前大同董事會確實有能力召集股東會。」這名人士認為,這將會成為經濟部裁決的關鍵。

對於外界推論的准駁結果,經濟部官員不願證實,不過官員低調表示,市場派的主張確實與大同公司目前在經濟部的公司登記情況相違背。

官員進一步解釋,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中所說的「不能召集的原因」,包含董事股份轉讓、董事會被解任、董事全體請辭或是董事會被法院假處分而無法執行職權等原因。在這樣的前提之下,股東會不開不行,必須由股東依其他的管道召開股東會。

知情人士指出,今年7月9日經濟部宣布駁回大同申請董事變更後,態度明確,希望市場派股東依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申請召集股東會,尋求救濟,但沒料到市場派均選擇173條第4項

公司法第17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持股3%以上且持續一年的股東,可向公司董事會請求召集股東會,若提出申請的15日內,董事會不召集時,股東可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

過去大同也曾發生經營權之爭,並揭露法律漏洞,立院甚至為此修法,新增俗稱「大同條款」公司法第173-1條,賦予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益。

根據公司法第173-1條規定,只要繼續3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股東,不須經過公司董事會,可自行召集股東會。

官員指出,市場派若能找到過半數股份股東的支持,就能自行召集股東會,不過由於法律救濟工具很多,經濟部尊重股東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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