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後勁溪德民橋下,就是日月光廠房排水口。圖為環局人員抽進行抽樣檢測。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日月光案檢方共起訴被告共5人,法院上午宣判,廠務處長蘇炳碩、廢水組主任蔡奇勳依廢棄物清理法46條分別判處1年4月、1年6月徒刑,可緩刑4年。廢水組工程師游志賢、劉威呈判處1年10月、1年8月,可緩刑5年。何登陽無罪,法人日月光依同法罰300萬元。

【中央社╱高雄20日電】

日月光污染後勁溪案,高雄地院今天宣判,廠長蘇炳碩等4人獲判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有期徒刑,均獲緩刑,工程師何登陽無罪。日月光公司遭罰新台幣300萬元。

日月光被控102年10月1日排放含鎳、銅等有毒廢水,今年1月3日雄檢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廠務處長蘇炳碩、廢水組主任蔡奇勳、廢水組工程師何登陽、游志賢、劉威呈等5人,今年1月被高雄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起訴。

日月光公司也因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被以法人身分起訴。

日月光董事長張虔生、行政副總林顯堂等高層,因檢察官調查後認為他們「不知情、未指示」,獲不起訴處分。

【2014/10/20 聯合晚報】

 

5小兵被起訴 大咖張虔生沒事

檢方認定日月光公司及廠務處長蘇炳碩等5名被告,涉犯《刑法》公共危險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提起公訴。(資料照片/日月光提供)
檢方認定日月光公司及廠務處長蘇炳碩等5名被告,涉犯《刑法》公共危險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提起公訴。(資料照片/日月光提供)
遭部分勒令停工的高雄日月光K7廠。(呂素麗攝)
遭部分勒令停工的高雄日月光K7廠。(呂素麗攝)
日月光雄檢偵辦事件簿
日月光雄檢偵辦事件簿

日月光涉排毒廢水案,高雄地檢署偵辦25天後火速偵結,董事長張虔生等公司3巨頭全身而退獲不起訴處分。檢方認定日月光公司及廠務處長蘇炳碩等5名被告,各涉犯《刑法》公共危險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提起公訴。另日月光未經許可海放汙水,交高市環保局裁罰。

檢方依《廢棄物清理法》,3日以法人身分起訴日月光公司,如確定犯法,得併科罰金300萬元,但未來法院審理還可依《刑法》第58條,根據犯罪利益之所得,酌量加重。

申請復工依法審查

日月光廠務處長蘇炳碩、廢水組主任蔡奇勳、專案工程師何登陽、工程師游志賢、劉威呈等5人,被依《刑法》190-1條流放毒物罪及《廢棄物清理法》46條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等2罪起訴,蘇炳碩昨移審高雄地院,法官裁定25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

高市環保局長陳金德表示,尊重司法處置,至於廠方涉及行政疏失部分也將依法追究。日月光申請復工,一切亦正按照法定程序審查中。

廠區低調不予置評

日月光廠區員工昨天對此相當低調,不願多談;工會常務理事莊瑞文也說「尊重司法,不予置評。」

起訴指出,去年10月1日9時許,日月光K7廠有約2.4噸鹽酸溢流入廢水處理系統,游志賢接獲水質異常通報,11時告訴劉威呈、蔡奇勳,何登陽、蘇炳碩各在下午2時及5時許知情,卻未開啟回抽馬達。

蘇炳碩接到蔡奇勳回報僅說:「怎麼又這樣」,卻未下達停工指示,直到晚上10時許,K7廠水質恢復正常,但已排放5194噸廢水到後勁溪,其中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汙泥約3000公斤,排放鎳的濃度是後勁溪鎳平均濃度的2043倍、銅平均濃度的146倍。

3巨頭全身而退

據日月光「緊急或重大狀況分類與通報層級表」,影響1個廠B級通報應通知廠務處長及行政副總,但檢方比對日月光副總林顯堂在K10廠辦公室監視器,確認當天蘇炳碩等人未進入辦公室,反而是隔天拍到人。

檢察官另逐筆檢視日月光被查扣3萬多筆電子郵件,也認定高雄廠區總經理羅瑞榮、營運長吳田玉,各在11、12月獲悉,張虔生知道更晚,因此將3人及林顯堂處分不起訴。

日月光昨晚發布重大訊息指出,高雄地檢署起訴並求處罰金,對公司財務業務應無重大影嚮,會全力配合後續審訊程序,並期待未來法院審理能查明事實真相,釐清相關責任。

引古文觀止 籲張以「鼠」為鑑

應以「永某氏之鼠」為鑑!高雄地署檢偵辦日月光案,雖對日月光董事長張虔生做出不起訴處分,但檢察官在文末引用《古文觀止》,希望日月光警剔。高師大國文系主任林晉士認為,寓意將日月光比喻成鼠輩,指責算是相當嚴厲,講話非常重。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張虔生身為日月光董事長,卻在偵查中供稱,因廢水處理設備預算占整個廠預算比例非常少,所以他在平常報告或討論沒有特別去著重。

檢察官吳明駿、陳秉志批評張虔生嚴重忽視應負的環保責任,僅以成本極小化,即將汙染內部成本轉嫁給全民,雖難以追訴他刑責,但他與公司如不知反省,繼續有取天下資源供自己獲利心態,應以「永某氏之鼠」為鑑。

「永某氏之鼠」出自唐朝柳宗元〈三戒〉,故事是永州某人喜愛老鼠,家中不養貓狗,還告誡僕人不要打老鼠,穀倉、米倉與廚房隨老鼠糟蹋。幾年後,某人搬走,新主人為杜絕鼠患,借來5、6隻貓並僱人捉老鼠,後來鼠屍堆積如山,臭氣幾個月才消散。

高師大國文系主任林晉士認為,「永某氏之鼠」寓意在於世間豈有長久飽食無禍道理,就像故事裡老鼠沒人管,雖逞一時為非作歹,但到最後下場淒慘。

林晉士說,檢察官將日月光等比喻成鼠輩,是很嚴厲指責,另一層隱喻則是提醒主管的行政機關,不要縱容、包庇,否則也要承擔後果。

社論-放縱民粹審判高振利令人憂心

重懲警世大統長基負責人高振利判刑16年,法官認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高振利隨即被送上囚車,押往看守所。(黃國峰攝)
重懲警世大統長基負責人高振利判刑16年,法官認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高振利隨即被送上囚車,押往看守所。(黃國峰攝)

彰化地方法院合議庭以司法罕見的效率,針對大統在製造販賣食用油中攙入銅綠素的刑事訴訟,於兩個月的時間做出判決,大統公司董事長高振利,因執行業務而犯《食品衛生管理法》及詐欺取財等罪,遭重判16年徒刑,執行罰金5千萬元。因高振利有逃亡之虞,拘提羈押。

由於本案尚可上訴,我們不擬擅為評論褒貶。聆判之後,彰化檢方認為被告有不法所得19億餘元,應該宣告沒收,對於法院只處5千萬元罰金,相當有意見。這倒是個值得探討而且慎思明辨的問題,在此提出我們的看法。

檢方的態度,如果不能說是譁眾取寵,至少是過於本位而且有欠專業。譏諷法院不知沒收不法「所得」19億元,看似為了公共食品安全而欲展現要求嚴辦嚴罰的態度,其實只是迎合民粹反應的說法,無補於問題的真正解決,法院真如檢方所說沒收19億的不法所得,只怕會製造更多的問題。

所謂沒收,是將被告19億元之所得納入國庫的意思。食品衛生發生嚴重的問題,法律上至少有3條對付的途徑,一是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例如判處徒刑、罰金、將犯罪所得沒收等),其目的是應報加上嚇阻犯罪;二是追究行為者的行政法上責任(例如由主管機關勒令回收、停業、歇業、裁罰等),其目的是預防繼續違法,造成更多的傷害;三是透過民事訴訟,包括集體訴訟、公益訴訟等方式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害,其目的則是讓受害者得到金錢彌補損失。

檢方處理的是刑事追訴,只是第一條路。在徒刑之外從事鉅額沒收或是課以鉅額的罰金,看似可以大快社會人心,增加公眾對於食品安全的安全感,但是卻會對於第三條途徑,也就是苦主追求民事賠償,產生排擠效應。不要說沒收19億元了,要繳給國庫的5千萬元罰金其實也會讓被告支付受害人的能力減少了5千萬。國家在被害人獲得賠償之前,搶先要求被告支付罰金給國庫,難道不是在與犯罪被害人爭利嗎?其實行政罰的罰鍰有時亦會有此種副作用,越是鉅額的罰款,越是形成被害人求償的困難。

要對公共食品衛生的犯罪者實施有效制裁,判刑、勒令回收、停業、歇業都是可行的辦法,但是沒收鉅額的所得或是加課鉅額的罰金,固然會大快人心,讓執法的績效顯得亮麗,對於受害者獲得有效的賠償,有時不但沒有幫助,而且只會有反效果。

檢方還在法條用字上作文章,說是法律規定的是沒收所得,不是利得,所以應該沒收19億元,不必計較被告的成本花費。這其實是基於本位主義玩弄文字了。所得是否等於利得,是法律解釋問題,不是修不修法的問題。例如所得稅法上稱呼所得,一向就是指業已扣除成本費用之後的利得。

本案真正的考慮,並不是該不該將所得解釋為利得的法匠思維,而是該不該使用鉅額的沒收影響民事求償的刑事政策思維。檢方的批評,似乎顯出得是向社會民粹討好表功的本位主義心思,卻看不到宏觀通透的刑事政策智慧。其實檢方一旦實施刑事扣押被告犯罪所得,於受害者求償極有助益,但若是為了顯示辦案績效而竟鼓吹由國庫與民爭利,絕非刑事沒收制度的本意。

類似的本位主義也存在於其他政府部門。法院判決後,地方衛生局長向媒體抱怨,檢察官沒有到場時,業者辱罵衛生局稽查員、妨礙稽查,乃主張應該賦予稽查人員搜索扣押的強制處分權,正也是鼓動民粹的本位主義作祟表現。業者妨礙公務,可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搜索扣押應得法院同意,檢察官到場的時間則是事前的行政協調問題,以之作為要求強制處分權的藉口,具見地方政府首長法治觀念薄弱的程度,令人浩嘆。

彰化地院即將針對大統案的第一件民事求償官司宣判。刑事判決出爐後檢方與行政部門的反應,讓我們看到過多訴之民粹討好的機關本位,並不是有效解決社會問題的政策智慧。大統案涉案廠商自有其應負的法律、行政、社會與道德責任,但責任與行為應該平衡。社會問題層出不窮,政府一味以民粹討好方式應對,往往是不能妥善解決問題的病灶所在,這種現象真是令人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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