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8月13日10:26 
 

身家高達百億元的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被控10多年前投資女性友人周雲楠的通達國際公司,後因通達虧損10多億元,林蔚山為免除連帶保證責任,涉嫌違法指示大同子公司金援通達,導致大同集團損失17億元,林蔚山一審被依違反《證交法》判刑4年半,但高院今天宣判改判林蔚山8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一審新北地院判決指出,2000年林蔚山經人介紹認識周雲楠,得知通達正研發筆電,先以個人名義投資3800萬元成為通達董事長,2002年2月通達因虧損而融資困難,兩人竟以虛增資本額方式暫度難關,2006年7月林蔚山還挪用通達資產300萬元,作為私人投資之用。

事後通達財務持續惡化,2006年底債務多達13億元,由於林蔚山擔任通達向銀行融資的保證人,他為避免銀行追討,要求集團旗下的尚志資產主計長黃仁宏挪用公款金援通達1.8億元,還指示尚志投資入主通達,並擔任保證人協助清償債務,最後導致大同集團虧損17億餘元。
 
檢察官認定林蔚山、周雲楠惡性重大,且犯罪所得逾1億元,依刑責7年以上的《證交法》特別背信罪起訴兩人,均求刑20年。但新北地院認為林蔚山挪用集團資金填補通達債務,並非個人債務,無「犯罪所得」,只構成刑責3年以上、10年以下《證交法》加重背信罪,,因此判2人各4年6月徒刑。(丁牧群/台北報導)

 

 

掏空17億 大同老董僅判4年半

填補投資債務 法官認「無犯罪所得」

2012年06月30日
林蔚山(右)稱遭周雲楠(左)詐騙虧損17億元,但法官不採信。資料照片

【綜合報導】板橋地院審理大同集團掏空案,認定負責人林蔚山投資女性友人周雲楠的通達國際公司虧損,為免除連帶保證責任,違法指示子公司金援入主通達,導致集團損失17億元,周則侵吞通達資產1521萬元並向銀行詐貸20億元,法官痛批林濫用權限損害投資人權益,集團高層還迎合非法作為,毫無內控機制,昨依背信、侵占及違反《證交法》等罪,判林、周各4年6月徒刑。

 

林蔚山身家高達百億元,他昨天發出聲明︰「對判決結果深感意外與遺憾,本人是受騙的被害人,將委由律師研議上訴,期待司法早日還清白。」並聲稱投資通達公司失利,純因周雲楠詐騙及洗錢行為所導致,他非常珍惜先祖一手創立的大同集團,「絕不會做出損害大同集團利益的行為」。 
證交所上市部副理鄭村則表示,林蔚山須判刑確定,才會違反《公司法》有關董事自然解任的規定。 

要子公司金援通達

判決指出,2000年林蔚山經人介紹認識周雲楠,得知通達正研發筆電與工作站,先以個人投資3800萬元成為通達董事長,2002年2月通達因虧損而融資困難,兩人以虛增資本額方式度過難關,林卻在2006年7月挪用通達資產300萬元,作為私人投資之用。
同年11月通達跳票,隔月累積債務已達13億元,擔任通達銀行融資保證人的林蔚山為避免銀行追討,不但要求尚志資產主計長黃仁宏挪用公款金援1.8億元,還指示尚志投資入主通達,並擔任保證人協助清償債務,導致大同集團虧損17億餘元。 

向銀行詐貸20億元

去年1月檢調搜索約談林蔚山、周雲楠,查出1999至2004年間,周另侵占通達資產1521萬元並逃漏營業稅5675萬元,還在香港、美國設立名稱和知名電子大廠全錄、昇陽近似公司,由林蔚山擔任保證人謊稱接獲外商訂單,向新竹商銀詐貸約20億元。
檢察官因此認定林蔚山、周雲楠惡性重大,且犯罪所得逾1億元,依刑責7年以上的《證交法》特別背信罪起訴兩人,均求刑20年。 

女友人也判4年半

但法院認為,林蔚山挪用集團資金填補通達債務,並非個人債務,並無「犯罪所得」,只構成同法罪責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加重背信罪,刑度才大減,周雲楠雖認罪可減刑,但另涉侵占等多罪,因此和林蔚山判處相同刑度,其餘被告黃仁宏等多人各判刑2年6月至1年至3月不等。 

林蔚山小檔案

年齡︰65歲
現職︰大同集團董事長
身家:約百億元台幣
學歷︰大同工學院電機系、美國馬里蘭大學企管碩士
家庭︰大同創辦人林挺生大房長子,已婚,育有2子(1子歿)
集團事業︰大同、華映、綠能、尚志、精英、福華、大世科等上市櫃公司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涉掏空大同 林蔚山判4年半

(中央社記者李香君新北市29日電)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掏空公司資產新台幣10多億元,挹注個人投資通達公司虧損。板橋地院今天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判林蔚山有期徒刑4年6個月。

通達公司負責人周雲楠則依詐欺取財等罪,判處4年6月徒刑。

板橋地檢署偵辦林蔚山遭控掏空大同資產案,認定林蔚山涉嫌因個人投資的通達國際公司虧損,竟挪用大同資金10多億元挹注,去年10月間偵結,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起訴林蔚山、通達公司負責人周雲楠等人,將林、周各求刑20年。1010629

(中央社檔案照片)

大同公司內鬥 二房兒子告嫂嫂不成

 

大同公司前董事長林挺生病故後,家族爆發經營權糾紛。二房兒子林鎮華指控大房長媳林郭文艷,利用父親林挺生中風,擅自變更柬埔寨大同子公司股權登記,讓他失去負責人身分。台北地檢署調查認定,林挺生當時仍是主要決策者,將林郭文豔不起訴。

 

大同公司一九九五年在柬埔寨投資設立嵐嵩公司,大同持有百分之九十八股權,其餘百分之二由林鎮華持有,並任負責人。

 

林鎮華指嵐嵩公司營運不佳,大同公司曾派兩人擔任法人代表,並要求他配合辦理法人代表變更,被他以持股百分之二為由拒絕。依嵐嵩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變更登記需經百分之百股權同意。

 

林鎮華指控,林挺生當時中風無法處理事情,林郭文艷二○○二年偽造嵐嵩公司的會議記錄;不但將他名下股權變更移轉給另一子公司,並向柬埔寨政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檢方調查,當時董事會的議程及內容都由林挺生批示,證明他仍能處理公司事務,林郭文艷雖是大房長媳,但無證據顯示她指示辦理嵐嵩公司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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