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徵證所稅及期所稅之重大爭議問題探討


林修葳台灣大學國際企業學系教授



據報載,財政部擬議自102年起取消證所稅及期所稅停徵之規定,個人部分,採「分開計算、合併申報」方式,納入所得稅制,課稅標的包括股票(含公開發行及未公開發行者)、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等,全年證券交易淨所得達300萬元以上者按20%稅率課徵;但基金、債券、股票指數型基金(ETF)與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等則仍豁免。法人部分,維持最低稅負制,基本所得額為50萬元,稅率為12%。外資全面豁免證所稅,諸如熱錢、美國加州教師退休基金等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之境外投資機構(FINIS)等。

行政院於今(101)年4月19日初審通過財政部版本「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課稅」方案的「所得稅法」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僅略作微調。金管會力爭免徵期所稅、調降期交稅等,皆未能翻案成功。該院目標,為降低證所稅遲遲未定案之不確定性,期能於4月底前送請立法院審議,5 月中進入立法院財委會審查,最快6月完成三讀。對於證所稅、證交稅稅率,及長期持有期間之認定等問題,多位委員尚可能再提出不同法案。

本研究針對開徵證所稅是否同步調降證交稅、開徵期所稅就停徵期交稅等爭議,以及將外資及股票指數型基金等標的證券納入豁免條款造成不公平、證所稅稅率與其他金融商品衍生收益差異等相關爭議問題,探討如下。

課徵證所稅而調降證交稅對小散戶不見得不利


經查,我國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迭有修改,目前(100年)之課稅級距分為5%、12%、20%、30%、40%等5級,臨界值分別為50萬元、113萬元、226萬元、423萬元;79年至98年之課稅級距分為6%、13%、21%、30%、40%等5級,其間,97年至98年之臨界值分別為41萬元、109萬元、218萬元、409萬元,86年至96年之臨界值分別為37萬元、99萬元、198萬元、372萬元,79至82年及83年至85年之臨界值亦有變動;另49年至78年期間,課稅級距分為15級,其間長達二十二年之最高稅率曾達60%。

近三年(95年至97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戶中,所得淨額在99萬元以下,適用第1級(6%)、第2級(13%)稅率及零稅率者占91.3%,其各類所得合計(所得總額)占全體申報戶之66.5%、核定所得淨額占44.9%、核定應納稅額占23.1%、平均稅率7.3%(應納稅額/所得淨額)、有效稅率(應納稅額/所得總額)2.3%;所得淨額超過99萬元但不超過372萬元,適用第3級(21%)、第4級(30%)稅率者占7.9%,所得總額占23.1%,核定所得淨額占34.9%、核定應納稅額占32.8%、平均稅率13.4%、有效稅率9.3%;所得淨額超過372萬元,適用第5級(40%)稅率者占0.8%,其所得總額占10.4%、核定所得淨額占20.2%、核定應納稅額占44.2%、平均稅率31.2%、有效稅率28%。

質言之,前揭年度,我國綜合所得稅稅收之44.2%,係由1%不到的大戶貢獻,其所得總額占總報稅戶的10.4%;另91.3%的報稅戶,淨所得在99萬元以下,其所得總額占總報稅戶的66.5%,但僅負擔23.1%的稅負。前者,其有效稅率為28%,而後者為2.3%。如此,固然符合量能課稅之原則,亦顯現少數大戶稅負對國家財政收入之貢獻。

觀察這些納稅大戶所得分散狀況,尤其是淨所得千萬元以上者,其股利收入超過薪資所得等其他所得的二倍以上,較之其他級距申報戶之僅有0.05至0.56倍有顯著不同。準此,這些納稅大戶中多數為掌控或投資大型公司的企業家與資本主,而資本家之投資,固以營利為目的,而租稅環境則為重要投資決策之變數,因資本國界日趨模糊,鉅型產業與鉅額資本的外移,影響所及不僅是稅收而已,更攸關國內生產毛額與就業的成長,此亦為政府加稅之議總是有所顧忌,唯恐重稅引發經濟問題。

概念上,由於證所稅免稅而股利適用累進稅率-邊際稅率最高達40%,大戶似乎較可能選擇以棄權交易來規避股利所得稅。然而,就申報資料以觀,納稅大戶之股利所得稅負仍甚高,顯見企業家與資本主不見得會因租稅而為操弄其持股狀況,亦即其周轉頻率或許反而相較一般散戶為低。若然,證券交易稅之調降對大戶之影響可能不大,反倒習於頻繁進出股市的散戶較有利。



......欲詳全文,請參考會計研究月刊319期第44頁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喔…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