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爆: 中資間接參股日盛金超限

金管會將查證 並評估中資控制能力

〔記者王孟倫、呂清郎、林毅璋/台北報導〕中資參股本國銀行出現大漏洞?民進黨立委李應元昨爆料,中投公司(中國主權基金)透過國際私募基金入股日本新生銀行的方式,間接取得日盛金超過五%股權,已逾規定的參股上限。金管會主委陳裕璋對此表示,將查證此事,就算確有其事,還要評估中資對日盛金的控制能力。

立委促嚴格把關 防範金融秩序失控

根據現行規定,陸銀參股單一本國銀行比重不得超過五%,加計專業投資者五%,兩者合計不得超過十%。但李應元質疑,陸銀參股上限是否規範間接持股?目前已有中資「間接」持有國銀股權超過五%門檻。

李應元昨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指出,中投公司出資八成、美國J.C.FLOWERS基金出資兩成,共同成立私募基金,並取得日本新生銀行的四成股權,而新生銀行正是日盛金最大股東;換言之,中資可能透過新生銀行「間接參股」日盛金,且換算後參股比重超過規定。

不過,李應元強調,如果是美、英等國的外資,來台參股或併購國銀,政府不需要擔心金融秩序失控問題,但中國不是自由市場經濟,須嚴加防範中資輾轉透過外資間接參股我國銀行。

日盛金稱事涉大股東 無權代為發言

金管會官員隨後致電新生銀行在台代表查證,對方表示不知有中資取得新生銀行股權的訊息。據了解,新生銀行目前最大股東為日本政府金融廳,應不會輕易讓外國私募基金取得大量股權。

日盛金則表示,這屬於大股東的事,經營團隊無權代為發言,不便表示意見。目前日盛金有兩大外資股東,日本新生銀行持股約三十五.七八%、美國建群持股二十三.九六%,但去年來多次傳出新生銀行有意出脫持股消息。

金管會銀行局長桂先農說明,若中資投資外國金融機構,進而間接參股本國銀行,可依據「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管理;中資若持有外資銀行超過三成股權或具有控制能力,即視為「中資金融機構」,間接被投資的本國銀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若金管會不同意,甚至可要求外資金融機構撤資。

不過,銀行業者認為,金融海嘯後,中國主權基金大舉併購,若經由外資輾轉參股本國銀行,由於股權結構相當複雜,恐怕是「防不勝防」,金管會必須要嚴格監督。

大同土地千億 中國地產業要搶經營權

〔記者王珮華/台北報導〕中資參股解禁,市場傳出中國地產業者看上坐擁千億土地資產的大同(2371),企圖吃下3成股權,取得公司經營權,以掌握1250億元市值的土地資產。大同兩房兄弟素有嫌隙,也有多次聯手外圍勢力,爭經營權的紀錄,這次中資來勢洶洶,感情不睦的手足是否再次成為「外人」可趁之機,值得關注。

對於中資地產業者正低調買進大同股票,企圖拿下經營權一事。大同公司表示,市場傳言,公司不予評論。

大同主管私下表示,幾乎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不同勢力覬覦大同經營權的傳言,投資人應以平常心看待。

大同在全國擁有超過44萬坪土地,價值估計超過1250億元,經過多次減資後,大同目前資本額只有234億元,因股價低於面額,市值僅有221億元。

中資參股台灣企業成熱門話題,事實上,據傳去年底至今年初,在大同跌至7元上下時,就有特定買盤積極低接大同,現在市場傳出,特定買盤幕後即為中資,覬覦大同在大台北的精華地段,價值千億的土地資產,加上大同股價長期低迷,公司派可控制股權不足,若能聯手第二勢力,花不到70億元,就能取得公司經營權,掌握市價千億土地,可說相當划算。

大同因坐擁高價土地「懷璧其罪」,經營權爭奪時有所聞,2006年、2008年與2011年都有經營權之爭,也帶動大同股價上漲。2006年,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透過旗下創投大力買進當年虧損150億元的大同股票,被指為有意取得經營權,企圖「買大同附送華映」,大同股價2個月翻漲1倍。

兄弟不和 入主不費力

2008年的股權爭奪戰,則是曾任華映董事長林鎮弘的「王子復仇記」,企圖結合前開發金董事長胡定吾等勢力,希望為自己在大同董事會爭得一席之地,大同股價一度飆漲到23元高點。至於2011年則是市場人士因大同鉅額減資引發不滿所啟動。大同每炒一次經營權爭奪題材,股價就起漲。

大同大股東,包括大同大學持股6.19%,美國梅隆銀行大同存託憑證專戶佔5.39%,員工持股信託專戶佔4.91%,中華映管佔3.05%,林挺生遺孀陳秀鑾佔1.86%,大同高中佔1.37%,大同職工福利委員會佔1.36%,國寶人壽佔1.31%。其中,中華映管為大同子公司,按照公司法,應無投票權,而美國銀行的大同存託憑證,在未轉換為普通股前,也應予以排除,累計可控制股權約在3成以下。而林挺生次子林蔚東、二房長子林鎮源、次子林鎮弘也都有0.3%到0.4%的持股,若能尋求素有不和傳聞的3人支持,可望以更低的成本拿下經營權。

據了解,大同去年發行1.5億美元的海外可轉債,票面利率為0,結果超額認購達10倍,溢價20%,在當時的環境下,相當不易。據傳,此可轉債之所以能以最高上限溢價20%發行,背後即是有特定金主,希望透過可轉債,為取得大同經營權而鋪的「長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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