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產險 連補帶罰1.2億

富邦產險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歷審法院判決
富邦產險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歷審法院判決

富邦產險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遭國稅局查獲連補帶罰課1.2億多稅款,雖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仍以確定判決違法為由提起再審,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宣判,再審訴訟駁回。

93年度富邦產險申報營所稅,列報股東可扣抵稅額期初餘額19,953萬,以及分配股利總額所含的可抵抵稅額18,680萬元。

國稅局查核認為,富邦產險期初餘額僅9,601萬,及可扣抵稅額12,384萬。因此認定富邦產險有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6,295萬情況,開單要富邦產險補稅6,295萬,並按超額分配金額處1倍罰鍰6,295萬,富邦產險必須連補帶罰繳納12,590萬元。

富邦產險進行司法救濟,官司打到最高行政法院一路敗北,在確定判決後指責國稅局裁罰1倍罰鍰逾越權限,法院適用法規顯然有錯。

為此富邦產險提起再審指出,該公司93年度辦理盈餘分配時,因91年度營所稅尚未核定,所以按91及92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申報累積數為計算基礎,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比率,分配盈餘及股東可扣抵稅額給富邦金控母公司,是法律規範作業的當然結果,在一般經驗法則下都是這樣子做。

富邦產險辯稱,金控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經濟上視為同一實體,金控母公司為唯一納稅主體,富邦產險與母公司富邦金的關係,就像金控公司內部一個單位一樣,與一般營利事業直接分配盈餘及可扣抵稅額給與股東的情況不一樣。富邦產險既然是富邦金控內部部門,應否再按獨立營利事業分派盈餘,仍有適法疑義,確定判決合議庭卻判決富邦產險應予補稅並處以罰鍰,顯然作出違悖經驗法則的違法裁判。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審判長林茂權,及受命法官吳東都等5名法官組成的再審合議庭認為,法定的罰鍰額度為超額分配金額1倍以下,而國稅局裁處富邦產險1倍罰鍰,尚在法定罰鍰額度範圍內,並沒有逾越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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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陽工業超額分配 判罰確定

三陽工業公司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涉及超額分配盈餘,遭北區國稅局處罰超額分配金額1倍罰鍰1,598萬元,日前被法院判敗確定,必須如實繳納罰鍰。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三陽工業超額分配盈餘,嚴重侵蝕國家稅收,加上三陽工業明知超額分配盈餘是違章行為,仍然進行違章作為,有故意觸法情事,國稅局處以超額分配金額1倍罰鍰,符合稅法規定。

判決理由指出,三陽工業是在94年3月15日,才收到財政部國稅局核發補徵88年度營所稅1,955萬元,及8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371萬元的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

因此,三陽工業在93年12月31日顯然無法預知及繳納88年度營所稅及87年度未分配盈餘稅等兩筆稅款。

可見,三陽工業明知該公司在93年12月31日時,並無從繳納該2筆稅款,卻將遲至98年11月20日才開始繳納的該2筆稅款,計入93年12月31日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導致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法院指出,三陽工業主觀上明知或可預期在93年度及以後各年度會發生超額分配情事,卻提前將它實現,並分配給股東,導致當年度發生超額分配盈餘的違章事件,該公司明知此一作為是違章行為,仍然進行,國稅局依法處罰,沒有適用法規不當的違法問題。

再審合議庭又指出,富邦產險以「違悖經驗法則」主張確定判決合議庭「認定事實錯誤」的理由,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不得作為提起再審訴訟的事由,因此判決,駁回富邦產險再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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