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香港雷曼官司敗訴 金管會盼修《公司法》

 

2013年05月06日  
與香港雷曼官司銀行團敗訴,金管會盼可做為增修《公司法》參考。

【廖珮君╱台北報導】台灣銀行團與香港雷曼兄弟公司打官司,三審敗訴定讞,確定香港雷曼子公司無法幫美國母公司雷曼兄弟還債。金管會認為,美國有「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也就是子公司要幫母公司負責債權,盼此案可做為未來增修《公司法》的參考。
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解釋,所謂「揭穿公司面紗」主要目的,是將不同地方法人,用面紗隔絕同一主體的事實揭穿,如母公司幫子公司負責就是「揭穿同一主體的面紗」,若子公司幫母公司負責,就是反向揭穿。

母子公司共同負責

她說,美國有類似判決,銀行團主張對雷曼兄弟的判決也可用,因母子公司是相互影響控制,而非真正獨立的法人個體,如美國雷曼公司破產,雷曼香港、倫敦、荷蘭子公司也破產,顯示是同一法人。
邱淑貞說,銀行團盼將美國類似判決引入台灣,讓子公司負擔此法律責任,但台灣法院不採此見解,可能是因於法無據,希望可藉此案例修訂補強《公司法》,將法律條文化,未來如遇相關狀況,母子公司要一起負責。
邱淑貞說,立委許忠信提案修改《公司法》,引入「揭穿公司面紗」概念,但該條文恐無法切合適用,未來可再增訂補強;另雷曼破產不及於台灣資產,雷曼在台資產是否可強制執行,認定上也有爭議。
2008年金融海嘯,美國雷曼兄弟無預警倒閉,包括台灣在內的全球購買雷曼結構債投資人,幾乎都血本無歸,當時金管會要求銀行扣住雷曼在台約1.98億元利息,禁匯給香港雷曼子公司。
惟日前法院認定香港雷曼和美國雷曼是各自獨立法人,台灣銀行業雖對美國雷曼有債權,但不能扣留香港雷曼子公司在台資產,判銀行團敗訴。

 

官司敗訴…台灣銀行團 要賠香港雷曼1億元

台灣銀行團與香港雷曼兄弟公司打官司,確定三審敗訴。銀行團在金管會同意下,近日將賠償香港雷曼約一億台幣延滯利息及訴訟費用。

銀行業者認為,這場官司註定要打輸,根本就是白打,不過金管會強調,若不打官司,民眾一定會怪罪「政府無能」。

二○○八年金融海嘯來襲,美國雷曼兄弟公司無預警倒閉,全球購買雷曼結構債的投資人包括台灣在內,都面臨血本無歸危機,當時金管會為免日後「追討無門」,決定將「雷曼在台灣的每分錢留下來」,於是下令台北富邦銀行扣住一點八九億元利息,不准匯給香港雷曼公司。

香港雷曼公司是雷曼集團在香港分公司,也是台灣高鐵聯貸案的一員,台灣高鐵依約必須付給香港雷曼一點九八億元利息,但這筆錢卻被扣留在台灣,香港雷曼於是來台發動「討債」官司。

法院認為,香港雷曼與美國雷曼是各自獨立的法人,台灣銀行業雖然對美國雷曼有債權,但不能因此扣留香港雷曼在台灣高鐵聯貸案中,應得的利息。

金管會銀行局局長桂先農表示「尊重判決結果」,當初是為保障投資人權益,金管會才要求銀行去努力,若政府當時兩手一攤,民眾一定會認為「政府無能」。

依判決結果,台灣銀行團除將一點九八億元利息返還香港雷曼,還要賠償香港雷曼「延滯未付」的懲罰性利息、合計八千多萬元,加上訴訟費用,共一億台幣。

金管會要求當年銷售雷曼債的廿多家銀行按比率分攤賠償金與訴訟費,中國信託商銀、台新、一銀、北富銀及大眾銀行是當年銷售前五大銀行,也成為最大「苦主」。

【2013/05/05 聯合報】



當年雷曼破產 台灣是重災區

 

二○○八年,「雷曼兄弟」四個字成了全球投資人的夢魘;出事前,雷曼兄弟結構債(連動債)行銷全球,被視為穩定安全的金融商品,台灣也是「大戶」,估計買債總金額逾八百億台幣;沒想到金融風暴突然來襲,雷曼宣告破產,全球投資人如遭雷擊,台灣淪為重災區之一。

當年全球熱賣的雷曼結構債,主要由荷蘭雷曼公司發行,而以美國雷曼公司總部擔任連帶保證人;雷曼倒閉後,全球債權人包括台灣投資人在內,就在美國紐約、以及荷蘭阿姆斯特丹發動訴訟,向雷曼「討債」。

香港雷曼公司雖屬雷曼集團成員,但其主要業務為法人金融,並未發行或銷售結構債,台灣高鐵辦理聯貸案,香港雷曼也參了一腳,成為台灣高鐵的債主,並委託台北富邦銀行代收這筆聯貸利息與費用。

二○○八年雷曼無預警倒閉,各國政府無所不用其極想凍結、扣留雷曼集團在當地的資產,免得日後「追債無門」。

當時金管會發現,台灣高鐵預定支付香港雷曼一點九八億元聯貸利息,尚未匯出,基於「債權債務相抵」以及「把雷曼每分錢都留下來」,金管會下令北富銀扣住這筆利息。

美國雷曼去年起賠償全球投資人,今年五月荷蘭雷曼也加入賠償陣容。當初購買保本型連動債的投資人,約可拿回已承認債權金額的百分之廿一。

【2013/05/05 聯合報】



觀察站/A欠債扣B的錢 難怪輸官司

 

五年前,美國雷曼兄弟破產,在全球欠下巨額債務,近年雷曼兄弟進入重整階段,並開始賠付全球投資人,但台灣的銀行團此時,居然還要「賠」已經倒閉的香港雷曼公司一億台幣,讓人不敢相信。

會發生如此莫名其妙的結果,與政府當年處理雷曼風暴的手法有關,政府想「把雷曼的每一分錢都留在台灣」,但卻用錯方法、找錯對象,導致如今銀行團平白賠了一億元。

當年在台灣大賣結構債的是荷蘭雷曼,保證人是美國雷曼,「冤有頭、債有主」台灣討債對象應是這兩家雷曼;但金管會卻找上完全無關的「香港雷曼」,要求銀行扣留香港雷曼在台債權。

官員說,如果當時什麼都不做,人民會認為「政府無能」,然而違法扣留不相干第三人的債權,不只凸顯官僚守法精神有待加強,以如此粗暴手段「保障投資人權益」,更暴露行政權凌駕專業的鴨霸心態。

官方當年為投資人發聲,強行留滯香港雷曼在台債權,不但沒為投資人多要回一分錢,還讓銀行團平白賠了一億元,香港雷曼案恐成今年金融圈最不好笑的笑話了。

【2013/05/05 聯合報】




--

出來混總還是要還的!雷曼兄弟預計首波償債81-107億美元

鉅亨網編譯呂燕智 綜合外電  2012-01-30  20:25


2008年倒閉前雷曼兄弟原紐約總部。(圖:維基百科)

《彭博社》報導,2008 年倒閉掀起金融海嘯的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 Holdings)將開始向債權人進行現金清償,初步將釋出 81-107 億美元。

雷曼表示,未來幾年將陸續償還 560 億美元債務;該公司的債權人包括高盛(Goldman Sachs Group)等投資銀行,及為數眾多的個人散戶。

雷曼周五(27日)在提交法院的報告中指出,首波償債規劃中,母公司將承擔其中的 33-48 億美元債務,而該銀行的特別融資單位將負擔 48-59 億美元。

報告中解釋,具體數字仍視法院要求雷曼保留的爭議資產規模而定,若公司持有的現金被迫擱置,那麼債權人取得的賠償金額就會較低;反之若法院允許將不動產與其餘非現金資產列入計算,債權人就可拿回較多賠償。

曾是華爾街第 4 大投資銀行的雷曼,最風光時資產規模超過 6000 億美元,全球員工逾 26000 人。

2008 年 9 月 15 日,雷曼轟然倒閉,並宣告美國史上最大規模破產,當時該公司拖欠債權金額約 8750 億美元,債權人數約 66000 人。

負責雷曼重整計畫的執行長 Bryan Marsal 去年表示,將在未來數年籌措 650 億美元資產,並從 2012 年第 1 季開始償債;美國破產法院則在去年 12 月批准雷曼的清償計畫。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喔…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