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有別 同案賠償差549萬

行員竊財 13客求償 懲罰銀行賠2人

2013年03月13日  
趙國強監守自盜偷走客戶銀行保管箱的財物。資料照片

【綜合報導】前慶豐銀行台南分行行員趙國強,連續三年利用職務之便,偷走客戶保管箱內財物,去年法院認定銀行未盡監督之責,應賠兩名客戶懲罰性賠償金五百四十九萬元,另十一名客戶跟進提告,法官卻認為是趙刻意欺瞞犯罪,銀行免負擔懲罰性賠償,兩案都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造成同案被害人求償結果不同的怪異現象。

 

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批:「判決讓消費者無所適從,等於要憑運氣看法官怎麼判。」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說:「會影響民眾觀感,應加速推動大法庭制度統一見解。」最高法院說:「前案上訴程序不合法未實質審查,與後案無見解不一情形。」 

「銀行無從察覺」

前慶豐銀行(現由中央存保公司接管)台南分行行員趙國強(五十二歲),二○○三年到二○○六年間,以備份鑰匙竊取客戶保管箱財物,然後放入噴漆的假黃金、鑽戒,案發後趙被判刑六年定讞,受害客戶陸續打官司求償。
蔡姓、黃姓受害人先求償,台南高分院判銀行和趙要買回受害人損失的金塊、金條,並賠償現金一千多萬元,法官還依《消保法》規定以銀行未善盡監督責任,須賠兩人共五百四十九萬元懲罰性賠償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另十一名受害人跟進求償後,另庭法官卻認為,趙刻意以欺瞞方式,取出客戶封存的備份鑰匙,銀行無從察覺,不需負擔懲罰性賠償,僅能獲賠兩百多萬元的財損,該部分日前也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判決理由對照

「讓人很不服氣」

受害人林健良的妻子大罵:「這種判決讓人很不服氣,銀行也很可惡!」中央存保總經理王南華說:「存保接管慶豐時此案已進入訴訟程序,所有賠償由存保負責。」

行員盜金塊 慶豐銀罰549萬

監督不周 害10客戶保險箱被偷

2012年11月22日
慶豐銀行前行員趙國強(圖1)竊取客戶存放保險箱財物,遭監視器拍到(圖2),已入獄服刑。翻攝畫面

【劉昌松、陳瑩欣╱台北報導】前慶豐銀行台南分行行員趙國強,連續3年利用職務之便偷走10名客戶存放保險箱的黃金、鑽石,最高法院昨判慶豐銀須和趙男連帶賠償2名被害人損失約台幣1千萬元,還要為監督員工不周,另付549萬元懲罰性賠償共1647萬元定讞。

 

刑事部分趙國強已被依背信等罪判刑6年定讞,目前服刑中;記者昨無法聯繫黃姓被害人,蔡姓被害人則拒訪。中央存保總經理王南華指出,存保接管慶豐時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所有賠償由存保負責。而承接慶豐銀各分行的元大銀及遠東銀則不予評論。 


圖2

噴漆假金條掉包

判決指出,51歲趙國強因沉迷於收藏古董,又要負擔罹病的父母、兄長醫藥費,嚴重入不敷出,竟利用執掌慶豐銀行保險箱業務機會,從2003年到2006年間,多次以備份鑰匙偷開客戶保險箱竊取財物,再放入噴漆的假金條、金幣、假鑽掩人耳目,直到有客戶發現珠寶被掉包,才東窗事發。 


未妥善管理鑰匙

趙國強到案後,陸續與多數被害人達成和解,但仍有3名被害人提告,其中陳姓被害人去年已獲賠近300萬元,蔡姓、黃姓被害人求償部分昨天才判決確定。
最高法院認定,趙國強應和慶豐銀行連帶購買金塊、金條償還被害人,其他鑽戒、墜玉手鍊等飾品,則須照價折算現金賠償蔡、黃兩女各27萬元、112萬元,總計要為客戶損失付出1098萬元。
此外,因依《消保法》規定,業者過失造成消費者損害,須負損失額1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法官認定,慶豐銀出租保險箱給消費者,卻未按時檢查監視系統,也沒妥善管理備份鑰匙,才會遲遲沒發現趙國強監守自盜,顯有監督不周的重大過失,昨判銀行需另付2女失竊金額5成的懲罰性賠償金共549萬元。 

租銀行保險箱 注意事項

●銀行若在舊大樓或緊鄰工地,恐遭宵小入侵,應避免租用
●了解銀行是否有監視器、指紋辨識等監控流程,提高安全性
●定期檢視保險箱
●分散多家銀行保管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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