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2億本票索6千萬 判銀行僅付225萬

 

2013年07月27日  

【法庭中心、林潔禎╱台北報導】女子張芝菡14年前撿到台新銀行遺失的2億餘元本票,9年後她向台新索討當時《民法》規定最高3成報酬6千萬元。台新拒付天價獎勵金,遭張女提告。最高法院認定,遺失本票經法院公告催示約9個月後仍可領到錢,改用9個月利息的3成計算報酬,判張女可拿到225萬餘元酬金確定。

 

台新金財務長林維俊昨表示:「尊重法院判決。」昨聯繫不上張芝菡,不知其回應。 
判決指出,1999年間張女在北市松江路、南京東路口騎樓,撿到台新銀行人員遺失的台新票券公司本票5張,總面額高達2億餘元,張女隨即打電話通知台新銀行取回。 

3成酬金降為1成

9年後,2008年張女才向台新索討,《民法》規定獎勵拾金不昧、拾得物價值最高3成的報酬,也就是6千萬元。台新拒付,遭張女提告討6千萬元。
二審法官認為,本票跟現金不一樣,如果本票沒有人撿到,台新經過大約9個月的法院公告催示程序後,仍能領回2億餘元,因此撿到本票的報酬,應以無法領到錢的9個月期間,所損失的利息來計算,亦即2億元乘以法定年利率5%,再乘上12分之9(9個月),最後乘上3成,等於225萬餘元。
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昨維持二審判決,仍判台新應給付張女225萬餘元酬金確定。
事實上,《民法》拾金不昧條款近年來屢引發爭議,去年立法院已三讀通過修法,將酬金從原本最高可請求所拾得物品的3成降為1成,但因張女是1999年拾獲、2008年提告,因此適用舊法規定,有權要求台新給付3成酬金。 

「地上冒出禮物」

撿到2億元本票可拿到225萬酬金,大學生祐祐說:「以後我要多走路、多低頭,看看有沒有這麼好運。」公務員余小姐則說:「好爽!簡直是地上冒出來的禮物。」 

撿到財物索酬金案例

.2013/02/12:廖姓男大生撿到林女手機,索3成報酬3千元,林女付錢取回後,告廖男恐嚇取財但不起訴。
.2011/11:計程車運將「撿到」麝香豬,向飼主要求3成報酬,飼主送月餅當報酬。
.2010/12:潘女撿到李婦裝有2萬1千元的皮包後,要求3成酬金6300元,經《蘋果》揭露後,潘女喊冤說:「錢捐出去了。」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撿到2億本票 銀行判付75萬
2011/06/27 14:26:00
 
新北市張姓女子撿到台新銀行5張本票,面額約2億多元,張女依照民法規定向銀行請求3成報酬。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銀行給付75萬多元。(圖為台北地方法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27日電)新北市張姓女子撿到台新銀行5張本票,面額約2億多元,張女依照民法規定向銀行請求3成報酬。法院審理認定,張女只能請求本票前3個月利息錢的3成,判決銀行給付75萬多元。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新北市張姓女子在民國88年間,於台北市松江路附近騎樓下,撿到台新銀行開出的5張本票,其中4張面額為新台幣5000萬元、1張面額3萬元,5張共計2億多元。

張女撿到本票後,打電話告知台新銀行,由台新銀行派襄理取回,還送了1份禮物給張女表示謝意。不過張女自97年起,多次依照民法第805條「拾得物報酬請求權」,遺失物品者應給付拾金不昧者3成報酬的規定,向銀行請求約6000萬元的報酬。銀行拒絕,雙方鬧上法院。

銀行反駁,張女無法證明曾拾獲台新銀行的本票,自然無法證明請求報酬的金額,主張張女無權請求報酬。但法官傳喚當時出面領取遺失物的銀行襄理作證,認定張女確實撿到5張面額共計2億多元的本票。

法院審理認為,本票遺失後,銀行可透過掛失止付、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民事訴訟程序,宣告拾獲者喪失本票財產權。且撿到票據與撿到金錢不同,因此張女撿到面額2億多元的本票,等於是僅取得法定前3個月的利息錢。

法官認定,本票前3個月的利息約為200多萬元,再按民法規定給予3/10的報酬,也就是75萬多元。因此法院判決銀行應給付張女75萬多元。全案可上訴。10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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