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太晚 鴻海英業達各罰10萬

2011/02/01 16:09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2011年2月1日電)益通 (3452) 私募案讓兩家電子大廠遭罰,台灣證券交易所今天公告,鴻海 (2317) 及英業達 (2356) 因重大訊息公告過慢,分別罰新台幣10萬元。

 

證交所表示,鴻海在1月25日下午7時38分代 4家子公司公告參與益通私募普通股,1月26日下午5時29分益通以電子郵件通知鴻海已選擇其他應募人,但鴻海遲至1月27日9時04分才代4家子公司公告不參與益通私募普通股,違反重大訊息規定,處以違約金10萬元。

 

此外,英業達在1月26日21時30分與益通簽訂認購股權暨投資合約書,但遲至1月27日14時3分才公告,也違反重大訊息規定,處以違約金10萬元。

名家觀點/鴻海的重大訊息公告,錯了嗎?
 
【經濟日報╱陳玲玉】 2011.02.01 02:29 am
 

這是一樁今年產經重大事件。

益通光能科技公司於1月25日下午6時許發布重大訊息,表明其董事會已通過以每股20元的價格辦理私募;鴻海則隨即代其四家子公司於同日下午7時許以重訊宣布以每股20元參與益通私募。

未料事隔一夜,益通於1月26日以重訊宣布:「目前僅確定私募價格,應募對象仍未確定。」其後更因英業達集團於26日晚間承諾以每股22元認購益通私募股份,導致鴻海於27日上午9時04分代其子公司公告不參與私募,並於該日下午7時許再以重訊說明:因雙方於26日就投資協議書的內容發生歧見,鴻海子公司才於27日上午決議不參與私募。

經過上述轉折,部分益通投資人因股價由漲轉跌之損失而叫聲連連,證期局則要求證交所了解兩家公司發布重大訊息有無違反法令?並調查是否涉及內線交易?

依法而言,鴻海針對應募行為所發布的重大訊息是否「適時」?應是投資人可否對鴻海嗆聲,以及證期局評斷適法性的重要關鍵。

從鴻海的重訊內容可知,該公司於1月24日已取得益通過半數董事(含董事長)出具的承諾書,同意由鴻海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參與私募。既然如此,則鴻海在主觀上基於上述認知,且在「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已臻確定的情況下,由其子公司於25日召開董事會決議應募,並由鴻海於當晚代為發布相關重大訊息,自與證交所「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所規定的重大訊息應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為「事實發生日」,且應於「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將該訊息輸入申報系統等規定無違。

論者有謂,「益通董事之承諾書」並不等同於「益通董事會之決議」,對於私募案並無拘束力,不無所見。但就重訊的發布而言,相關法令並非以私募者(即益通)「董事會決議應募對象」作為認定「事實發生」的唯一標準,反而要求上市公司(鴻海)應就被認定為「事實發生」的各個時點,「以孰前者為準」發布重訊。

從鴻海的立場觀之,由於已持有「過半數益通董事之承諾書」、「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已臻確定,且其子公司董事會確實於25日通過參與益通私募的決議,故鴻海25日的重訊公告自屬允當且適法。反觀,鴻海如未於25日即時公告,對一般投資人反易滋生資訊不對等的缺失,且亦將增加內部人(及自內部人知悉消息者)觸犯內線交易的風險。

也有人指責,鴻海27日上午9時04分的重訊晚了「4分鐘」。但法令規定發布重訊的時間為「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鴻海子公司既係於27日清晨始決議不參與私募案,而益通亦於27日下午2時始公布應募對象確定為英業達集團,則鴻海依法於事實確定後翌(28)日上午9時交易時間以前輸入「不參與私募」的重大訊息即可,所以 「晚了4分鐘」之說即於法無據。

至於益通因為是私募案主導者,該公司係於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通過私募案後,才與各投資人進行最後協商,故該公司於26日早上以重訊肯認「私募之存在」並否認「私募對象之確定」,於法亦無不合。

總之,益通私募案的重大訊息之所以引發投資人抱怨及證期局關注,歸根究柢乃係因為相關法令對於「事實發生日」並非以「雙方董事會作成決議之日」為限所致。但鴻海當初如能與益通約定:「在特定時日以前就私募案獨家議約。」或可避免在敵明我暗之下遭競爭者捷足先登,亦可避免因重訊內容先後不一而引發爭議。

(作者是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

【2011/02/01 經濟日報】

啟動暫停交易機制避免住套房 馮震宇

 

2011年開春,鴻海與益通37小時聯姻與分手新聞事件震撼台灣股市。這樁私募案,原本投資人喜出望外,衝著過去只要鴻海入主,股價就會大漲的歷史經驗而搶先介入。但是隨著雙方攻防不斷,數天內3次漲停跌停。

 

首先益通於1月20日否認鴻海將入主,使得股價跌停。旋即鴻海於1月25日自行發布重大訊息,公布將由旗下4家投資公司與建漢共同斥資40.4億元,以每股20元的4折價參與益通私募後,益通股價第二天開盤漲停;37小時後,鴻海又於1月27日開盤後4分鐘,發布重大訊息宣布私募案破局,益通股價轉眼跌停。

 

更戲劇化的是,5個小時內益通立即宣布英業達將斥資50.6億元,取得47.97%股權,而且私募價格還從20元增加為22元,等於總額增加10億元。

 

益通上演的私募交易連續劇,股價劇烈變動讓股民大洗三溫暖,證期局因此要求證交所調查,結果鴻海與英業達都因為重大資訊揭露過慢,而遭證交所分別處罰10萬元。

 

從此一事件反應出台灣私募制度對投資人保護的不足,未來對影響投資人權益的重大事件或涉及發行公司的敏感資訊出現時,應引入「暫停交易制度」,以免投資人摸黑交易反而住進套房。

 

解套 雞蛋水餃股身價漲

 

在美國聯準會(FED)刻意的量化寬鬆政策下,熱錢在國際間流竄,為併購提供支援。根據路透社統計,僅在2011年第一個星期,國際間的併購案總金額就高達3,516億美元,比2010年同期還要高出78%。

 

而在台灣,企業更能藉由私募的方式入主目標公司。一來不需支付溢價;二來可優惠價格取得大量的股份。從過去諸多的案例,例如:仁寶參與華映私募,到這次鴻海與英業達爭相入主益通,都可以看到驚人的折價幅度。

 

對發行公司而言,若要從資本市場募資,可以採行的方式包括: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與發行公司債等方式。而就發行新股而言,則可以用公開募集或是私募等方式取得所需要資金。

 

台灣過去僅有公開募集的制度,但在2000年科技泡沫破滅後,台股充斥「雞蛋水餃股」,但由於此種股票的市場認同度偏低,且股價均低於10元的面額,因此不容易以公開募資的方式對外集資,但是若讓這些雞蛋水餃股下市,又會使投資人面臨無法交易、永遠套牢的命運。

 

為了解決此種困境,主管機關於2001年與2002年分別修改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特別是證交法增訂第43條之6至第43條之8的私募增資條文,正式引入國外早已實施多年的私募制度,增加向特定人增資的彈性募資管道,配合公司法「現金增資得以低於票面金額折價發行」的配套措施,使得私募法源得以確定,也讓私募成為併購的另一種選項。

 

【完整內容請見《能力雜誌》2011年3月號,非經同意不得轉載、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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