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漁會餘資 1/4可轉投資

 

【經濟日報╱記者葉小慧/台北報導】

2011.04.06 02:30 am

 

立法院上周三讀通過「農業金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農漁會信用部餘裕資金可將四分之一金額用作轉投資用途,其餘四分之三則轉存農業金庫,此舉不僅能降低農業金庫龐大利息壓力,也可讓農漁會與農業金庫雙邊資金運用更彈性。

 

新修正案為了協助農業金庫可將體質調整到趨近一般商業銀行,也將同意農業金庫可申辦信用卡業務。最新一輪的農業金融法修法,將有助活絡台灣基層農村的金融體系。

 

農業金融局副局長林士朗表示,農業金庫兼有商業銀行性質,但目前沒有外匯業務,信託業務也有限,「農業金庫在台北只有一家總行,其他地方都沒有分行,雖然過去積極參國內聯貸案,但限於無法進行大筆商業貸款,在放款上有很大局限性」。

 

他認為,在降低農漁會信用部存入農業金庫的資金額度後,可讓農業金庫免除支付龐大利息的壓力,也可讓一般農漁會資金運用更有彈性。

 

舊規定要求,信用部餘裕資金一律都得轉存農業金庫,在放寬規定只需轉存四分之三資金後,林士朗指出,信用部不一定要將餘裕資金放在農業金庫,也可以轉存土地銀行、合作金庫等績優銀行。

 

這次修法另一項重大變革,是開放農業金庫可辦理信用卡業務,未來各地農漁會信用部的消費金融服務將 不再比銀行矮一截,也可代辦信用卡業務,預估結合這項結合農漁會在全台3,000據點以及300萬會員的龐大通路,將可使農業金庫的發卡量達百萬張。

 

一般認為,農業金庫辦理信用卡業務,有利整合農、漁業與休閒及觀光產業等相關資源,便利農業金流與物流交易,有助促進農、漁村經濟發展,並滿足基層金融客戶的需求。

 

此外,農業金庫也能參與分享信用卡經營利潤,增加收益來源,年度盈餘還可回饋給農漁會股東。

 

在這次修法中,也比照金管會對銀行獨立董事規範,農業金庫導入了獨立董事規範機制,包括獨董專業資格、獨立性、解任條件等,有助強化農業金庫董事會職能和公司治理。

 

 

 

【2011/04/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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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析/條件難比銀行 還有修法空間

 

【經濟日報╱記者葉小慧/台北報導】

2011.04.06 02:30 am

 

農業金融法修正案近期過關,將有助農業金庫與全台農漁會信用部體質更加健全。不過,與一般商業銀行相比,農業金庫苦無分行進行授信,信用部目前也還無法投資股票、投信基金和受益憑證,顯示日後修法還有努力空間。

 

農業金庫於民國94年成立,資本額為新台幣200億元,政府出資49%,其餘51%由全台300多家農漁會共同出資成立,為農漁會信用部上層機構。

 

近幾年,農業金庫積極參與企業的銀行聯貸案,例如太陽能公司達能、營建業者國裕開發、國光客運等,不過限於沒有分行據點,對較遠地區的授信客戶,如屏東、高雄地區,就得派員南下辦理對保作業,非常不方便。

 

為了擴大辦理對農金企業、一般企業的放款業務,全國農業金庫原本規劃在全國各地設立15 家分行,第一階段先在台中和高雄設立,但在行政院跨部會討論時未獲同意。

 

此外,目前政府尚未開放農漁會信用部投資有價證券,農業金融局副局長李士朗指出,農業金庫本身可進行的金融性投資是,一般銀行能做的,理論上都沒問題,包括上市櫃股票,但信用部目前只能投資中央銀行流動準備規定下的各種有價證券,如央行債券、國庫券、公債等。

 

一般認為,隨著農漁會信用部體質逐漸改善,可考慮給予更彈性的資金運用空間,以協助增加收益。

 

【2011/04/0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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