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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型股票發放 公司法擬鬆綁  

行政院昨天啟動公司法大翻修,未來限制型股票發放對象,不以母公司員工為限,還可擴及國內外從屬企業。這項新鬆綁若過關,將直接嘉惠金控公司在各子公司的「戰將」,還有助宏達電、台積電等海外布局較深的科技業,提振激勵人才功效。

 

圖/經濟日報提供

不過,目前兩岸條例針對大陸人民持有台灣上市櫃公司股票仍有設限;這項新措施,未來能否及於台灣上市櫃公司位在大陸的子公司員工,仍有爭議。昨天包括經濟部、金管會官員都說,需要高層拍板。

行政院政委委員薛琦昨天邀集跨部會翻修公司法,過去公司法歷經20 多次修改,每隔一段時間,政院就會根據上路實況增刪,盼「與時俱進」。公司法與政院早前已審議完畢的企業併購法、在審中的有限合夥法,並稱企業鬆綁三箭,政院盼年內底定,增強企業活力。

知情官員說,公司法共有三百多條,本次修正40多條,昨天已全數達成共識,最快下月可送行政院院會核定,盼年底送立法院審議。本次翻修重點包括,准許公開發行公司可在期中做二次盈餘分配、取消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外,金控業者反映甚久的限制型股票發放範圍,也在鬆綁之列。

官員解釋,公司法第267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發放限制型股票,必須以企業員工為限,經理人及兼有員工身分的董事,也可發放,唯獨從屬企業不在發放之列,讓不少金控公司頗為跳腳。

目前國內上市金控公司,多將員工部署在旗下子公司,例如證券、銀行、保險等,真正隸屬於金控的員工反而不多。一旦新規定放寬限制型股票發放範圍,可擴及集團內的從屬企業,將使金控公司更能祭出留才措施,激勵子公司「戰將」。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袁金蘭也說,這項鬆綁,最直接受惠者是國內金控公司,但對於不少布局海外甚深的科技業者,也可受益,例如台積電在海外有不少投資事業,若能以母公司股票作為績效激勵措施,將有助攬才與留才。

【2013/10/21 聯合報】



小檔案/限制型股票 留人才好幫手  

 

限制型股票,是企業為獎勵員工、或者是留住優秀人才所發行的股票。

類似公司將新發行的股票贈送給員工,員工不需要付錢、或者以折扣價格就可擁有,但是會限制你在幾年內不能轉讓或賣出。

台灣最早出現限制型股票的提議,是由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在民國93年底提出,當時台積電已經到美國公開發行股票,由於電子業人才搶手,美國企業界常常以限制型股票獎勵員工,希望能留住人才,張忠謀看到這樣的獎勵員工方式,就向政府建言,建議修改公司法將「限制型股票」納入員工獎酬制度中,讓我國獎酬制度更多元。

【2013/10/21 聯合報】



小股東抬頭 2條文相挺  

 

行政院昨(21)日速戰速決翻修公司法41條文,最能代表「小股東主義」抬頭條文有二,一是未來包括公司減資、停止公開發行案,都禁止以臨時動議提出;第二是,實施電子投票改選董監事前,公司必須在閉鎖期前十天就公告董監事候選人名單,避免小股東措手不及。

官員表示,現行公司法為落實公司治理精神,要求包括董監改選等重要事項,不得以臨時提案處理,本次修法增列公司減資與停止公開發行案,也不得提列臨時提案,避免影響股東權益。

官員說,實務上,不少上市櫃公司在舉行電子投票前一天或是當天,才把董監名冊提出,讓小股東措手不及,未來實施電子投票前,須根據公司法第192條之一,如實辦理候選人提名制度。

至於先前鴻海董事長郭台銘在股東會上應資深股東阿土伯之請,以臨時動議提案加發0.5元現金股息一案,因現場股東總持股未過半,遭經濟部以電子投票新制規定為由駁回。在公司法修法清單上,未見經濟部推案修改,經濟部解釋是,如准許未過半股東臨時翻案,恐危及現行電子投票制度。

此外,昨天跨部會也達成共識,將仿效日本做法,同意公開發行公司可在期中做二度盈餘分配,此舉可鼓勵賺錢的公司多做分配,增加股東持股誘因。

【2013/10/22 經濟日報】 



 

公司法大翻修 企業盈餘一年配2次

公司法修法重點
公司法修法重點

公司法大翻修,上市櫃企業股東有福了!,行政院今(21)日審查公司法修正案,未來公開發行公司盈餘分派不必等年度終了,期中即可分派盈餘,如此上半年業績不錯的上市櫃公司,一年可分配二次盈餘。

針對獲利良好的發行公司,未來可增加盈餘分派次數,金管會證期局長吳裕群表示,先前業者已向經濟部反應相關議案,若行政院通過,證券相關法令也會配合修正。

吳裕群強調,國內導入IFRIs新制後,半年報不必經會計師簽證,未來若一年能分配兩次盈餘,應該要回歸半年報也必須會計師簽證,盈餘分配至少會較有公正性。

政院今召開政務審查會,審查公司法修正案。值得注意的是,實施多年的公開發行公司年度終了分派盈餘的規定,此次有重大改革,明訂期中得分派盈餘,不必等年度終了。官員強調,如此可強化股東投資效益,半年若有盈餘分派,股東不願再投資即可處分持股,而企業經營彈性增加,也有助創投或企業注資。

證期局官員表示,國外有相關做法,即採每季發放盈餘,對於一般散戶而言,如果增加股利派發次數,例如一年拿到兩次盈餘分派,可能會提升股民的進場意願。不過,公司分派盈餘股利時,須經由除權息、融券回補等流程,若次數增加,對融券戶可能就有提前強制回補壓力,可能會降低投資人的融券意願。

此外,這次翻修公司法,也對員工分紅進行修正;官員說,員工分紅費用化已於2008年元月實施,這次刪除公司法第235及240條,取消有關「公司章程應訂明員工分配紅利成數」規定,更落實員工分紅入股商業會計法及國際趨勢。

官員說,員工分紅費用化施行5年多,盈餘分配為股東權益,員工分紅以及年終獎金均非屬盈餘分配,必須當費用處理,如此修正對外國投資人投資或併購意願可望大幅增加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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