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從事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以下簡稱轉(交)換公司債)前,應充分了解下列事項:

一、轉(交)換公司債係為債權得依其發行及轉(交)換辦法轉(交)換為股權之有價證券,基於轉換股權之特性,其價值與其轉換標的證券之價格會有連動關係,投資人應留意轉換標的證券價格對轉(交)換公司債之影響。

二、轉(交)換公司債之發行價格、轉換期間、行使轉(交)換股權之條件暨其相關事宜,係由發行人明訂於發行及轉(交)換辦法中,但轉(交)換公司債上櫃、上市後在櫃檯買賣市場 、集中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三、投資人於購買轉(交)換公司債前,應先行詳讀其發行及轉(交)換辦法  ,並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不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四、投資人於轉(交)換公司債之可行使轉(交)換期間屆滿,而未提出行使轉(交)換權利之要求者 ,視同放棄行使轉(交)換權利  。

五、轉(交)換公司債其轉換標的證券停止過戶時,會先行停止轉(交)換公司債之轉(交)換申請(註),投資人應了解轉換標的證券停止過戶將使轉(交)換公司債無法行使轉(交)換,且當有多個停止轉(交)換原因發生,將導致轉(交)換公司債長期無法轉(交)換,甚至債券到期前均不能行使轉(交)換之情事   。另公司法第228條之1已放寬公司得每季發放股利,將可能導致轉(交)換公司債停止轉(交)換期間大幅增長,而大幅縮減投資人可行使轉(交)換期間  。

註:召開股東常會將自股東常會日(含)往前60日起停止轉(交)換;召開股東臨時會將自股東臨時會日(含)往前30日起停止轉(交)換;無償配股、發放現金股息或現金增資均自停止過戶日前15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停止轉(交)換,期間   約26日(以上停止轉(交)換期間會配合法規修正而變動,以下釋例亦同)

例一 :多個停止轉換原因發生,導致轉換公司債長期無法轉換,以至債券到期。甲公司1年只配息1次,106年度公司於5月5日召開股東常會、於6月6日辦理年度配息  、於7月7日辦理現金增資。該公司發行之轉換公司債於106年7月3日到期  ,該轉換公司債106年停止轉換期間如下   :

停止轉換事由  停止轉換期間                      停止轉換日數

召開股東常會  106/3/7(二)~106/5/5(五)   60 

辦理年度配息  106/5/10(三)~106/6/6(二)  27

辦理現金增資  106/6/12(一)~106/7/7(五)  26

 

 

債券到期106/7/3(一) 共計109 故該轉換公司債自106年3月7日起長期無法行使轉換,至債券到期日前僅5月8日、9日及6月7日、8日、9日共計5日得提出行使轉換。例二 :公司法第228條之1已放寬公司得每季發放股利,導致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期間大幅增長   。乙公司於新制實施後改採按季發放股利,每年可配息4次,如該年度乙公司辦理1次股東常會、1次現金增資及4次配息作業,其發行之未到期轉換公司債該年度全年停止轉換期間最高可能約190日(=60+26+26*4),約佔全年365日之52%。六、另外可能因發行人違反櫃檯買賣、上市契約、發生發行及轉(交)換辦法訂定之終止上櫃、上市事由或轉換標的證券終止櫃檯買賣、集中市場交易等情事,致使轉(交)換公司債必須終止櫃檯買賣、集中市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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