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主管收賄 貪污無罪、免職有理

刑法修正 不具公務員資格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在台電服務逾卅年的前核能發電廠基層主管黃榮堂,在核三廠一項工程案中收賄四百四十萬元,但他受惠刑法修正,因不具公務員資格致貪污無罪,據此訴請「確認雇傭關係存在」訴訟,希望回台電復職,高等法院審理認定,黃違反台電勞動契約收賄,台電將他免職並無不當,判他敗訴。

黃榮堂遭台電免職案若確定,將無法領取數百萬元退休金,其委任律師李進成受訪表示,無法接受判決結果,將上訴三審。

黃榮堂於六十三年間進入台電任職,以公務員人事法令派用,後任核能廠土木課股長時,被檢方查出捲入「核三廠預力系統十五年檢測工程案」收賄四百四十萬元,九十四年十月遭羈押,黃自白犯罪,並將犯罪所得繳交國庫,九十五年十月被依貪污罪起訴。

台電因此召開獎懲會議,決議將黃免職,並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送請公懲會懲戒;公懲會決定,等刑事判決確定後再審議。結果九十四年刑法修正,限縮公務員範圍,黃榮堂變成不具公務員身分,因此判決貪污罪部分免訴,偽造文書罪無罪確定。

黃榮堂以自己無罪、被免職的原因已不存在等由,申請回台電復職;但台電認為黃收受廠商賄款是事實,九十七年九月仍決議將黃免職。黃認為台電片面終止勞動契約,因此打「確認雇傭關係存在」訴訟。

貪污無罪 並非認定未收賄

高院審理認為,黃榮堂是因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對於「公務員定義」修正之後,公務員的範圍被限縮,屬於刑訴法第三○二條第四款規定的「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而諭知免訴」,並非認定黃未收受廠商賄款,因此台電依勞動契約、獎懲要點等規定將黃免職、解僱,均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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