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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藐視」國會 惹毛王金平

  • 2010-05-09
  •  
  • 中國時報
  •  
  • 【陳文信/台北報導】
 昔日和氣 今日動氣▲立法院要求監督金管會轄下財團法人預算,但金管會遲遲不送預算書,立法院長王金平因而動氣。圖為金管會主委陳沖(右)上任時,曾前往立法院拜會院長王金平,兩人相見一團和氣。(本報資料照片/姚志平攝)

 昔日和氣 今日動氣▲立法院要求監督金管會轄下財團法人預算,但金管會遲遲不送預算書,立法院長王金平因而動氣。圖為金管會主委陳沖(右)上任時,曾前往立法院拜會院長王金平,兩人相見一團和氣。(本報資料照片/姚志平攝)

 

     金管會主委陳沖接連槓上富邦集團總裁蔡萬才、央行總裁彭淮南後,又「犯沖」立法院長王金平。立法院日前要求各部會將轄下的財團法人預算書送立院審議,但金管會遲遲不送,據瞭解,王金平表示並未同意金管會不送預算書,他甚至不悅強調,如果同意,「我院長也不幹了!」

     立法院依照九十九年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主決議,要求政府各部會將轄下的公司及財團法人預算書送交立院審議。目前經濟部、農委會、原能會總計已有廿份預算書送達,但金管會主管的證交所及數個財團法人,迄今連一份都沒送出。

     審議轄下法人預算書 一份都沒送

     對於金管會不送預算書,據了解,王金平私下不悅表示,他並沒有同意金管會可以不送預算,甚至以「如果同意,我立法院長也不幹了」維護立法院尊嚴。

     王金平接受本報記者訪問時僅表示,目前不適合公開表達個人的看法,他說此事沒有孰是孰非的問題,只是彼此「見解不同」。

     陳冲則強調,目前金管會內部還在討論是否送交預算書,並未「拒送」。

     由金管會主管的證交所、保發中心、櫃買中心、證期會等公司與財團法人,每年基金總額二百多億。金管會認為,這些基金官股未達五○%,且基金財源來自保險費、成交經手費之提撥,及勞務所得或自籌等款項,並無政府編列預算捐助,因此不須將預算書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院審議。

     但立法院主張,這些基金固非屬政府編列預算,但其收入皆是由政府執行公權力強制收取的款項,因此理應為「公款」,要受國會監督。

     事實上,監察院去年底曾糾正行政院,指政府以公帑成立財團法人,卻未善盡「替人民管理財產」的監督之責;主計處於是要求各部會,不論現在基金比例如何,只要「創立時」政府捐助比例超過基金總額五成,就必須將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

     《財團法人法》草案 監督虎牙被拔

     不料,金管會至今仍「不動如山」。除了預算書遲未送達,原本要規範這些財團法人的《財團法人法》草案,也在金管會的意見下被拔掉立院監督的「虎牙」。據瞭解,法務部提出的草案中,包括公股捐助財產總額超過五○%、以及捐助章程規定官派董事席次過半的財團法人,皆屬「公設財團法人」,預算「須受立院監督,經營管理也受該法規範。」

     知情人士指出,行政院院會討論該案時,陳冲在會中拍桌發怒,導致行政院送出的《財團法人法》草案,官派董事席次過半的財團法人,改由「主管機關自行訂定監督辦法。」

     對於法案的轉折,陳冲表示「不記得有參與討論」,並澄清修改相關條文的主張,「應該是別的部會要求的吧!」

     長期關切此案的國民黨立委羅淑蕾,則批評金管會刻意迴避國會監督,有藐視國會之嫌。她強調,監察院既然已經糾正行政院,行政院就應善盡「替人民管理財產」的監督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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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可獨立 卻不能獨大

  • 2010-05-09
  •  
  • 中國時報
  •  
  • 【陳文信/特稿】

 

     金管會六年前成立時,是為了保障國家金融政策的獨立性。儘管後來金管會是否為「獨立機關」迭有爭議,但其維護資訊公開、運作透明的基本精神卻不變。然而,這次金管會卻帶頭「護短」,不願將所屬政府持股的公司與財團法人預算書送立法院審查,視監察院糾正、主計處要求於不顧,金管會的「獨大」已讓人側目。

     從民主機制來看,金管會可以有「獨立」特質,卻不應「獨大」,在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事務上,更不得迴避代表全國民意的國會監督。

     依照監察院的糾正,以及由總統公布的立法院主決議,各部會應將主管之公司及財團法人的預算書送交立院審議,行政院也已行文核示依法辦理,但金管會對此竟置若罔聞,金管會究竟有什麼理由可以「獨大」於其他部會與民意機關之上?

     證交所及其他金管會主管的財團法人,雖辯稱政府持股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這些單位都是在政府行使公權力所取得之基金的挹注下成立,也就是說,若無《保險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證券交易法》等法令規定,當時政府憑什麼可以要求人民提撥保險費、成交經手費來成立這些財團法人?此外,根據《預算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國有財產法》等規定,這些基金也都屬於公款。

     國人依《所得稅法》繳稅給政府,政府透過統收統支重新分配國家財政;民眾依《全民健保法》繳交健保費成立特種基金,由國家專款專用,以維繫醫療體系運作。不論稅收及健保基金的運用,都受國會監督,金管會轄下單位依法強制收取的費用,何以不須比照其他公款接受國會過目?

     不僅如此,《財團法人法》立法目的是希望將外界詬病的肥貓「瘦身」,明訂利益迴避、財產運用、監督機制、董監事的待遇、任期等事項;但行政院版的草案卻將官派董事席次過半的財團法人排除在規範範圍外,讓這些財源來自公課、業務範圍為執行政府公權力事項者可以繼續讓陽光照不到。

     金管會憑什麼可以如此「獨大」?外界已睜大眼睛等待金管會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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