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報要聞》所得稅法大震撼!受扶養人限制年齡,違憲
2011/12/31 09:42 時報資訊 

【時報-各報要聞】所得稅法關於扶養親屬的免稅額規定,限制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對象,必須是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的家屬,大法官認為,這種以年齡作為限制的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違憲。

大法官這號解釋出爐後,未來凡是年滿20歲至60歲以下的青壯成年人,如無謀生能力受其家屬扶養者,可望獲得免稅額,對全國500多萬申報綜所稅家庭來說,影響不小。

財政部賦稅署所得稅組組長蔡碧珍表示,尊重大法官的解釋文,財政部將視解釋文的內容,立即檢討,該修法就馬上配合修法。

 

90年1月3日修訂的所得稅法17條1項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有關居住在一起的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就屬於得扣除免稅額的受扶養親屬。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作成釋字第694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關於扶養親屬的免稅額的規定,以年齡為限制的要件是違憲。所得稅法這項規定,最遲在第694號解釋文昨天公布後滿1年時失效。

不過成年人「無謀生能力」如何定義?失業的成年人是否為無謀生能力者?又如高學歷如碩、博士卻無就業者也是無謀生能力,仍可受父母扶養並列報為免稅額嗎?這些疑慮都是財政部未來修法需要審慎因應。(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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