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次順位債 惠譽列負向觀察

 

2012年 02月07日

 

 

【林巧雁╱台北報導】惠譽信評昨天授予中信金即將發行的新台幣120億元次順位公司債國內長期評等「AA-(twn)」,並置入負向觀察。若中信金資本低於100%,將會延遲支付投資人利息,反映其債券評等可能遭降。
惠譽金融機構評等部副總李信佳解釋,負向觀察並非針對中信金,只要是債券條件可延遲支付,都是置入負向觀察,全世界的銀行都一樣,全球幾百家銀行發債均訂出低於一定資本可延遲支付利息的條件,也都被放入負向觀察名單。 

合庫銀第一金等皆負向

台灣還有合庫銀、第一金、台新金、日盛金發行的債券也是置入負向觀察。
李信佳表示,國際趨勢希望銀行多發普通股,不要發行次順位債券或混合資本,在Basel III(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對銀行資本更嚴格要求下,銀行發債都希望萬一有損失可延遲支付利息,多留些資本在銀行吸收損失,所以才會對投資人訂出若資本不夠可延遲支付利息的條件。
中信即將發行的次順位公司債分為兩券,A券為7年期新台幣96億元,B券為10年期新台幣24億元。票面利率分別為固定利率年息1.66%以及1.80%,分別於2019年2月20日及2022年2月20日到期。債券發行目的主要為償還2012年12月到期的特別股。
這次發行的次順位債券評等,較中信金目前國內長期評等「AA+(twn)」低兩個評級,主要反映其吸收損失的特質,當中信金的資本適足率低於法定要求100%時,將遞延債券的利息及本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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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順位債 最低門檻10萬元

2010/06/11

【經濟日報╱記者/藍鈞達】
 

次順位債券是指債券發行人面臨破產清算時,債券持有人的受償順位,次於發行人的主順位債權人。如果債券發行人為金融機構,則該次順位金融債券的求償順位,次於銀行所有存款人及其他一般債權人,僅優於普通股股東。

由於次順位債的求償順序次於發行人的主順位債權人,通常僅優於發行人普通股的股東,所以投資風險較高。次順位債券的評等一般會劣於優先債,發行利率則高於優先債。

依現行法規,次順位債券的面額不可低於新台幣10萬元,但各發行人發行債券所設定的最低面額不同,最低投資門檻必須視債券最低面額而定;另債券均須於集保結算所保管,故投資人須開立證券集保帳戶。

近年國內金融機構常發行次順位債,主要是因為次順位債券可作為資本計提項目,其中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券做為第一類資本,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及長期次順位債券做為第二類資本,短期次順位債券則作為第三類資本。

但銀行發行次順位債作為資本計提項目,前提是銀行或其關係企業不可提供保證或擔保品,以增進持有人的受償順位。

債券投資者獲得的報酬通常為利息收入,債券發行時,發行條件上載明的利率,或債券持有人可以自債券發行機構領到的利率,稱為「票面利率」,利息收入等於債券面額乘以票面利率和計息期間。

殖利率則是債券投資人從買進債券後,一直持有到債券的到期日為止,這段期間的實質投資報酬率,故殖利率又稱「到期殖利率」。因為每個債券價格都有對等的殖利率,所以實際運作上,債券的報價方式,是以殖利率而非票面利率報價。

由於次順位債券的求償順序次於發行人的主順位債權人,通常僅優於發行人普通股股東,投資風險相對較高,雖然債券發行利率亦相對高,建議投資人對發行人的信用與財務狀況需詳加了解,並注意自身求償順序相對於發行人總債權人變化。

尤其當發行人負債情形有大幅變化的時候,建議投資人不論利率多高,都不要購買相關債券,以未來公司宣告破產,債券違約而使投資人喪失本金。



次順位債券 

目前國內次順位債券可分為次順位金融債券及次順位公司債兩種;發行人可分為銀行、金融控股公司、 票券金融公司及非金融業之公司等四種,又金融機構(銀行、金融控股公司、票券金融公司)所發行之次順位債券,其債券性質除債權受償順序次於一般債權人外,在資本適足比率規範下,亦有金融機構資本之性質,因而納入資本適足比率之資本項目。近來國外有些學者更提出以次順位債券為主之市場監督架構,要求金融機構於債券市場發行次順位債券,利用市場監督力量,輔助金融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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