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銀超貸案 王玉雲勝訴

 

【經濟日報╱記者楊毅/台北報導】

2011.03.08 02:56 am

 

中興銀行超貸案一審判決結果出爐,台北地方法院昨(7)日公布判決指出,中興銀前董事長王玉雲等人在三次核貸給金茂興公司的常務董事會中,均未參與表決,難以認定是否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加上已超過法定請求時效,因而宣判王玉雲等人勝訴,不須賠償3,306萬元的呆帳損失,全案仍可上訴。

 

本案為中興銀前董座王玉雲、副董事長王志雄父子、監察人許元常等人,涉嫌在擔保品不足下,陸續於88年10月起,通過貸款給金茂興負責人張俊隆6,500萬元,造成3,306萬元的呆帳損失,遭檢方依背信、違反銀行法及公司法等罪嫌起訴,中興銀監管人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因而對上述三人提出民事求償。

 

判決指出,中興銀於89年間爆發違法超貸給台鳳集團弊案後,財部指派中央存保公司負責監管,中央存保公司主張,王玉雲等人與中興銀間存在有償委任關係,卻涉嫌違反銀行法等規定,陸續核准通過金茂興授信額度,並指示核准短期借款給金茂興,金茂興放款未償,王玉雲等人當然應就該核貸放款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不過,台北地院法官認為,中央存保公司監管期間,中興銀稽核室已於92年3月就金茂興向中興銀貸款案提出授信專案報告,詳載金茂興所有授信核准及實際款項貸放償還情形,可見中央存保公司早已知悉有損害和賠償義務人,但卻遲至96年4月才向法院提起訴訟求償,顯然已超過民法規定的兩年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

 

法院指出,中興銀三次核准金茂興授信額度的常務董事會中,王玉雲等三人均非出席的常務董事,對金茂興的授信額度及貸放條件並無參與決定權限,難認定有何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行為。

 

【2011/03/0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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