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可欽再砲霍夫曼 稱「黃色小鴨為人類共有財產」 【11:27】

新聞圖片
范可欽今天公開指出,霍夫曼的黃色小鴨商品在台灣沒有申請專利,無法律保護;且目前台灣已有超過五十個黃色小鴨的商標登記、且任何人都能註冊。(記者吳亮儀攝)
〔本報訊〕荷蘭藝術家霍夫曼不滿基隆黃色小鴨「商業化」一事,前活動總策劃范可欽今天再度對霍夫曼開砲,稱黃色小鴨為全人類共有財產,並非私人獨有,且霍夫曼設計的商品在台灣收取高額權利金,「這不叫商業行為,什麼才是商業行為?」

 范可欽指出,霍夫曼的黃色小鴨商品在台灣沒有申請專利,並無律保護,反觀,目前台灣已有超過50個黃色小鴨的商標登記,且任何人都能註冊,霍夫曼只能主張他所設計的商品要經過授權。

 范可欽表示,主辦單位當初向霍夫曼進貨1萬3000隻荷蘭官方版的小鴨公仔,錢都付了,收高額權利金也被霍夫曼所收下,這就是商業行為;並且,合約並未註明不能在基隆小鴨展館販售其他款小鴨公仔,只稱要事先與霍夫曼溝通,但他先前多次請教相關問題,霍夫曼都一再規避,並無正面回應。

 范可欽也坦承,他之所以會在開展前辭去總策劃,確實是被逼退的。

霍夫曼團隊擬提告 范可欽:他已賣3次

中國時報【曾百村、劉育辰、游鎮槐、鍾玉玨╱綜合報導】

霍夫曼團隊昨天表示,只有「荷蘭官方版」小鴨公仔才獲授權,基隆展過於商業化,已違背藝術理念,才缺席開幕式表達抗議;但前策展人范可欽反批,霍夫曼收取高額權利金,卻不准承辦人收門票,還說並非所有的黃色小鴨都是他的獨家產品,兩方爭「鴨」煙硝味十足。

霍夫曼指控基隆黃色小鴨變調,成為商業馬戲團,范可欽昨高分貝反駁:「霍夫曼收了權利金,這是不是商業行為?他光在台灣這個小島就賣了3個城市,難道這不是商業,現在回頭指控太不厚道。」

黃色小鴨變馬戲團

范可欽強調:「台灣光是黃色小鴨相關註冊的商品就有50多種,霍夫曼有台灣版權嗎?在台灣,連黃色小鴨4個字早就被登記了。」但在展場販賣「黃色小鴨」商品,難免讓民眾誤認與霍夫曼有關,「霍夫曼的創作,是海裡的大鴨,我們現場賣的黃色小鴨相關商品,是合法販賣。」

創作黃色巨鴨的荷蘭概念藝術家霍夫曼團隊則表示,他們已和台灣的律師接洽,討論接下來的法律行動。霍夫曼團隊表示,黃色小鴨本身是免費(自由)的黃色觸媒,如實向全球顯示所在地點正在發生的一切。黃色小鴨不會說話,只是這麼靜靜浮在水上,反映現況。這正是這件藝術品偉大不凡之處。

霍夫曼團隊說,霍夫曼先生希望大家能了解這個展出計畫的力量,這次在基隆展出,在當地發生的一切,也不該例外。

范批拿高額權利金

范可欽則反批,當時簽約就向霍夫曼買了1萬3000隻「霍版」小鴨,而另外兩款台製「歡樂鴨」、「招財鴨」則是我國廠商設計,根本無需霍夫曼授權,商業行為見仁見智,並指霍夫曼拿了高額權利金難道就非商業行為?

對此霍夫曼團隊表示,目前基隆展出的「獨家授權」商品就超過20樣,但幾乎沒有一樣是他知悉的,所以霍夫曼才會如此生氣。主辦單位則表示,將依照合約進行小鴨展覽活動,也絕對不會向他人索取任何費用。

霍到底授權哪些?

另方面,發起人基隆市議長黃景泰昨晚發出聲明,對於霍夫曼的生氣與憤怒,表達深切的歉意,並指目前的策展團隊展覽部分要符合霍夫曼的「期待」,但對於市面上目前哪些項目涉及侵權、哪些又是霍夫曼已授權的單位,卻隻字未提。

 

霍夫曼怒批 醜陋的商業怪獸

〔自由時報記者李雅雯/基隆報導〕荷蘭藝術家霍夫曼團隊指出,六個月前就曾和「Mr. Huang」(基隆市議會議長黃景泰)與「Mr. Fan」(活動總策畫范可欽)討論「紀念品」,但策展團隊似乎只想要規劃更多商品,策展單位不誠實、自私與商業賺錢的策略,讓霍夫曼非常生氣。霍夫曼說,策展單位創造了一個「醜陋的商業怪獸」(an ugly commercial monster)。

未經同意搞商業把戲 擬採法律行動

記者昨天以電郵訪問霍夫曼團隊,團隊成員Kim Engbers轉述霍夫曼回應指出,霍夫曼與團隊先前對基隆市策展的細節一無所知,黃景泰與范可欽約六個月前曾和霍夫曼討論「紀念品」(souvenirs ),但兩人想發售更多商品,霍夫曼團隊不同意。此後,雙方就沒有再討論過紀念品的事,經授權的紀念品僅有一萬兩千件。

基隆展區未經同意,擬了一整套商業策略,他們已和台灣的專業法律顧問洽談,打算採取法律行動。

霍夫曼團隊強調,整個過程中最讓霍夫曼生氣的就是「不誠實」、「自私」、「營利思維」與「金錢至上」,未經允許就用霍夫曼的名字與「授權」(註:信中刻意用引號加強該字)愚弄基隆市民,把民眾當作傻子誤導。

感受台灣人友善真誠 不排除再來

黃色小鴨已經先後在台灣三個不同城市展出,讓這件藝術有了不同的樣貌,基隆卻創造了一個醜陋的商業怪獸。霍夫曼表示曾在台灣看見許多友善、真誠且誠實的人,對台灣仍有強烈的信念,不排除有機會再到台灣辦展覽。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喔…喔…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