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上市 財報揭露趨嚴

 

【經濟日報╱記者蕭志忠/台北報導】

2011.03.02 04:46 am

 

外企來台第一上市案例日益增多,證交所已加強規範第一上市財報揭露,修訂規範台商海外企業申請第一上市案時,也應在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重大交易、轉投資事業及大陸投資等相關資訊。

 

證交所表示,基於第一上市的資訊應充分揭露,保障國內投資人權益考量,未來台商等海外企業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案時,仍要比照國內申請股票案,在財務報表附註應揭露重大交易、轉投資事業及大陸投資相關資訊。

 

證交所為加強上市時效,也將外部審議委員的聘任程序,由現行簽請董事長核定,改為簽請總經理核定後聘任。

 

證交所表示,外部審議委員的產業專家都由專業研究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各產業工會等專業機構推薦,專業性具一定公信力,為時效計,並與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規範一致,將聘任程序改為簽請總經理核定後聘任。

 

證交所對第一上市案「前置管理」,除新增財報附註應揭露重大交易等資訊外,也規範第一上市案在輔導期間若更換主辦輔導承銷商,輔導期須重新起算。第一上市案陸續有終止輔導案例。包括益通光能轉投資持股逾五成的GLORIA SOLAR INTERNATIONAL HOLDING,以及Maxtral Industry Berhad Investment Holding都已申報終止第一上市輔導。

 

【2011/03/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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