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股東召集股東會 有影
2013/01/21 18:34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2013年1月21日電)公司法規定,持股3%以上少數股東得召集股東臨時會,但實務上卻可能因無法取得股東名冊,讓股東會開不了,日前經濟部發函為此解套,將由集保提供股東名冊。

公司法規定,包括上市、櫃公司在內的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不只有董事會可召集股東會,持股3%以上的小股東,且持股滿1年以上,也可依法召集股東臨時會。

公司法173條規定,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數3%以上,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公司法第220條規定,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不過,實務上少數股東仍可能面臨無股東名冊,無法召集股東會的窘境,經濟部商業司為避免這類情況發生,日前發布函令,針對公司法173條規範的少數股東召集股東會,或公司法第220規定,監察人得召集股東會做出解釋。

依經濟部商業司解釋,只要符合召集股東臨時會資格少數股東,選定合格股務代理機構,均可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申請,要求提供股東名冊,交由股務代理處理,以利通知股東,讓股東會順利召集。

解釋函指出,少數股東及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其地位應等同於發行公司本身的召集,為保障公司法賦予少數股東、監察人的召集權,有召集權人得直接向集中保管結算所請求,提供證券所有人名冊。

因此,只要少數股東符合召集股東臨時會資格,選定合格股務代理機構,均可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順利取得供股東名冊,召集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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